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04 [文章编号]1003-4048(2020)04-0077-1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6/j.cnki.rbyj.2020.04.008 按照陈序经先生的观点,“中国问题”就是文化问题,也就是东西文化的问题[1]。换句话说,“中国问题”是中国文化遭遇异文化(尤其是西方文化)时产生的,也就是在文化比较中相对于其他文化形成的。在思考和关注“中国问题”时,无论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接近,还是文化延绵中的密切,无论基于经济、政治上的合作,还是对现代化过程中诸多困顿的解析,日本始终是“中国问题”研究绕不过的一站。因此,长久以来,有关日本文化及日本人性格的探讨,也就成了日本研究中的前提性热点问题。从社会文化角度解读日本人的自我和行动逻辑,目的在于比较和进一步解读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人。 文化是一个充满想象和不确定性的概念,一方面它无比抽象,雷蒙·威廉斯认为:“文化是英语里最复杂、最不容易说清的两三个单词之一”,“100多年以来,很多学者都从自己的研究领域给予文化以界定,这些界定虽然有相似性,但也有相当大的区别”[2]。另一方面,它又非常具象,包括物与人的吃穿住行,日常生活中的一切具象似乎都与文化有关,并且都可以用文化来解释。从文化与自我的关系角度,理解日本人的自我与行动逻辑,既可以使抽象的日本文化可视、可听,也可以使日本人的性格特征更清晰透彻。 一、文化自我中的一致与差异 关于对文化含义的解释,据说不下250余种。研究者的视角和立场、研究的问题、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对于文化的理解也各不相同。从文化与“自我”关系角度,文化自我观理论的代表北山忍(Kitayama Shinoru)认为,文化就是“为历史所选择,沉淀而来的习惯、概念、思想和体制化的结构,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人工物的总体”①[3]。就文化功能及其对于个人的意义来说,文化有四个特征:规范性、稳定性、权威性及普遍性。 文化的规范性,是指文化具有规范和控制的功能,能够维系成员的观念态度、判断其成员行动的合理性与妥当性,是社会伦理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基于在历史中逐渐沉积下来的共同的生产模式与生活样式,文化使其成员形成并具有相似的思想和观念,由于这些相似的思想和观念,成员间的联系变得紧密而容易辨认,文化使拥有相似思想和观念的人聚集在一起,与某些思想和观念不同的其他人区别开来、并拥有自身独特的生活和行为方式。文化,尤其是文化中的惯习,作为日常生活的背景性假设是成员间约定俗成的互动标准,指导和决定成员朝向什么目标行动及如何行动,评价成员行动是否合理恰当。群体成员的行动由文化规定,文化所内含的心理与行动模式赋予了成员的一致性,一旦某个个体不能按照文化的约定进行行动,就会受到惩罚,甚至被其他成员当成另类排除在群体之外。 文化的稳定性,也称持久性,是指文化一旦形成就具有强大的自我维持功能,其主体部分很难改变。历史的更迭常常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政治经济制度的变更,二是文化与惯习的变化。有意思的是,两个层面的改变具有非同步性和非一致性,使历史经常在政治、经济的社会变迁中,以日常生活的方式维系着文化持久稳定的传承,无论政治上改朝换代还是经济上的制度革新。我们有时候会感觉到被叫做“中国人”在时间延绵和空间辗转上的一致性,那些隐含在老百姓日常交往和生活琐碎中的习惯,证明了传统的强大,它就像空气一样无声无息,虽然经常被忽视也很少被察觉,但却是人们生活的平常氛围,供养着人们生活中最本能的生息。文化以传统的方式在历史中沉积,最终养育延绵一个特定的种群。 文化的权威性,是指对于同一文化内成员而言,文化是行动的终极指导和最高行为准则,这种指导和准则超越于成员的主观意志,不以成员的个体选择或主观想象而改变。文化对个体的指导和规范具有非强制性,作为背景性假设和日常生活的含蓄性理解,是在不知不觉间完成的,经常以惯习的方式表现出来。但是,这种惯习又具有鲜明的评价性和惩罚性,可以对所有成员的社会行动进行合宜性认定。在惯习之外的社会行动会被认定成另类,被贴上异常或特殊的标签,并被从一般人群中分离出来排除在群体之外,甚至会遭受成员的“白眼”——一种情感和情绪上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强制性的和外显的,但却具有极其强大的心理意义,它使个体意识到自己可能处于孤立状态而承受强大压力,为缓解压力,个体会自觉改变自己行动方式跟周围保持一致。这样,文化就完成了对于多数个体社会行动的一致性指导,个体也完成对多数者拥有的文化力量的服从。 文化的普遍性,是指文化的外在形式多样,甚至无所不在,广泛表现于人生活世界的各个领域。文化既包括人们维持生存的物质设备、饮食语言,也包括道德、社会组织以及信仰风俗、社会制度等,人们一切行动的物质基础、意识方式、生产过程都是文化,文化是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对个体而言,文化无所不在,周易中讲“人文化成”,文化包括人的一切行动过程及结果,既包括抽象的精神世界、心理和行动,也涵盖精神的外化、心理和行动的结果。文化是象征性符号,是人的生存及生活世界的全部。 “自我”这一概念的含义及使用,本身是具有文化差异的。在西方,自我的研究最早由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开始,詹姆斯将经验自我的不同组成部分分为物质自我、社会自我以及精神自我三类。詹姆斯认为,自我包括“主我(I)”和“客我(Me)”两个部分,“主我”是指自我中积极地知觉、思考的部分,是一切经验的觉知中心,“客我”是对象我,指自我中被注意、思考或知觉的客体。西方的自我从开始就是二元分法,尤其是对于自我结构的划分,始终具有西方人的思维特征。例如,詹姆斯提出自我的结构包括物质自我、社会自我及精神自我三部分,后来罗森伯格提出了可能自我,认为躯体外自我是延伸的自我,例如个体可能希望成为“一名更优秀的高尔夫球手”“理解力更强”或“不那么好胜”。霍尼提出了理想自我的概念,她相信神经质的人格具有一种固执的、理想化的自我特性[4]。弗洛伊德(S.Freud)和米德(G.Mead)是心理学和社会学对自我阐释最有力度的学者,自我是弗洛伊德连接本我和超我的成分,米德认为主我与客我的互动是自我的本质,“自我是某种不断发展的东西”,“它是它自己的一个对象”,“自我具有一种从社会性行为举止中产生的结构”,“通过自我意识,个体有机体就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它自己的环境领域的一部分;它自己的身体就变成了它对其作出反应或者实施反作用的那组环境刺激的组成部分”[5]。后来文化人类学家如本尼迪克特(RuthBenedict)等则在比较中赋予了自我以文化的意义。她认为,“必须了解日本人的思维和感情的习惯,以及这些习惯所形成的模式,还必须弄清这些行动、意志背后的制约力”。因为“他们所企求的答案,很多都隐藏在日本文化的规则及其价值之中,因此,从生活在这种文化的人们中进行研究,答案将会更加满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