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居于支柱地位,而国有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又依赖于有效的企业制度。企业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表现形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其形式或改变其性质,同时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影响有时甚至决定着生产力的发展进程。企业制度是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基本经济制度目标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制度建设的历程和经验,已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术界进行了多视角、多方法的研究,并得出很多富有价值的结论。从研究视角看已有研究主要包括:(1)基于企业所有权改革视角的研究,将公司化、股份制、民营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看作国有企业制度建设与改革的“牛鼻子”。[1,2](2)基于企业制度微观视角的研究,着重探究企业制度本身的发展改革经验,总结其中的经验和不足,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的重要意义。[3,4](3)基于内外部结合视角的研究,不仅对企业内部治理制度进行经验总结和提炼,还重视所有权改革、政企关系视角的总结和提炼。[5-7](4)基于国有企业改革“范式”的全方位研究,将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和改革方式相联系进行系统研究,分析中国从局部控制权改革到所有权改革的渐进改革方式。[8-10]以上研究,尽管视角各异、方法不同,但都对中国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和经验进行了概括和提炼,以寻找国有企业制度发展变革的主要规律。 新中国国有企业制度的生成和变迁有其特有的政治与经济背景,其变迁过程也有着特殊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因此,本文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关系的原理,着重从经济体制形成与改革的历史重大事件切入,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高度计划经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种经济体制形态下国有企业制度发展变革的历程,总结发展变革过程中所积累的历史经验,为走好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未来之路提供经验基础。与已有相关文献相比,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从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以揭示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为主线,将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视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和实现国有资本功能的基础性制度,聚焦国有企业制度所涉及的政企关系、产权关系和企业内部治理三个核心要素展开理论分析。 一、国有国营: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制度的形成及特征 国有企业制度是整个计划经济体制最为基础的构成部分。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和曲折发展时期。由于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参考,新中国成立之后便开始了从企业所有权制度到企业内部治理制度的全方位探索,国有企业所选择的制度形式是“国有国营”,即国营企业制度。 国营企业制度的所有制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新中国成立之初便迅速开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国营企业迅速发展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这时的国营企业主要有三大来源:没收官僚资本企业、接管外资企业、原解放区公营企业,其中没收官僚资本所占比重最大。1949年,工业总产值中国营部分仅占26.25%,集体部分占0.50%,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公私合营等占73.25%;之后经过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时的1952年,工业总产值中国营占比已从26.25%增加到41.54%,集体部分占3.26%,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公私合营等占55.20%;1957年工业总产值中国营部分占53.77%,集体经济占19.03%,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公私合营等占27.20%,国营经济占绝对优势;1958年底,国营工业产值占89.17%,集体经济占10.83%。①至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全面建立,“国有国营”成为计划经济时期最为普遍的企业制度形式。国有经济比重得以迅速提高,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通过公私合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和赎买(分配利润和固定利息)方式来实现;二是国家进行了大规模基本建设投资,如“一五”时期开工的工矿建设单位数超过一万个,其中重要建设项目实现全部或部分投产。[11]中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快速建立,有其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新中国成立之初,农业落后、工业基础薄弱,面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封锁,中央决策层选择了以重工业优先增长带动整个工业化发展,以实现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战略,[12]而加快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迅速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成为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国营企业制度成为服务国家经济体制目标的内生性制度。这种单一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 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所决定,政企关系(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营企业制度的特征和运营机制。基于新中国成立之前革命根据地时期公营企业供给制的传统,特别是出于实施国家工业化战略的迫切需要,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开始建立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领导和管理体制,包括:主要国营企业由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工业品的生产和分配、绝大部分工业基本建设项目、重要工业生产资料都由中央部委统一分配,中央管理之外的企业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整体上形成了由物资分配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福利)管理等计划经济管理制度所组成的国营企业制度。尽管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制度存在活力不足等弊端,但也必须承认这一企业制度在我国工业化和经济增长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952-1957年,重工业产值增长210%,轻工业产值增长83.3%,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5.4%和12.9%;重工业在工业中的比重由1952年的37.3%上升到1957年的45%;重工业中制造业的比重由1952年的41.9%上升到1957年的47.4%。[11]政府直接管理国营企业和政府直接向国营企业下达计划指标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主要特征,也是国营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这一制度的优势是便于集中生产资源和提升要素调配效率,但也出现管得过多过死、影响企业活力等问题。国营企业生产经营权利如何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配置,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在国营企业制度初建时期就成为实践面临的难题。对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毛泽东曾发表过重要论述:对于国营企业,既要有统一性也要有独立性,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和工人(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13]1957年9月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建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将部分国营企业管理权、物资分配权、利润分配(使用)权等下放给地方和企业,在减少指令性计划、简化计划编制程序、实行国家与企业利润分成、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制度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