诠释学与哲学史研究方式之间的思想关联是颇为复杂的,而有关这一论题的深度探讨却相对缺乏。对于这一论题进行深入探究的必要性还根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缘由:第一,方法论的诠释学所提出的理解和解释的方法、原则、旨趣等,对于哲学史研究是否具有无保留的适用性,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因为它们并不是为哲学史研究量身定做的,在方法论的诠释学视域中,哲学的经验或者哲学史研究的经验并未得到特别的关注。第二,方法论的诠释学并不是整齐划一的,其主要代表性思想家的相关论述和思想取向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与此相一致,方法论的诠释学对于哲学史研究方式的可能启示意义的揭示,就合乎逻辑地要以对方法论的诠释学之内在分歧的反思为前提。第三,存在论的诠释学之根本旨趣诚然并不是精神科学研究的方法论,但是我们也不能断然否认存在论的诠释学对于哲学史研究方式的思考可能具有的启发意义。第四,虽然像宗教诠释学、法学诠释学、文学诠释学等特殊的诠释学已经具备了相当成熟的理论形态,但是还不存在一种有关哲学的经验或者哲学史研究的经验的诠释学,即哲学诠释学(hermeneutics of philosophy),而在我们看来,哲学史研究方式的探究就是“哲学诠释学”的内在构成部分。 一、诠释学的类型区分与诠释学的理论结构 着眼于哲学史研究方式的论题来反观和透视诠释学,要求我们先行地对“诠释学”本身进行分析和梳理。这种梳理和分析的必要性还在于:一方面,“诠释学”的所指本来就是相当广泛的;另一方面,在当下中国学术界的话语谱系中,“诠释学”这个筐里装的东西实在太多了。对“诠释学”进行梳理和分析的一个角度就是类型区分。 1.特殊的诠释学与普遍的诠释学。 特殊的诠释学也可以被叫做“区域的诠释学(regional hermeneutics)”①。我们知道的神学诠释学、法学诠释学、文学诠释学、(自然)科学诠释学,以及我们上面提出的“哲学诠释学”等,都属于这种“特殊的诠释学”。这一类型的诠释学的特殊性是由其所关注的领域的非全面性和相关诠释学经验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比如,文学诠释学关注的当然是“文学”的领域和文学的经验,而哲学诠释学关注的则是哲学的领域和哲学的经验,其他特殊的诠释学的情形大致也是如此。 相反,普遍的诠释学则超越了特殊的诠释学经验类型及其相关领域,而致力于对所有相关区域的诠释学经验类型进行探究和反思。比如,施莱尔马赫所致力于建构的就是一种“普遍的诠释学”。他说:“作为理解艺术的诠释学还不是普遍地(一般地)存在的,迄今存在的其实只是许多特殊的诠释学。”②而他所建构的“普遍的诠释学”之普遍性,不仅表现在它把反思的对象扩展到所有的语言性文本,而且也表现在它“作为理解的艺术”对于任何语言表达的普遍适用性。在狄尔泰的诠释学中,理解和解释的对象是所有的“生命的客观化物”或者说“客观精神”,这一客观精神的世界是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而他所致力于建构的诠释学就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精神科学的方法论。伽达默尔(又译加达默尔)的“哲学的诠释学”(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无疑也是一种普遍的诠释学,他也曾反复地探讨和论证了其“哲学的诠释学”的普遍性特征。 特殊的诠释学与普遍的诠释学之间的关系乃是一种“诠释学循环”。具体说来,诸多特殊的诠释学的研究和积累为普遍的诠释学的设想和建构提供了基础;反过来,普遍的诠释学建构又会激发和推动特殊的诠释学的形成和发展。我们知道,在西方源远流长的神学诠释学、法学诠释学以及作为语文学研究之方法论的诠释学,是施莱尔马赫的“普遍诠释学”设想和建构的历史前提和思想基础;而文学诠释学、(自然)科学诠释学等特殊的诠释学的产生,则相当程度上根源于伽达默尔“哲学的诠释学”的“历史效应”。 2.方法论的诠释学和存在论的诠释学。 诸种“普遍的诠释学”呈现出两种主要的取向,即方法论的取向和存在论的取向。美国著名的诠释学研究专家理查德·E.帕尔默在初版于1969年的《诠释学》一书中,就明确地指出了当时诠释学论争中的这种两极化的理论现象。他说:“存在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传统,其拥护者将诠释学看做构成解释之基础的方法论原则的普遍性部分(a general body)。也有海德格尔的追随者,他们把诠释学视作对于所有理解之特征和必要条件的哲学探究。”③帕尔默所说的后一取向的诠释学建构的集大成者无疑就是伽达默尔,其哲学的诠释学就是一种“存在论的诠释学”,即“作为一种存在论的诠释学”。相应地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传统的诠释学则可以被看作“方法论的诠释学”,即“作为一种方法论的诠释学”。 将施莱尔马赫以来的“普遍的诠释学”区分为“方法论的诠释学”和“存在论的诠释学”两种主要类型,乃是较为普遍的共识。比如,潘德荣就曾提出“认知性诠释学”与“本体论诠释学”的类型区分,并说:“‘认知性诠释学’主要是指从施莱尔马赫一般诠释学到狄尔泰的体验诠释学,贝蒂、赫施等人的学说可视为这一学脉的延伸。……本体论诠释学始于海德格尔,伽达默尔更为彻底的意义理论则是其主要代表”④。不过,在我们看来,虽然不存在实质上的分歧,但是“认知性诠释学”的说法似可商榷。从术语对应的角度来看,“认知性诠释学”的对应类型应该是“实践性诠释学”。当然,在西方哲学史上,这里的“实践”指的并不是技术、生产的实践,而是政治和伦理的实践。与此相关联,也有学者提出“知识论诠释学”与“实践论诠释学”的区分⑤,但是这一区分依然是较有争议的。我们知道,在西方哲学传统中,“知识论”与“实践论”并不是相互对应的概念,“实践论”也不是哲学的内在理论构成部分;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知识论”是否存在,在什么意义上存在,都是颇有争议的论题,而伦理政治的实践虽然是先秦诸子和儒释道共同关注的论题,但很难说存在一种“实践论”的哲学理论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