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法”这一概念,按我熟悉的关于法的定义,一直觉得有点别扭,曾怀疑中译文是否确当。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法是上升为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法是上升为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这里“上升”一词,说明体现于法律的不是一般的意志,而是由国家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并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意志。这样,意志一旦上升为法,法就不再是自然的,而自然一旦与法相连接,也就不再“自然”了。基于这一认识,本文题中所谓自然法则,就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一、自然法则的缘起 以“自然法则”表述学界通常使用的“自然法”,是不想绕太大弯子,而是从实质上直接进入主题。其实据介绍,西方不少学者在论及此问题时,也并非简单写为“自然法”,而常用“自然法哲学”“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规律”等等。有需要时,还将国家制定的法律以“实在法”“人为法”标明,将二者加以区分。①正是在自然法哲学或自然法思想的作用下,人们才逐渐以其理性认识揭示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亦即自然法则。这种法则被认识,是逐步的并且不断随实践发展而深化,否则其采取的法律举措不仅不能推动社会历史进步,还会起相反作用。 自然法作为一种思想理念,寻根溯源还是产生于公元前5、6世纪左右,大体上相当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也如我国当时的“诸子”,开始考虑人、人性、人与自然的关系,从人的本性出发考虑社会和国家治理。经过几代人的探索,到亚里士多德时,终于开始形成人性、正义、平等之类最基础性的观念。“苏格拉底创立了天赋自然法学说。”②其后,无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还是亚里士多德立论的城邦制,都是以对人的治理为主题展开论述的。不过,柏拉图似乎以先民生活的某种原始状态为模板构筑其“理想国”,不能不具有强烈的幻想色彩。而作为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属于经验论。亚里士多德将人性与城邦的形成发展相联系,认为“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生活’”③。他并指出:“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④由此为基础,他高度崇尚自然,视其为辨别优与劣、善与恶、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种事物的标准。他说:“自然的公正对任何人都有效力,不论人们承认或不承认。”⑤生活于城邦时代奴隶制国家的这些学者,其思想不可能不受时代局限。他们的所谓正义、平等不包括奴隶、妇女和外邦人,是狭隘的。但他们的这种认识是基于人的本性、崇尚自然,所以被其后学认为是所谓自然法的奠基人。 此后两千多年,以上理念经斯多葛学派阐释,中世纪宗教神学借枝生花利用,近代启蒙思想家对宗教迷信的批判和天赋人权的宣传,以及当代自然法学派的多元化理论,尽管不同时期、甚至同一时期观念有别,但一般都认为在人定法之外存在有自然法⑥,也就是本文所称的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人们以理性对自然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并以其衡量制定法的标准。这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在实践中的进步性也已得到了验证:凡是符合自然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定法则能推动社会发展,不然则相反。但是,任何人的认识都不可能不受时代局限。前文所列举的被誉为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如此,之后被认为该学派的传承者也如此,概莫能外。一些人往往依自己对当世的认识批判前人,提出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方案,并依之完善制定法,对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说明其认识符合自然与社会发展规律。诸如近代启蒙思想家之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与制定的法律的建立与发展。而其后有些人不仅看不见启蒙思想家认识的局限性,还在时代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将已建立的制度和制定的法律视为最完美、可以一成不变的模式,从本国私利出发,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号四处推行,为达目的,甚至不惜发动战争。这不仅根本背离了所谓自然法的原则,而且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一次又一次人道主义灾难。 马克思主义批判自然法的唯心主义成分,同时继承了其合理的内核,认为人类社会历史是不断发展的,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制度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按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封建统治取代奴隶主统治、实现奴隶有限解放是历史进步,而资产阶级革命使农奴和农民摆脱封建专制主义压迫、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在历史上是一大进步”⑦。但这种制度实质上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所标榜的民主、平等、自由是虚伪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一根本矛盾发展必然使其被社会主义所代替。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无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都将经历一场深刻革命。与之相适应,为了推进这场史无前例的人类社会大变革,必须顺应社会历史发展法则,制定与之相应的法律。在我国,在现阶段,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了人民充分享有人权,必须遵循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自然法则 如果说古希腊文化是欧美等西方国家文化的精神家园,那么,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文化的繁盛家园则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在此之前,夏、商、周的发展为诸子思想提供了历史借鉴。春秋战国礼崩乐坏,世卿世禄制无法延续,社会开始大变革,思想大解放,展现的新形势要求对社会和国家如何治理作出回答。此时,作为社会精英的诸子则相继出现,他们的著述、整理的前人的著述以及后人整理的他们的著述便应运而生。由于他们所处的时期、生活的地域和阶层不同,各自观察问题角度不同,所以就能多方面反映当时的社会状况,提出不同的治理方案,使其思想更为丰富多彩,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可喜局面。所以称“诸子”,诸者,众多;子,字冠姓下既为尊称,又可避长者名讳,更重要的是以“子”表达一个学术思想流派,即“子学”,如孔子孟子的“儒家”、老子庄子的“道家”、申子韩非子的“法家”等,是中国学术思想体系“经史子集”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称“百家”,是后人依其不同学术观念划分的不同学派称谓。“百家”尽管对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总体设计存在分歧,但都将关注点集中于人,认为人与天地并列,天、地、人与自然万物均由阴阳二气构成。《周易·系辞下》:“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周易·序卦·传》:“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这一朴素唯物主义认识比上帝造人、人由神造前进了一大步。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人与自然万物为一体,都是宇宙自然演化而成,在自然万物之中以人为首,人处于中心地位,最宝贵。二是人要生存就要“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⑧,这就是说要与自然和谐相处。他们还认为,自然万物之中人所以为首,处于中心地位,是因为人有心,并由心产生思想和伦理。孟子说:“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⑨又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⑩诸子对人性存在的认识是相通的,都认为普遍存在,但其本性究竟是性善还是性恶,却有根本分歧。儒家多数学者认为人本性善,而同属儒家学者的荀子和法家学者则认为人本性恶。此分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社会和国家的治理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