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20)11-0172-11 谥号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极具特色的文化现象。《辞源》对谥号的解释是:“帝王、贵族、大臣、士大夫死后,依其生前事迹给予的称号。”①比较文明史研究表明,文化的独特性往往表现在人们对待死亡和生命的态度上。谥号是对死者一生的名誉、功过“盖棺定论”的评价,和死者生前的名号相对。这种评价在其他文化中也存在,如古罗马人葬礼上美化亡者的“葬前悼词”,由血缘最近的亲属致词,称颂亡者为氏族荣耀、民族与城邦受尊重的代表。在罗马贵族的“国葬”上,元老院委托高级官员致葬礼悼词,赋予死者及其氏族极高的荣誉。②不过,罗马的“葬前悼词”和中国的“谥号”不同,悼词是一种演说(与中国古代记述死者功德的“诔”相近),虽然也可能刻在死者的墓碑上,但悼词之外不会再给死者一个固定的名号,而且悼词主要是赞歌,而谥号在美谥之外还有“恶谥”。谥号也不似古代西方的王号,古代希腊及中亚的君主有“救主”或“救星”(Basileos Soteros)之类的王号,如中亚贵霜帝国君主迦腻色迦二世(Kanishka Ⅱ)的头衔是“大王、众王之王、天子、恺撒”③。王号往往来自于对神的称呼,生前就已在使用,不似谥号为人死后使用。“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④,谥号是对人一生的总体评价,代表了人生前的名声,似乎也代表着生命另一种存在形式,受到上至皇帝,下至百官及文人士大夫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种重要的历史文化现象,谥号和谥法一直都是古今学者十分关注的研究对象,历朝历代学者对谥法都有研究,撰写了大量著作,如东汉班固《白虎通义》中的《谥》篇、明代王圻的《谥法通考》、今人汪受宽的《谥法研究》等。学界从起源、演变、功能等方面对谥号和谥法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考查。不过,大多数研究还是从历史学或政治学的视角对谥号和谥法的演变过程进行描述和梳理,绝大多数研究者都将谥号视为“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手段而给予了负面评价。如历史学者暴希明认为:“谥号是古代帝王、诸侯、高官大臣等人死后的一种特殊名号,是封建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谥号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为了避讳;二是为了区别尊卑,建立等级制度;三是为了惩恶劝善,维护封建礼教。”⑤政治学者俞可平认为:“谥法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强化等级特权、制造政治合法性和引导政治评价,从根本上说,则是服务于以皇帝为代表的特权阶级的专制统治。”⑥但除了上述研究方向,仍需要深究的是,为什么这种谥法制度能够在中国存在两千多年?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何?谥号是否有积极性功能?为什么中国古代统治阶层和精英阶层对于“谥号”极为看重? 笔者认为,除了历史学和政治学的视角,从传播学的角度对谥号进行研究也有其必要性。谥号是名号的一种,名号本就是一种传播机制,在“前大众传媒时代”,谥号既是一种私人展示,也是一种公共展示,具有“授予地位”的功能。谥号是一种“无声的舆论”,与谥法紧密关联,有“盖棺定论”的社会评价功能,所以完全可以将谥号视作一种舆论与传播机制。在此视角下,谥号是如何引导舆论并实现宣传效果的?作为一种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传播机制,谥号与中国传统文化又有何内在关联?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一、明别善恶:谥号作为一种声誉传播机制 从传播学角度看,“谥号”是一种声誉传播机制。《礼记·乐记》中说:“故观其舞,知其德;闻其谥,知其行也。”⑦谥号建立在个人声誉的基础上,具有重要的信息传递的功能。谥号通过“盖棺定论”对一个人进行评价,引导社会评价和社会舆论,因而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传播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谥号具有重要的表达功能和社会评价功能。“生有名,死有谥。名乃生者之辨,谥乃死者之辨”⑧,谥号是对死者道德功业的最终评价,有激浊扬清、劝善惩恶的作用,它表面上是一个名号,实际上是一套表达和评价机制,具体通过谥号的类型及“谥”字的选用来表现。《通志·谥略》将谥号分为上谥、中谥、下谥三类。上谥“用之君亲焉,用之君子焉”,包括“神、圣、贤、文、武、成、康、献、懿、元、章、景、宣、明、昭、正、敬、恭、庄、肃”等131字;中谥“用之闵伤焉,用之无法者焉”,包括“怀、悼、愍、隐、幽、冲、夷、惧、息”等14字;下谥“用之歼夷焉,用之小人焉”,包括“野、夸、躁、伐、荒、炀、戾、剌、虚、荡、墨、亢、千”等65字。⑨可见,上谥为“美谥”,表达了赞许、褒奖的态度,有正面评价的意义。下谥为“丑谥”,表达了对恶行的贬斥态度,为负面评价。如“厉”的谥法意义为“杀戮无辜”。历史上,谥“厉”的诸侯君主,无一为有德之人,如齐厉公暴虐被杀,宋厉公杀君自立,晋厉公残暴被杀,郑厉公乱政被逐,陈厉公淫乱被杀等。以上可以看出,谥号实质上是一套道德评判机制,具有鲜明的褒贬性。这种褒贬与儒家“修、齐、治、平”的道统相统一。⑩贵族死后给“美谥”还是“丑谥”要根据其“行状”加以判断。如果评价不准确,还需要重新给予谥号,是为“改谥”。唐时任监察御史的元稹出使剑南东川,发现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在任时贪赃枉法(时严砺已死),遂上书唐宪宗,要求“谥以丑名”。元稹指严砺“横征暴敛,不奉典常,擅破人家,自丰私室”,希望“谥以丑名,削其褒赠,用惩不法,以警将来”。(11)元稹希望通过“丑谥”来惩罚严砺,并警示后人,说明谥号具有评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