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484(2021)02-0001-15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包含诸多内容,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以及受到的严峻挑战、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创新,等等不一。但从总体而言,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霸权秩序的终结。从一战之后美国提出世界秩序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理念至今已经100年时间,美国霸权的结束意味着霸权秩序的结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有霸权国和崛起大国两极对抗格局的形成,而是标志着一个多元时代的开始。对于这样一个多元的复杂世界,适切的秩序形态是包容性多边主义。 一、霸权秩序的终结 当前世界秩序的第一个争论焦点,是美国霸权秩序是否依然存在。不少学者认为美国霸权秩序已经结束。阿米塔·阿查亚认为,美国实力的相对下降和美国在国际体系中绝对占优地位不复存在,以美国霸权为基本标志的世界秩序亦告结束。①查尔斯·库普乾也提出,美国自由国际秩序与全球化难以吻合,美国现在缺乏管理世界的实力,所以需要采取适当收缩的中间道路。②当然,不同观点依然存在。约翰·伊肯伯里在最近发表的论文中,一方面承认美国霸权自由主义作为国际秩序已经陷入危机之中,尤其是特朗普任期对于美国秩序起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作用。但伊肯伯里也认为,自由主义世界秩序并没有终结,关键是需要美国和盟友的团结,共同克服危机,重建自由主义世界秩序。③美国总统拜登曾专门在《外交事务》发文称,美国必须重新领导世界。④ 为了厘清美国霸权终结的问题,有必要回顾一下美国霸权建立和运行的整个过程。 (一)美国霸权秩序的建立与扩展 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被称为“美国霸权秩序”或是“自由国际秩序”,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制度霸权秩序。美国建立世界秩序的思路在一战结束的时候已经显现出来,时任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方案》反映了美国秩序的基本轮廓,包括思想理念和制度设计。⑤当时,美国国内孤立主义意识和政策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美国也还没有足够的力量和权威使欧洲列强接受美国提出的新的世界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重新启动了建立以美国理念为核心的世界秩序。从总体设计上来看,罗斯福的国际秩序思想和威尔逊对国联的设计没有实质性区别,以国际制度替代实力均衡、以国际组织替代列强结盟、以自由主义替代权力政治依然是核心内容。⑥但罗斯福强调了大国的国际责任和大国之间的协调,并凭借二战胜利和美国的实力,克服了国内外阻力,实现了美国秩序的落地时刻。 美苏冷战的爆发使美国的秩序设计失去了完整的世界意义,只能在西方范围内实施。因此,美国的秩序安排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全球秩序,而是一种半球秩序,只适用于美国影响力可及的地域。美国展开了两个主要方面的重点建设:一是美国的自由主义理念向外传播,借此凝聚了西方盟友,增强了在世界的影响力。二是安全与经济两大领域里国际制度的建设。联合国的成立是制度建设的顶层构架,安理会成为安全领域的最重要制度安排,也是以联合国的核心任务——维护和平——为首要责任。另外,就是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核心的世界经济制度安排,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这一阶段是美国霸权秩序的建设和运行期。 半球霸权秩序直到冷战结束才得以实质性改变。冷战之后近30年的时间是美国霸权秩序的巅峰期。正是在这一时期,随着冷战的结束和苏联的解体,美国霸权秩序扩展到整个世界。在实力基础方面,美国真正成为一家独大的霸权国家,成为一超多强中的一超;在思想理念方面,美国认为苏联的解体意味着美国价值理念已经被世界所接受;国际制度安排方面,美国期望国际体系层面的国际制度发挥主要作用,甚至认为地区性制度安排或是非体系层面的其他制度安排,都不符合霸权秩序的要求并会削弱体系层面的制度能力。也许是因为这些原因,福山看到了历史的终结⑦,基欧汉也认为冷战之后20多年的这一时段是自由制度主义全面主导的时期⑧。 (二)美国霸权秩序的权力基础 简单回顾一下美国霸权的历史,可以发现建立和运行霸权秩序需要具有三种权力作为支撑,即物质性权力、制度性权力和合法性权力。物质性权力指可见权力资源,比如经济力量、军事力量、科技力量等,也被称为潜在权力,超强的物质性权力是霸权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一个国家的物质性权力,必须达到明显超越所有其他国家的程度。冷战后美国综合实力高居世界首位,国民生产总值和军事实力不仅高居世界第一,而且与跟随其后的大国相比,也有明显的距离。二是使用物质性权力的政治意愿。如果一个国家仅仅是在物质性权力方面首屈一指,但却没有使用权力的意愿,它就仍然不具霸权国身份,也难以建立世界霸权体系。比如一战之后的美国,虽然实力已居世界首位,但美国并没有用其建立国际霸权体系的意愿,威尔逊的国际秩序设想只能功亏一篑,无法得以实施。 第二种权力是制度性权力。制度性权力指建立国际制度以及运作国际制度的能力。通过国际制度框定国际问题、设置国际议程、实施国际行动,都是制度性权力的表现。这是霸权秩序的充分条件。历史上有过两种霸权秩序:一是帝国秩序。作为帝国中心的国家,可以使用自己的实力和法律实施统治和治理,罗马治下和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帝国的权力就是国际秩序的保障,帝国的法律就是国际秩序的法律。二是以霸权国为主导的国际秩序。霸权国主导的国际秩序虽然以霸权国家的实力为基础、以霸权国的制度原则为依据,但与帝国霸权不同的是,霸权国不可能凌驾于一切之上,需要有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作为霸权秩序的支撑和运行机制。所谓“英国治下和平”,实际上是一种结合帝国霸权和霸权国主导的形态:一方面,日不落帝国有着广袤的殖民地;另一方面,英国又要与诸多现代国家共存共处,需要一种能够适用于处理这些所谓文明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和规范体系。⑨到了美国霸权时期,前一种帝国霸权形态已经不复存在,所以美国需要以其实力建立普遍适用的国际制度来保全霸权秩序的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霸权从一开始就以国际制度为重点,因此可以说是一种制度性霸权。霸权国需要具备的重要权力是制度性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