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问题无疑是康德哲学中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不仅因为康德在不同的语境中甚至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自由概念,而且也因为康德几乎从未对这些不同意义的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做出任何清晰融贯的解释。所以,并不奇怪的是,对康德那儿可以区分出几种不同的自由概念以及它们之间可能的关联这一问题,一直众说纷纭。尽管如此,几乎所有的康德学者都同意先验自由是康德自由观的核心,不仅是康德道德理论的构成性要素,而且,如同康德自己表明的那样,是“纯粹理性,甚至思辨理性的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KpV 3-4)。①这当然不是说人们因此就对康德的先验自由的含义及其在康德哲学中的功能有一致的看法,相反,先验自由概念恰恰是围绕着康德自由理论的争论之聚焦点,是康德自由问题困难的真正所在。在此,不仅有对于康德的先验自由的诸种不同甚或互相冲突的解释,而且也一直不乏对这一自由概念的理论乃至实践必要性的质疑。这至少部分地归因于这一概念所带有的思辨形而上意蕴:虽然康德一再强调自由的实践性,但康德首先是在思辨形而上的背景中界说了其先验自由概念,这事实上导致了一系列几乎难以解决的困难。所以,我们将在本文中尝试一种相反的方式,即将先验自由首先界说为道德必要的预设,然后在此基础上审视其可能的思辨与形而上意义。具体而言,我们在第一部分将讨论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第一批判”)中对先验自由的界说,并结合《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第三章的演绎以显明从思辨到实践路径的困难。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参照《实践理性批判》(以下简称“第二批判”)的思路从道德出发界说作为其必要预设的先验自由,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尝试进一步理清先验自由与其他自由概念的关系,并部分地回应对康德自由理论的主要质疑和批评。在文章的最后部分我们将深入分析康德的两条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一)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先验自由首见于康德的先验辩证论,其所关涉的是世界始因的传统形而上学问题。之所以有这一问题,是因为在康德看来理性必然地会追求对世界的整体性把握,因此必须设定一个世界之外的无条件的条件。这就要求理性超出经验去使用原本只能被经验性使用的知性范畴,比如因果性范畴。其结果是理性不可避免地陷入自我冲突,这一理性的冲突在关于世界或者说宇宙论问题上就体现在四组二律背反之中,其中第三组二律背反的正题引入了先验自由的观念。所以,先验自由一开始就被界说为世界的始(第一)因。作为始因,先验自由是不受任何先在原因限制的绝对的自发性(spontaneity),由其自身产生出作为其结果的世界,后者受到自然因果必然性的严格统摄。但先验自由本身并不在世界之中,既不受制于自然法则,也无时间性。这当然不是说先验自由是无法则的任意性,因果性在康德看来总已经是一种合法则性,故而作为始因的先验自由被称为“自由的因果性”(A444/B472)。 与正题相反,反题则否认了这一自由的因果性,以确立自然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康德在此的目的是捍卫作为理性理念的先验自由,但他也没有完全否认反题的合理性,因为反题所基于的恰恰是康德自己在分析论中,具体地说在第二类比确立起的先天因果性法则。这一法则表明:一切事物的发生必然有其原因,并因此排除了不受先在原因限制的因果性,即始因。事实上也正是通过证明这些自然法则的先天与普遍的有效性,康德才得以拒斥了休谟式的怀疑主义对科学(尤其物理学)的侵蚀。所以,为了保存其分析论获得的成果,康德只能借助其先验观念论来为先验自由做出辩护,即区分为自然法则统摄的现象界与自由法则在其中有效的本体界,借此区分,康德就可以辩护两种不同的因果法则之间的相容性。事实上,这一先验观念论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是理性的超感性使用的结果,因为只有设定一个世界之外的原因或视点,对世界的整体性把握才是可能的。显而易见的是,康德之设定先验自由具有明显的形而上与认识论旨趣。 但是,另一方面,康德也表达了其实践旨趣。在关于正题的说明中,康德就表明并非经验意义上的自由,而是先验自由构成了“行为可归责的根据”(KrVA448/B475),并在关于宇宙论理念的解析中进一步断言“自由的实践概念基于自由的先验理念之上”,以至于“对先验自由的取消就会同时根除一切实践的自由”(KrV A534/B562)。换而言之,实践自由以及道德责任在某种意义上预设了先验自由,并因此也预设了康德的先验观念论,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条从思辨形而上学跨越到实践和道德哲学的路径。 但是,这一跨越并不容易,因为宇宙论意义上的始因,正如海德格尔所见,与意志和行动无关,但作为行动者的人却是有意志的存在者。②并且,海德格尔进一步追问:因果性的含义究竟为何,以至于它有时属于自然,有时属于自由? 在海德格尔看来,将原本属于自然哲学的因果性概念应用于意志自由(实践)事实上表明康德仍然在自然哲学(海德格尔所说的现存性的形而上学)或者说思辨的认识论框架中谈论自由和道德。但是,康德由思辨向实践的转变是有问题的,至少在原则上我们可以想象世界有一个始因,甚至人类可以在认知意义上将世界把握为一个整体,但却不具有道德归责需要的实践自由。 阿利森(H.Allison)也承认“第三组二律背反本身侧重讨论宇宙论诸理念(总体性诸理念),似乎与人们一般所谓的‘自由意志问题’没有什么直接联系”。③但是,他建议我们将第三悖论中正反题体现的宇宙论争执(cosmological conflict)解作“两类行为能力模型或两种行为能力概念之间的冲突,这些模型或概念能够并且在哲学史上已被应用于世界中的理性存在者和一个世界的超验创造者之上”。④这一解释显然可以在康德那儿找到根据。在证明了一种世界之外的先验自由的可能性之后,康德随即指出,“我们现在也被容许在世界的进程中间让种种不同的序列在因果性上自行开始,并赋予这些序列的实体以从自由出发的能力”(A450/B479)。接下来就是那个著名的例子,即我可能完全自由而不受自然原因的必然规定性影响就从我的椅子上站起来,这“就绝对地开启了一个新的序列”(KrV A451/B479)。但是,如果我们允许先验自由如此侵入自然进程,那么,正如贝克指出,就没有康德同时要肯定的自然的合法则性和一致性(uniformity);反之,先验自由就只是“空洞的宣称”,也没有任何道德相关性。⑤对于这一贝克式的质疑,康德的策略是——正如上面的例子显示的那样——将先验自由直接归属于具有决定能力的理性行动者。因为人不仅是感性的现象界的存在者,而且同时是本体界的具有知性性格的存在者。就其作为本体界的存在者而言,人被认为具有绝对的自发性或者说先验自由。显而易见的是,借助于人这样的理性行动者的概念,康德不仅中介了现象与本体世界,而且将宇宙论意义上的自由直接转化为理性与道德行为者的意志自由。正是在此意义上,先验自由可以直接被视为道德归责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