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的软硬法混合治理,不仅仅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更被认为是应当采取且推广的规范模式。①2019年底持续至今的新冠病毒疫情的治理,似乎进一步提供了印证和支持。在世界范围内,软法(soft law),或软法指令(又可称柔性指令,soft directive),或软法手段(又可称柔性方式,soft approach),被认为是有效治理疫情的工具之一。②我国也不例外。自疫情暴发以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防联控机制”)及其所属小组发布的82份文件中,③文件名称明确出现“指导”(2份)、“指引”(4份)和“指南”(13份)的总计19份,占比23%。这个数据尚未包括其他名称虽未含有此类词语,但实质内含“柔性规则或指令”的文件。毋庸置疑。我国治理疫情的绩效必定有此类文件的功劳。 然而,这些“名义上的软法”并非都是“实质上的软法”。它们不仅在事实上被绝大多数其所指向的受规范主体遵守,而且,有些文件的措辞内含强制性命令或要求,有些文件则成为国家机关对违反者进行惩戒制裁的依据,或者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依据。事实上被遵守的规则并不一定会使其成为具有拘束力的硬法,但是,被国家机关视为应当遵守或依据的规范,就具有了可以实现拘束效果的硬法性质。进而,这些披着“软法”外衣、却有“硬法”实核的规范,实际有可能是未得到授权的主体颁布的,制定的事前或事后程序又不具公开性,且是否具有强制实施效力又不确定。由此就会导致其合法性或正当性易受质疑的“法治紧张症”。本文的目标,即通过观察新冠疫情防控中充分显现的软硬法混合治理现象,以此为切入点,剖析以往主张软硬法混合治理的理论未予充分揭示的“法治紧张症”,并尝试给出一个解决该问题的规范化进路。 一、“名义软法”混合“实质硬法”现象 治理新冠疫情所依赖的硬法框架,基本由《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再配以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诸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当然不限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2003年“非典”(SARS)的流行,对突发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④该法律体系也经受住了2009年甲型H1N1(俗称“甲流”)病毒的考验。然而,此次大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与显性传染的SARS相比,潜伏期长(最长可达24天),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不易识别和防范;其致死率虽远低于SARS,但传播性更强,且患者的临床表现差异更大。⑤新冠病毒的大面积和长时间传播、对感染者健康影响的不确定性,使得新冠疫情的治理至今仍然令人心生恐惧。而这些特征都是在逐步的、消耗时间的过程中被认知的。也引发了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内的硬法体系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广泛讨论。 同时,如前所述,自新型冠状病毒肆虐伊始,为应对疫情,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先后出台了大量的、难以计数的、名称中出现“指导”“指引”“指南”等词汇的文件。⑥尽管“非典”时期也有此类名称的文件,⑦但相较之下,数量显然不及此次。仅从名称观之,这些文件不宜列为《立法法》承认具有法渊源地位、有着法效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冠以“某某法”之称谓,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其名称,⑧规章则称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理解是硬法的载体,虽然也不乏软法规则在其中,但毕竟为少量、零星之存在。⑩而名称为“指导”“指引”“指南”等的文件,若单纯顾名思义,其应该不具有拘束效力,仅仅是期待个人或组织斟酌利害或信念而自愿遵守,故通常是软法的载体。(11)然而,现实中,名实不相符之事并不鲜见。这些名义上看似软法的文件(以下统一简称为“名义软法”),至少在三个维度上观察可知其混合有实质的硬法。 (一)内含强制性命令或要求 通常,在形式上显为硬法(如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文本中,与特定的行为模式相关联的“应当”“应该”“必须”“禁止”“不得”等语言形式,意味着立法者向行为者发出了规范性的、强制性的命令或要求,使行为者知道其承担的“做什么”(作为)或“不做什么”(不作为)的义务。在这些命令或要求的基础上,法律文本还常伴以设定违法后果的条款(即法律责任条款),以起到威慑作用,促使行为者遵守相应的命令或要求。这些规范性语词的存在,构成了硬法的核心特征之一。 当然,并非所有的出现“应当”“应该”“必须”等语词的条款,必然是硬法。若此类条款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即便有规范性语词,其并未被赋予强制性、命令性的意义和性能,从而实际是指导性、倡议性的规则,即属于软法范畴。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但是,几乎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含有“禁止”“不得”等语词的规则,都是有与之匹配的责任规定的。 因此,在应对新冠疫情的“名义软法”文件中,不能断言其含有“应”“应当”“应该”“必须”等语词的规定就是硬法规则。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规定的“家庭成员应生活在不同房间,如果条件不允许,应至少保持1米距离,分床睡。可疑症状者应减少活动,限制居住空间,确保需要共用的空间(如厨房和卫生间)通风良好(保持窗户持续开放)”,显然是建议性的,并不会有强制实施的罚则紧随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