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1)03-0095-10 与获得他心知识(knowledge of other minds)相比,自我知识(self-knowledge)通常不需要主体付出额外的认知努力。对意向态度——诸如信念、愿望、意图等——的告白(avowal),例如“我相信这是真的”,一般是被默认为有着第一人称的权威(first-person authority),这就是对“相信”的态度作自我归赋(self-ascription)。认知资格(epistemic entitlement)就是信念成为知识的可靠保证①,“有资格成为知识”通常并不保证实际的知识状态。作自我归赋的信念通常也有资格成为知识,但自我知识的资格似乎就能够保证知识状态,而不像他心知识那样需要付出额外的认知努力。这至少是“表面上的”(prima facie)特殊性。 构成主义(constitutivism)主张,这种“表面上的”特殊性有实质的根源,认知资格保证了自我知识具有区别于他心知识的透明性(transparency)与权威性:所谓透明性是说认知者实际持有的意向态度本身蕴涵了对该态度作自我归赋的高阶信念(high-order belief),而所谓权威性则是反过来,作自我归赋的高阶信念本身也决定了认知者实际上持有该态度。②与此相对的是认知主义(cognitivism)观点,这种观点主张自我知识在“表面上的”特殊性并不蕴涵认知资格上的实质差异:自我知识也像他心知识一样需要经由观察和推理,而我们对他人心理状态的判断是非透明的更不具有权威性,那么基于同样的认知资格,自我知识也没有特殊的“第一人称权威”。认知者对意向态度作自我归赋的高阶信念,与实际持有的相应态度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存在。在构成主义者看来,这恰恰表明了认知主义对自我知识资格的严重误解。 一、构成主义的两个论证 在自我知识理论的当代论争中,休梅克(Sydney Shoemaker)一直致力于批评认知主义的这种误解,即所谓“独立存在论证”(distinct existences argument): 内省性的信念与觉察必须被看作是作为觉察对象的那些心理状态所导致的结果。而原因与结果之间只能是“独立的存在”,正如休谟教导我们的,独立的存在之间只能有偶适的关联。③ 如果高阶信念与一阶态度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至多有偶适的(contingent)关系,那么认知者只能通过知觉与推理得知自己的心理状态;因此即便有认知能力的正常发挥,也仍然可能受偶然的认知运气(epistemic luck)影响,而作出错误的自我归赋。知觉知识的资格就是这样。知觉能力的正常发挥能使知觉信念具备认知资格,但这并不能保证赢获知觉知识。设若认知者身处不正常的光线条件中,又或是像“假谷仓案例”(Barn Facade case)④那样偶然进入极易产生虚假信念的环境中,那么即便有认知资格,认知者实际上也并没有真正的知识。 所以,如果自我知识的资格类同于此,那么也会存在偶然的认知运气,阻碍了有资格的信念成为自我知识。休梅克称之为“自我蒙蔽”(self-blindness):主体有这样一些意向态度,并不蕴涵任何对其作自我归赋的高阶信念,即自我知识不再是透明性的。但“自我蒙蔽”并不等于任何使透明性不成立的情况。如果主体的自我认知机制存在缺陷,譬如说精神分裂症或自闭症的病患,那么他的一阶态度当然有可能不蕴涵高阶信念,这却不是“自我蒙蔽”。仅当透明性不成立的原因是认知资格以外的偶然因素时,才是自我蒙蔽。在休梅克看来,如果“独立存在论证”成立,那么自我蒙蔽就一定是可能的;反过来说,如果能证明自我蒙蔽实际上不可能,那么认知主义就必不能成立。 概言之,休梅克反对自我蒙蔽的论证具有如下的形式: (1)S具有某个心理状态p,可以是现象意识、知觉状态或行动意图等; (2)如果S有状态p,那么S就必须具备对p来说是必要的能力P; (3)S是自我蒙蔽的,即S的认知能力正常却不知道“我有状态p”; (4)如果S的认知能力有缺陷,则他可以有能力P却不知道状态p; (5)如果S的认知能力正常且不知道“我有状态p”,则他缺乏能力P; (6)由(2)(5)得知,如果S的认知能力正常却不知道有状态p,则他实际上没有状态p,而这与(1)相矛盾; (7)由(4)(6)得知,当S不知道自己有状态p时,要么是他认知能力有缺陷,因而有能力P却不知道状态p,要么是他认知能力正常却缺乏能力P,因而也就没有状态p; (8)S不论处于(7)的哪一种情况,都不是自我蒙蔽的。 不难看出,这一论证中最关键的一步是(5):在休梅克那里,自我蒙蔽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当认知能力正常发挥时,假如某个心理状态对主体不透明,那么主体就实际上缺乏形成该心理状态的必要能力,因而他就实际上就没有此心理状态。这是因为,作自我归赋的高阶信念,与作为其对象的意向态度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有构成性的关联:自我知识的资格本身就要求意向态度总是已经蕴涵了对它作自我归赋的高阶信念,而这就保证了透明性特征,拒斥了自我蒙蔽的可能性。 为了解释人们拥有某些高阶信念的行为,即那些对他们的一阶信念的信念,他们唯一需要的只是那些一阶信念加上正常的理智、理性和概念能力,而完全不需要赋予他们某些额外的东西。⑤ 这就是休梅克的构成主义版本。按此,自我知识的认知资格完全不同于知觉知识:在信念具备自我知识资格之后,没有什么偶然的认知运气能造成“有资格无知识”的情况。而认知资格之所以能保证知识状态,是因为主体实际的意向态度与对其作自我归赋的高阶信念发挥相同的因果作用⑥。正如戈尔德曼(Alvin Goldman)后来批评的,经典功能主义者既然认为一阶的心理状态将会自动地产生相应的高阶信念,那么“究竟如何断定自己是否有某个心理状态”的问题,就完全处于他们所能解释的范围之外。⑦这一论断也适用于同样是经典功能主义者的休梅克,但功能主义并非构成主义的自我知识理论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