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不同国家、不同制度之间共享的成果,也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当今世界,尽管各国实行不同的制度,但有一个基本的文明共识,即如何通过科技、思想与制度营造和平,让全人类在和平的环境中过着有尊严的生活。制度文明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影响最深远的文明形态。制度文明的内在动力与最高的善就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各种争端,避免流血、冲突与战争。“一国两制”的提出与实践回应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期待,体现了中国人的智慧,丰富了人类文明的内涵,推进了人类文明方式的多元化,为国际和平与文明秩序提供了新的思想来源。 2007年7月1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国两制’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①2017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国两制’是中国的一个伟大创举,是中国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的一个新思路新方案,是中华民族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的新贡献,凝结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国智慧。”②在21世纪,和平与发展是国际关系与秩序的主流,和平乃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愿望,致力于公平、正义的和平秩序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 一、“一国两制”的文明意义 对于文明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文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较高文化的结晶”③。一国实行的制度要具有国际性意义,必须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产生影响,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文明不仅包括人类的物质文明与生活方式,也包括人类的政治文明。在人类文明史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以不同的形式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过贡献。如英国人引以为豪的对人类文明的贡献就包括:1215年的《大宪章》开辟了人类法治文明,1689年的《权利法案》、洛克的《政府论》对世界宪法思想的普及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几千年的人类文明的发展中,特别是近三百年的人类文明史中,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工业革命与科技革命的发展,各种矛盾、冲突与战争剧烈升级,尤其是围绕领土纠纷、意识形态、民族主义以及各种国家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导致人类的生命、财产与安全遭受空前的侵害,人类文明面临重大考验。 文明是一个不断变迁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明观,如存在单一文明和多元文明、作为文化实体的文明概念,也存在对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之间的关系的不同认识。④当然,基于不同宗教、历史与传统,人们对文明内涵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就宗教与文明的关系而言,在西方文明看来,宗教是决定文明内涵的重要因素,但在非西方国家看来,宗教的多样性与文明本身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在国际秩序中,当人们共享普适性的文明成果时,不能以特定宗教冲击文明的共识性价值。那么,如何寻求文明的共识性价值?如何在人类文明的变迁中寻求具有互动性的价值纽带?如果我们跳出文明的概念之争,基于文明的共同价值,或许可以在寻求文明多样性的过程中推动人类文明的共同进步。对文明的历史叙述,不同学科的理论范式与学术脉络是有所不同的,如在政治哲学、社会学与伦理学等知识体系中,文明的发展脉络具有其特殊性,体现多元化与差异化,形成各具特色的文明观。而在法学知识体系中,特别是公法范畴框架下的文明观,虽然体现价值世界的普遍共识,但基于规范科学的属性,其文明观的表述侧重于文本、规范与解释过程的分析,以完成“文明价值规范化”的学术使命。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在深刻的反思中,人类不断寻找跳出单一文明的途径,走向多元的文明价值,即告别“丛林文明”走向“规则文明”,建构基于规则的文明形态。但建构和平的世界秩序并不容易,需要国际社会的共识,即“必然涉及该世界秩序普遍原则的实质”⑤。对此,西方和非西方国家采取的立场是有所不同的,但基于和平理念而建构普遍性的规则,不同文化之间也存在着基本共识。因此,人类文明史就是不断探索和追求和平理念的过程,记载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轨迹,而宪法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将和平生活作为宪法存在的基础与使命。 在现代文明秩序的构建中,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赋予人类文明新的内涵。1918年7月10日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史称《苏俄宪法》),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基于对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反思,《苏俄宪法》第4条规定:“废除秘密条约,组织目前交战双方军队中的工农进行最广泛的联欢,无论如何都应当用革命措施取得劳动人民之间以民族自由自决为基础的,不兼并不赔款的民主和平。”⑥受社会主义宪法的影响,1919年7月31日通过的《德意志国宪法》(史称《魏玛宪法》)序言也规定:“德意志人民同宗同心,为重建与巩固自由、公正之德国,追求国内、国际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步,兹制定此宪法。”⑦对于战争的反思是当时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1920年1月10日,《国际联盟盟约》生效,国际联盟成立。国际联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实现国际和平,推进各国接受不诉诸战争的义务,建立开放、公正、相互尊重的国家关系,将国际法作为各国政府之间实际行为的规则,维护正义,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署、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以武力相威胁”,要求所有会员国应该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20世纪50年代,在中、印等国家的共同倡导下,“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被载入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十项原则”,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⑧。从此,所有国际争端必须且以和平方式解决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这也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方针,为“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丰富了人类文明史的内涵。 二、“一国两制”与历史逻辑 “一国两制”的文明观既体现了人类文明的普遍价值,也承载了中国共产党人追求和平的价值理念。这一制度创新虽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但其历史逻辑起点则至少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