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形态。 ——卡斯特,2006 一、现象与问题 过去十年伴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和互联网平台经济组织的兴起,我国产生许多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型金融工具,例如网络借贷(网上投融资)、移动支付、网络货币等,甚至还有许多传统的银行金融业务正在互联网化。在广泛意义上,学者们将这些基于新兴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金融模式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其核心特征是基于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云数据整合为基础而构建的具有相应金融功能的金融业态(吴晓求,2014)。这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模式,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属于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谢平、邹传伟,2012)。从社会风险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意义远远超越了作为金融工具创新,其以互联网信息社会为底层制度和基础联结结构,所蕴含金融风险及连带社会风险的模式与后果都显著区别于传统金融。传统金融基于“面对面”人际互动的交易方式,或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交易方式,都发生于局部化、分散的区域范围之内,因此政府动员属地化资源和力量较容易化解此类风险。然而,互联网金融密集且急速扩大了金融交易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构建了陌生人与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世界,从而互联网信贷潜藏着极大的外部性(无论正的或者负的)(黄震,2012,2019;向静林,2019)。 回顾传统中国国家治理长久以来与地方政府分权、属地化管理及“分散烧锅炉”等风险治理模式(曹正汉,2014),不难发现,当下社会金融技术革命和信息技术革命双重变革的交织,使得更加复杂的金融活动中潜伏的问题一旦爆发,经济、社会问题的扩散之剧烈远超人们以往的想象,导致传统的风险治理模式面临重重困难。从典型的社会学视角来看,它们也改变了市场、社会、政府三者之间的联结和组织关系(陈介玄等,2018),本文所研究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风险治理难题是当代国家治理务必及时应对的新挑战。可以说,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不仅是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议题,且对理解中国互联网社会形成背景下国家如何面对这一新兴社会形态所带来的社会治理挑战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典型业态代表之一,指依托互联网络,投资人和融资人提供资金借贷的信息,撮合和促成投资人和融资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完成资金的借贷(刘红忠、毛杰,2018),一方面,在各城市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案例;另一方面,也因为爆发多起金融风险引发了社会关注和理论反思。本文选择“P2P”网络借贷作为研究对象,由此研究陌生的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信息中介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过去十年内,中国的网贷平台经历了迅速发展而又迅速衰落的过程,也为我们理解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和治理过程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案例。根据网贷之家①的数据统计(见图1),2010—2012年P2P网贷开始萌芽,最高数量仅有132家;2013—2015年爆发式“野蛮”生长,最高达到3464家;2015—2019年P2P平台问题频发并骤然退出市场。截至2019年12月,平台总量断崖式下降到仅有344家,尤其是2019年诸多省份纷纷出台了全面清理清退P2P的文件。2020年11月全国范围内P2P网贷平台全部取缔。显然,在短短10年内,P2P网贷行业发展呈现了“萌芽—发展—爆发—衰退—消亡”几个明显的起伏涨落的发展阶段。
金融学领域研究者有关P2P网贷平台的研究已形成一系列的实证研究成果。廖理等指出,目前关于网络借贷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借款人信息价值的研究,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凡是信息都是有价值的,无论是财务信息、个人特征或者社会关系都有助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那些需要高成本认证的信息价值更高;二是针对出借人投资行为的研究,关于出借人是否具有信息识别能力的现有研究结论并不一致,在出借人行为中也检验出本地偏好、羊群行为、学习能力和风险厌恶等传统金融市场上发现的投资者行为(廖理、张伟强,2017)。总之,这些研究集中于微观层面,主要讨论信息在网络借贷的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投资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其信息经济价值等问题。从国家治理视角审视上述互联网金融的组织现象,我们不禁追问,带着金融科技、金融创新以及普惠金融等光环而诞生的P2P网络借贷,在十年内其迅速兴起又骤然消亡背后的制度逻辑究竟何在?这与我们历史上观察到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等治理模式是否存在某种制度延续与内在关联?不同层级政府如何回应这一新金融组织模式?采取了哪些化解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的策略?将产生哪些可能的社会后果与影响? 本文试图从P2P网贷平台所处制度环境出发,尤其是从其所嵌入的国家治理和政府行为逻辑这一视角寻找其蓬勃兴起到骤然衰亡变迁的动力因素。向静林等从理论上讨论了地方金融治理的三个维度,即环境治理、技术治理、结构治理,但总体上将政府作为一个无内部差异的行动主体进行分析,未能讨论多层级政府面临的制度环境不同以及由此在三个维度上的治理选择差异(向静林、艾云,2020)。本研究在上述理论模型基础上深化解析其在多层级政府组织结构中的行为意义和动态过程,指出多层级政府囿于各自资源条件、权力结构等约束而策略性采用上述治理方式的不同搭配组合,有分别地应对金融风险。我们观察发现,中央政府主要采取了明晰组织行为规则、强化属地责任的环境治理策略以分散风险,技术治理和结构治理次之;中间政府主要采取了强化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应用的技术治理策略,行动目标在于以技术系统监督、预测和预警风险,环境治理和结构治理次之;基层政府主要采取了对辖区金融组织进行排查、整顿、清退等结构治理策略,以在微观层次直接消除风险点,环境治理和技术治理次之。那么,为什么各层级政府采取了差异化的策略性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