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声誉是名誉、名声的同义语,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评价”。①从法学的视角而言,与声誉相关的概念主要有名誉、信誉等,指向“人格在社会生活上所受的尊重”,②是个体在“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③在此基础上,本文所称的“声誉制裁”,意图涵盖行政主体、司法机关等所有公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披露相对人负面信息、降低相对人社会评价的行为。 公权力主体针对相对人进行人身、财产制裁时,通常必须受到法规范的严格限制。但声誉制裁则不然,它往往自动附随在其他正式制裁之后,也由此覆盖面极其广泛。以吴某丽案为例,针对原告无证摆摊贩卖28面小国旗、尚无违法所得、并当场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没收小国旗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予任何金额的罚款,但同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在政府网站以实名方式公开公示,并记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成为其信用档案中的负面信息。虽然公开公示与记入信用档案显然影响了原告声誉,但法院却认为相关行为依附于涉诉处罚决定,不单独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④概言之,相对人如此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仍可能被声誉制裁覆盖,且由于其附随属性难以被有效救济。 声誉制裁不仅范围广泛,具体形式也极其多元,其中一些手段能够对所涉公民和企业的社会评价产生难以恢复的负面影响。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则典型案例为例,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起“以本院电子显示屏为主轴;以中山公园、虹桥临空园区、上海动物园、天山公园四处电子显示屏为支撑,辐射长宁区东西南北全域”的线下立体式失信曝光网络,与线上失信曝光平台两相结合。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在新闻媒体和被执行人居住地发布、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公布被执行人照片、户籍地址、涉案金额等基本信息,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⑤概言之,声誉制裁明显针对相对人的社会人格与生计,可扩展到一切陌生人可查、熟人可见、自身全面感知的形式,住址等信息的公开更是使负面影响累及家人。 事实上,通过贬损相对人声誉来制裁违法行为绝不是现代社会的新鲜议题,它长久存在于古今中外的监管实践中。⑥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监管方式的转型,声誉制裁以自动化、普遍性的形式成为弥散于整个制裁网络的基础性规制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下,尊重相对人社会评价、维护相对人信用并保护其未来发展能力等重要价值却相对被忽视。本文即立足于我国已然蔚为大观的声誉制裁体系,对其进行全面检讨并尝试建构法治框架。 二、细密织就的声誉制裁体系 声誉信息的广泛传播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公权力主体在加强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得以引入“公众参与”——将公权力主体对相对人作出的否定性评价直接传导至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体。这既对抑制违法行为具有显著功效,又对促进公众理性交易和交往提供信息支持。⑦声誉制裁也由此成为成本最为低廉、效果最为突出的确保行政义务履行手段之一。⑧在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示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制度生发展开的同时,声誉制裁体系亦迅速发展。目前,我国的声誉制裁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分支构成,层叠交错的严密体系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一)“一事一议”的声誉制裁 “一事一议”的声誉制裁指向须经个案考量的声誉制裁方式,这在如今的声誉制裁体系中仅占较小的比例,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通报批评。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警告”之后,增列“通报批评”作为新的声誉罚种类,行政法学理也通常将警告和通报批评并列作为声誉罚的典型方式。⑨通报批评作为正式的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具有正式的载体和形式要求,行政主体须在决定通报前审慎考量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应当被公开谴责,决定通报后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然而,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信息发布载体高度发展以及新闻发布会等主动披露方式日益常态化的背景下,不具有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形式的径自曝光也越发常见。⑩行政主体如果以径自曝光的形式代替正式的通报批评,相对人在行政主体通报前就很难得到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违法行为确然存在的情况下也难以仅就通报的范围与形式请求司法救济。但它毕竟须经个案考量,在声誉制裁体系中仍是适用范围较小的形式,与以下三类自动化、普遍性的声誉制裁形式存在显著差异。 (二)常态化的违法事实公布 在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示、裁判文书公开等制度安排下,公权力主体在公开反映自身运行情况的信息同时,也会公开其履职过程中所掌握、生成的相对人信息。这些信息公开的,另一侧面,即为常态化的违法事实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常态化的违法事实公布不仅针对企业,也针对自然人。 第一,针对企业的违法事实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以及企业自身均有义务在行政处罚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载体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则建立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载体为决定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网站也于2020年1月9日运行。(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