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20)05-0012-12 DOI:10.11817/j.issn.1672-3104.2020.05.002 康德在《仅论理性界限内的宗教》①中企图对作为一种宗教的基督教给出一个主体理性主义的解释。对于康德这个努力背后的动力,我们可以作如下追溯:一方面,康德成长于一个路德宗敬虔派家庭,对家庭所传承的宗教经验有直接而深入的体验。对于他来说,基督信仰支撑着他父母的生活,因而其中必有维持生命的密码。另一方面,康德深受当时欧洲思想界占主导地位的主体理性主义思维方式的熏陶,并很快感受到它和自己的宗教经验之间的内在张力和冲突。这种感受在他的《何谓启蒙》②一文中有相当明确的表达。因此,康德希望对在他成长过程中真实的宗教经验给出一种主体理性主义解释,以消除他的成长经验和他的思维方式之间的内在张力和冲突。我在一系列的文章中通过文本分析呈现了这个张力。本篇算是这个系列的另一篇。我认为,如果不从这个张力出发来分析康德的宗教哲学,那么《仅论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的文字在理解和解释上都只能是混乱的。 这里,我想从“根本恶”这个概念出发。康德把“根本恶”和基督教的“原罪”联系起来③,进而通过对意志的分析来化解“原罪”概念带来的“拯救”困境(或“心灵改变”困境)。他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在原始禀赋的向善倾向的推动下,在绝对自由的基础上对主观根据进行重构,从而进入一个不断完善的生存状态(道德生活)。也就是说,康德深信,我们可以在主体理性主义中走出路德宗正统派神学的“原罪”困境。在此基础上,康德批评路德宗正统派的恩典概念,认为它在理论上缺乏说服力,而在实践上则是自相矛盾的。 康德对路德宗正统派的恩典概念的理解有一些误区。这些误区来自主体理性主义视角,因而对于康德的宗教哲学来说是内在的。我在以下文字中将深入分析康德的根本恶概念,以及基督教的恩典概念,呈现康德思想中的一些误区,推进我们对康德宗教哲学的理解。 一、根本恶与原罪 恶的问题是宗教哲学的核心问题。寻找恶的根源而加以堵截,抑制它的作用或逃避它的控制,进而寻找根本性的解决办法,在人类社会中消灭它,这是历代思想家努力追求的方向。这一点也是康德转向宗教哲学的问题意识。一般而言,在伦理学领域,善的问题是中心;而在宗教哲学领域,恶的问题就完全突出了。因此,康德在转而讨论宗教问题时,便是从恶的问题开始的。 康德认为,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可以设想这种倾向有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人心在遵循已被接受的准则方面一般的软弱无力,或者说人的本性的脆弱;第二,把非道德的动机与道德的动机混为一谈的倾向(即使这可能是以善的意图并在善的准则之下发生的),即不纯正;第三,接受恶的准则的倾向,即人的本性或人心的恶劣”④[1](13)。前两个层次的恶都不难处理。比如,对于第一层次的恶,既然已经确定了自己的行为准则,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我们的准则意识,不断践行,养成习惯,从而渐渐地消除这种恶。对于第二层次的恶,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明确已经确定下来的行为准则,用它来规范我们的一切行为,抑制乃至消除那些在已定准则之外的冲动。在康德看来,恶的问题的难点在于第三种恶。我们来读这段文字⑤: 第三,人心的恶劣(vitiositas,pravitas),或者宁可说,人心的败坏(corruptio),是任性对各种准则的这样一种倾向,即把出自道德法则的动机置于其他(非道德)动机之后。这也可以叫做人心的颠倒(perversitas),因为它就一种自由任性的动机而言,把道德次序弄颠倒了。而且,虽然行为在律法上是善的(即合法的),但心灵所给出的却是在根上(就道德意念而言)败坏了,人也就因此而被称做是恶的。[1](14-15) 我们从这段文字的几个核心概念出发进行分析。中世纪思想界在使用拉丁字vitiositas(恶毒)或pravitas(丑恶)时,都是指向“人的本性”(Natur)的,而人性是在遗传的、与生俱来的意义上使用的,因此,这两个词单独使用时都可以指人性的败坏(corruptio),即人在犯罪后的生存状态。但是,由于康德对本性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本性不是遗传的,而是指人在进入实践时进行判断选择的“主观根据”或“人心”。这个界定不同于中世纪思想界的界定⑥。因此,这里讲的恶毒、丑恶、或败坏都只能在康德特别界定的本性意义上谈论,不再是中世纪思想界所理解的本性。可以看到,在措辞上,康德实际上是把“人心”等同于“本性”的。 康德接着把“人心的败坏”和“任性对准则的倾向”联系在一起。“任性”(Willkur)在康德的分析中指的是人的意志在进入实践时的自由运作。这个自由运作是有根据的,是在一个“主观根据”(人心或本性)的基础上进行的⑦。不过,就实践分析而言,人的判断选择直接是在一个行为准则中进行的。因此,在主观根据和行为准则中间还有一个环节,即在人心(本性、主观根据)的基础上,人自由地采纳并设立自己的行为准则。康德称此为“任性对准则的倾向”,即在主观根据的基础上自由运作而采纳并设立行为准则。当然,自由运作意味着可以采纳这个或那个行为准则。如果采纳并设立了一套符合道德法则的行为准则,人心就是在正常运作,进入善的道德生活:如果所设立的行为准则不符合道德法则,就表明人心已经败坏,引导一种恶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