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型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隐私正受到全方位挑战,论者甚至发出“零隐私社会”“隐私的死亡”这些警告。在新技术条件下,当“可隐性”逐步瓦解,隐私的成立和维护变得岌岌可危。事实上,在智能社会,信息隐私权乃是发展“第四代人权”与“数字人权”至关重要的环节。①迫切需要对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展开深入讨论。②近代隐私是印刷术时代的技术赋能。③换言之,隐私并非个人的天然权益,它深刻取决于信息和通讯的基础设施。一旦旧的技术架构被数字时代大量的互联互通与计算主义转向改变,隐私的规范基础也就必须重构。这要求我们从新的社会和技术视野出发,为信息隐私权的未来发展提出新的指导原则与体系框架。 全文论证脉络如下:第一部分对信息隐私权的传统规范基础进行了概括;第二部分阐述新技术变革对隐私规范基础的冲击与挑战;第三部分为隐私权重构提出新的原则方向;最后,在宪法时刻的时间意识下,为我国信息隐私法的未来发展寻找新的体系框架。 一、传统与当代: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 (一)信息隐私权的传统规范基础 自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的名篇《隐私权》发表以来,④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几经流变,可以概括为一个本位、两种范式、三个维度、四组二分法、五种理论与六项概念。 首先,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以个人为本位。特定个人拥有特定隐私以及遭受特定侵害的可能,这种意象一直主宰隐私权的解释与实践。隐私被定位为一种与世界隔离和对抗的个人权利概念,它乃是个体“保持独处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与“围墙”“财产边界”“共有体验的切断”这些隐喻相联系。⑤其要义是“给个人制造一个特定的私人地带”。⑥学者认为,现代隐私产生于印刷媒体的发明,伴随印刷媒体制造的公共、匿名与非个人领域,也连带产生了私人领域,隐私正是保护这一个人自主性不被印刷媒体带来的公共性吞没。⑦于此,沃伦和布兰代斯将隐私定义为“个体”的“独处权”,与此呼应的普通法隐私侵权,也将目标牢固锁定在保护个人。⑧正是通过这些法律保护,一个称为“隐私权”的个人领域产生了。由此,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是个人本位的权利,指向一切可被识别到个人的信息。⑨在此理解下,隐私侵权是特定的错误行为人做出特定的行为,由此给特定个体带来的特定伤害。正如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所规定:隐私是个人权利,针对的是个人隐私被侵入的情况。⑩而在普通法之外,美国隐私的宪法和特别立法保护,其规范定位也都落在个人之上。(11)同样,欧洲理事会早在1970年代就将数据保护法的对象界定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1995年的《数据保护指令》(DPD)和最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也都无例外地聚焦于数据主体的权利,隐私保护始终围绕个人的已识别或可识别信息。(12)综上,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采取严格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以个人为中心和本位,通过个体化策略进行隐私权的解释与应用。 其次,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扎根于两种哲学范式,即洛克传统和康德传统。洛克传统强调隐私权的消极面向,主张私人生活摆脱公共之眼的注视;而康德传统注重隐私权人格自主的维度。美国隐私法主要受洛克传统影响,隐私权首先是一种消极权利,强调“隔离”(seclusion)“独处”与“秘密”,主要落实于侵权法;欧洲隐私法主要受康德传统影响,隐私被定位为“人格权”和“信息自决权”,强调自我表达、自主发展身份与认同,晚近以来,更是上升为宪法性的“基本权利”。(13)洛克范式下,隐私是“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的客体,隐私所有者以财产形式占有隐私,并排除他人侵犯。(14)正因如此,美国普通法尤其强调隐私的财产特征,特别是“私人空间的神圣不可侵犯”。(15)“完美的隐私是完全无法被他人接近。”(16)而在康德范式下,隐私联系于人格的自由意志,“隐私是人作为人的完整性”。(17)隐私保护个体的自治、独立与自决,在德国更是发展为事关人类尊严的宪法权利。(18)如果说,洛克传统下隐私和财产概念关联,康德传统则突出隐私的人格尊严维度。(19)综上,洛克范式强调隐私作为私域与公域的分离和对抗,康德传统则注重人格与身份的自由发展。晚近以来,两大范式合流,共同构成信息隐私权的哲学基础,即从消极和积极两方面,将隐私重构为个人对自我信息边界的控制,并落实于当代隐私法普遍应用的告知—同意原则(notice-and-consent framework)。(20) 第三,信息隐私权的规范基础围绕空间(space)、事物(thing)与主体(ego)三个维度展开。首先,隐私是公共性不能进入和控制的“空间领域”。(21)隐私是在空间上占据特定范围、获得特有领地、拥有特殊边界的概念。其空间意象与墙壁、隔断、幕布、窗帘等联系,从而确立物理性或心理性的隔离空间。在此理解下,隐私侵犯即是对隐私空间(where)的侵犯,辨别侵害发生的依据,即是对此类空间的指认和确认。其次,隐私是一种特殊的“事物”(what),这一事物(thing)具有亲密性(intimacy)、秘密性(secrecy)或敏感性(sensitive)。隐私确权的关键,即在事物维度判别其“本质”,不同隐私理论因此做出各不相同的界定。(22)其三,隐私的主体维度是内向与孤独的自我,由自我主导隐私边界,捍卫并抵挡外部的侵入。换言之,在这种理解下,隐私主体是理性、自主的行动者,有能力掌控自己的隐私命运。(23)综上,信息隐私权乃是特定主体在特定空间占有特定隐私事物的三维意象,由此创造了一个在空间上隔离、在社会关系上孤立的原子化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