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67;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21)03-003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际,中国共产党即对乡村基层治理给予高度重视。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只有做到农业社会化,才能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因此“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1](P1477)。土地改革结束不久,中共中央提出组织起来、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与此同时,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思想政治工作①,也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提上议事日程。随着农业集体化的发展以及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中共在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设立了以“政治”命名的专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如政治(副)社长、政治(副)队长或称作政治指导员、政治工作员等等,以从制度上加强和落实中共思想政治工作(为了论述方便,本文统称“农村基层政治工作干部”)。 基于此,从农村基层政治工作干部实践出发可以窥见中国共产党与当代乡村社会治理之一斑。然而,目前之关于农村基层政治工作干部制度的研究,大多被纳入1960年代全国学人民解放军运动②,故而既忽略了其自身独立发展的逻辑,也遮蔽了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实践与探索。有鉴于此,本文将对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基层政治工作干部的设立、发展、人选、职能作历时性、过程性的系统梳理和考察,以探索中共是如何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中教育农民、组织农民的。 实际上,中国共产党早在1921年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就明确提出:“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党的根本政治目的是实行社会革命”[2](P1)。其英文稿中还有一句十分重要的话,即“宣传共产主义”。由此观之,中共从建党之日起即规定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职责。在此后多次修订的党章中,党支部作为中共基本组织和基础组织,承担了对党员和群众面对面的、直接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2](P132、214-215、637-638)。而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中,如何落实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一个逐渐探索和发展的过程。 一、从无到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初期农村基层政治工作干部的初现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常性、系统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尚未建立,故思想政治工作与宣传工作有时合而为一。例如,为了解决基层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不经常、不系统的问题,1951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在全党建立对人民群众的宣传网的决定》,要求在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设报告员、各支部设宣传员。中共农村党支部选派的宣传员负责以谈话、读报、传播消息等方式向农民群众宣传中共的方针政策、工作任务、模范事迹,以及向党组织汇报群众情况等[3](P2-3)。 土地改革后,中国农村经济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但在一些老区的农村出现了新的贫富分化和单干倾向,农业合作化的新探索也开始出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成为这一探索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1951年初,中共山西省委提出通过办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动摇、削弱和否定互助组的私有基础,进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道路。中共山西长治地委在试办合作社时提出,农民小生产者自私性、散漫性和落后性十分顽强,而农业生产合作社不仅是“团结与改造农业小生产者最好的形式之一”,同时也是“锻炼农民集体主义习惯、改造农民思想的学校”,因此要把合作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去抓,并在组社时就从政治动员入手,加强对社员的政治教育,以做好巩固社员思想的经常工作。实践中,在党支部领导下,通过党团员带头,由合作社订阅时事报纸、刊物,在合作社内设立政治教员、宣传员、读报组、民校等,对社员进行经常性的社会主义教育和动员[4](P302、307)。 中共山西省委的做法,得到毛泽东与中共中央的肯定和支持。1951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并颁发合作化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针对互助合作运动中已经出现的强迫命令、放任自流等问题,提出“加强党对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政治工作,建立经常的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提高群众的觉悟,以鼓励群众的生产积极性”[5](P43)。 1953年9月,中共中央公布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2月,通过了第二个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要求各地把农村工作的重点更多地向兴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移。该决议指出,这一时期,党在农村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是用明白易懂、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组织起来,克服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党的组织作为各项工作的领导者,要不断地开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思想政治工作:对社员进行两条道路教育、工农联盟教育、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教育、劳动纪律教育、爱护公共财产教育以及团结单干农民等。此外,该决议还笼统地提出,在管理上,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建立专职专责的责任制度,其中包括建立领导的分工责任制度等[5](P215-227)。 需要说明的是,该决议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如何分工领导并无明确规定,思想政治方面的分工是各地按实际情况逐渐设立的。另外,除个别地区在更早的时候已开始设立政治副职③外,多数地区合作社的政治分工是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巩固与整顿中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