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21)01-0110-20 一、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内涵与实践形态 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政策是随着高校自主权和招生、考试改革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并且随着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而不断深化。高校招生自主权与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密切相关。[1]恢复高考后不久,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四所大学的校长、党委书记就在《人民日报》上呼吁给高校一点办学自主权,其中就涉及招生自主权。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在中央文件中首次确立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概念。此后,高校招生自主权逐步进入政策决策者和研究者视野。 在政策实践和学术研究中,我国高校自主招生的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狭义界定,特指教育部门开展的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2]352一是广义界定,从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视角分析。对于高校自主招生权,有“两要素”说,认为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不仅包括自主录取权,也包含着自主考试、自主评价的含义,严格地说应为“自主招考”。[2]348还有“多要素”说,认为从“应然”状态分析,高校自主招生权包括:自主制定招生计划、招生名额、招生方案,自主确定招生原则、招生标准、招生方式,自主操作考试及录取各环节,并自主应对来自外部的干扰或质疑。[1]如果从“应然”视角分析,在招生计划、考试评价、录取方式等体现高校自主权的招生项目,都纳入自主招生政策分析范畴。(见图1)
图1 高校自主招生权内涵及实践形态 恢复高考之初,扩大高校自主招生权,改革“统一考试、统一招生”的探索就从来没有停止过。改革的主要举措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逐步放开招生计划权,激发高等教育办学活力。20世纪80年代初期,政府对招生计划的调整和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1)解决农村和条件艰苦地区人才需求问题,开展定向招生,定性培养举措;(2)提高高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能力,开展合同制委托培养计划;(3)贯彻择优录取原则,改革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招生来源。在考生质量好、数量多的地方多招生。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高校招生计划的改革不断深入,到90年代,国家把招生计划从完全的指令性计划改为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两种形式,并且不断扩大调节性计划规模,鼓励高校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培养能力制定招生计划,包括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和招收自费生的计划。通过招生计划改革,高校一定程度上获得部分招生计划的制定权。 其二,逐步让渡部分录取权限,使高校的录取权从被动录取逐步转向主动录取。一方面,政府招生部门扩大投档比例。从1983年开始,教育部就改革高校录取新生的体制和方法,扩大高校录取新生的权利。具体做法是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给高等学校一定的选择余地,一般应按多于录取数20%的比例提供考生的档案材料。另一方面,教育部从1985年开始对录取体制和方式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对第一批录取的学校全部试行“单独录取”体制,第二批录取的学校实行“根据志愿,按比例投档”的方法。1986年,《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体制与方法的实施细则》对高校和招生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高校主动录取学生的权力得以部分体现。 其三,通过试点改革,有限度地把招生计划权、录取权和考核评价权下放给高校。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保送生政策开启探索,高校曾获得2%~3%左右的招生计划自主权(师范院校为10%),在录取方式和考核评价上采取中学推荐保送人选,大学考核评价录取的方式。90年代,上海在部分高校试点,后来拓展到全市层面的自主招生改革,从招生计划、考核评价、录取改革开启了全面自主招生改革的先河。2003年从国家层面开启的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在限定招生计划、限定参与学校的基础上,对自主招生权进行了探索。 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在理论上应是高校在制订招生计划、开展考试评价、确定录取方式上享有的自主权。在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框架下,高校的自主招生权是一种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有限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招生权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方式本质上是政府行政职权。[3]高校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相关政策和规定,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校在招生过程中给予5%的自主招生计划和部分高校预留1%的招生计划是政府行政“授权”的结果,而高校的部分自主录取权也是政府招生部门权力“让渡”的结果,录取提档比例和降分优惠、破格录取等过程受到招生部门的管控和监督。其二,招生权中的考试评价权具有双重属性,既有行政职权的性质,也具有专业权力,学术权力的性质。在统一招生考试制度下,高校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自主评价,取决于政府的授权,但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逐步落实,高考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的自主考试评价权得到了认可。但高校的自主考试评价权受制于高校自身的专业能力、政府自身改革的需要以及社会民众对公平的期待等外部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