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社会活动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数字红利,但同时也使得原有的“数字鸿沟”进一步扩大。受制于信息本身的稀缺性及公众在获取、掌握和运用信息时的客观差异,该数字红利无法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诸多个体因不能有效获取和运用这些数据信息而沦为“数字弱势群体”。此时,基于技术赋权理论和互联网时代的法律与社会关系,审视因智慧社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变革而引发的“实质不平等”,并从新兴权利(新型权利)视角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形塑,既有助于推进整个社会的权利保障,也有助于完善现代化的社会治理。 一、智能化社会变革引发的“数字弱势群体”现象 社会的发展塑造了技术,但同时也被技术所塑造。[1]2-3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三浪叠加下,“整个世界成为一部安装、组建起来的庞大机器,科技技术的力量成为统治世界的绝对力量,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现代经济、文化、政治各个领域中”。[2]此时,技术俨然成为一种“隐形权力”,只要人们遵循相应的程序性要求,就可自然享受其带来的快速、便捷的红利。然而,受制于诸多因素,这些技术性红利并不能为所有人均等享有。首先被排除在外的就是处于“数字鸿沟”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老年人、生活在边远贫困地区的居民和教育程度低的公民。当一部分人可以凭借一部智能手机周游天下时,另一部分人却面临因预约出行、网上订餐、网上购票、手机转账、网络购物、自动结账等网络技术所带来的基本生活障碍;除此之外,即使同为现代数字科技的使用者,其“便利”享受程度也因所获取和运用信息的数量与能力的不同呈现出显著差别。随处可见的摄像头、超强的计算能力和海量的云存储结合起来,把当今社会编制成一张巨大的“信息网”,大量涉及个人身份、健康状况、财务状况、兴趣爱好等的数据信息也被公之于众。技术治理对秩序唯美主义的过度追求使得个人变得愈加透明,并加剧了“数字利维坦”和个人之间的“纵向数字鸿沟”。[3]政府可以在毫无提醒时,依靠网格化管理和人脸识别随时随地监控每一个人;而facebook、谷歌、微软、百度、亚马逊等大型数据运营商也可以通过对公众活动“痕迹”的定向捕捉和加工,及时获知公众信息并对用户进行准确画像,进而调整自己的经营行为,单方面向潜在客户进行“服务推介”。悖谬的是,从现行社会法律规定来看,此类主体在整个活动过程中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还被赋予“代表未来经济发展新动向”的正当理由。 借助政治经济学中的“弱势群体”概念,我们可将这些在数据获取和运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称为“数字弱势群体(data vulnerable groups)”①。即由于主体在经济、技术、社会地位及学习能力方面的差别,加之以数字科技的网络化、不均衡传导以及信息时代的虚实同构、去中心化新型社会结构等原因,致使数字弱势群体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理解和利用网络数据信息,进而导致资源匮乏、能力不足、被边缘化乃至正当权利受损。“数字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当下的“数字弱势群体”可分为“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和“隐性数字弱势群体”两种类型,二者主要产生于数字鸿沟的一级“接入沟”和二级“使用沟”中。[4]238其中,“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多指没有或不会使用智能设备的老年人、存在网络覆盖障碍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因经济和教育原因无法享受现代信息服务的公民。因和传统弱势群体较为一致,所以也较早引起学界对这个群体的普遍关注;[5]相比之下,“隐性数字弱势群体”的问题则不在于技术或设备匮乏,他们作为时代潮人“平等地”面对这些数据信息,但因缺乏基本的数据权利意识、必备的大数据信息、相应的运算能力以及实现管理或商业决策的运用目的,所以“不能”或“没有”有效获取、分析和运用公开于“信息网”中的数据信息。由于“隐性数字弱势群体”的隐蔽性和特殊性,该群体相对“显性数字弱势群体”更值得关注。当前诸多学者即是从此角度出发,探讨数据侵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这也构成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 作为弱势群体的新类型,“数字弱势群体”现象因智慧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而愈加凸显,是智能化时代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进入21世纪,互联网普及改变了人们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方式。在法律关系分析上,大数据科技与认知科学和人工智能的结合使得“过错—救济”的行为主义无法回应新的法律事实。预测性和引导性数据分析可以通过个人化的识别、分析和干预“植入”意向和行为动机,从而改变法律的作用场域。[6]“数字弱势群体”一定程度上可视为数字科技复杂特性、社会内在结构缺陷、虚拟空间秩序紊乱共同作用的产物。当海量数据、智能算法与公民行为的正当性连接后,诸多主体在参与社会活动时就自然受到无形的并且“合法”的歧视,并可能因“与他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而产生心理落差。[7]从涉及的主体来看,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是“数字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尽管其中的“显性数字弱势群体”范畴同传统弱势群体存在一定重叠,即主要集中于老人、残疾人、教育程度低者和老少边穷地区民众,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相对直接可衡量的贫富差距,“数字弱势群体”将是否拥有搜寻、挖掘、处理、使用信息的能力作为判断其强弱的关键。理论上,依靠技术红利共享原则,任何人都可以公平地获取和使用这张巨大信息网上的数据与信息。但实际中,只有政府和少数企业才能顺利地使用。即使他们“愿意把他们的方法披露给公众,现代互联网和金融行业也为我们理解这些方法安置了巨大的障碍”。[8]6这种实质不平等已经影响到公民的基本利益和社会生活秩序,且伴随着当下信息社会和智慧社会建设的快速推进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此时,如何客观清晰地界定“数字弱势群体”,从法律层面厘清其法益侵害基础,并借助有效的法治化机制予以保障,对人权发展、技术治理和法治完善均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