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作为道德法则的最高规范,康德所提出的“定言命令”一直备受关注。研究者们认为,它不是一般的道德法则,而是法则的最高形式,即法则何以可能的先天根据。为了更好地阐述其思想,康德将定言命令以不同形式表达出来,一般认为,其中至少包含着五个比较明确的法则或者公式。这些公式可以进一步被区分为不同等级,即一阶的、二阶的直至高阶的,它们一起构成了定言命令的复杂结构。就这些公式的内在关系而言,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这些意见大体被分为“分析派”与“综合派”两种立场。前者认为,定言命令的各个公式之间是可以相互推导的,因此也是等价的;后者则认为,不能简单地将这些公式进行同一化理解,应该看到它们之间的区别,就三个主要公式而言,普遍法则公式、人性论公式以及自律性公式分别强调的是道德法则的不同方面。而且,随着康德的论述不断发展与丰富,自律性公式是对前两个公式的综合,因此尤为重要。①相比而言,H.E.阿利森(Henry E.Allison)则综合了两种立场,提出了另外一种比较独特的关于定言命令内在结构的理论,我们可以称之为莱布尼茨式的“视角主义”,同时,阿利森指出了基础性公式与“总公式”的区别。②本文认为,这种解读更为全面、合理,它顾及了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本文中一般简称《奠基》)中所讨论的所有公式,细致地界定了每一个公式的独立意义,并以一种系统化的方式确定了各个公式之间的关系。据此,本文进一步指出,定言命令其实拥有一种独特的闭环结构,它是内在融贯的,这基于康德所运用的“分析-综合”的双重论述方式。 一、“分析派”与“综合派”之争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的根据不能通过经验获得,因为作为后天质料,经验只能提供给偶然的、特殊的条件,从而无法建立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道德法则。道德的根据只能来源于由纯粹实践理性所形成的“先天综合判断”,由于其绝对的形式性而能够作为对每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至高无上的约束性力量,与基于慎思理性的“假言命令”相对,康德称这种最高意义上的道德法则为“定言命令”。假言命令采取的是“目的-手段”的关系,即如果我要达到一个实际的目的,那么就要同时寻找相应的手段,而定言命令则仅仅以道德法则自身为目的要求人们应该这样去行动。 麻烦的是,康德在不同地方阐述了定言命令的多种形式,而且有时又表明定言命令只有一个。对此,研究者们就公式的数量与关系提出了纷繁各异的见解。为简明起见,我们首先依据H.J.帕通(H.J.Paton)的论述将这些公式作如下表述: 公式Ⅰ普遍法则公式: 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意愿它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公式Ⅰa自然法则公式: 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 公式Ⅱ目的论公式: 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 公式Ⅲ自主性公式: 要如此行动,即要将自己的意志同时视为一个能够普遍立法的意志。 公式Ⅲa目的王国公式: 要如此行动,即好像通过你的准则你始终是一个普遍的目的王国的立法者。③ 帕通将康德的定言命令梳理为五个公式,但基本公式只有三个:普遍法则公式、目的论公式与自主性公式,自然法则公式属于普遍法则公式的附属性公式,目的王国公式属于自主性公式的附属性公式。帕通的划分与界定被学界比较广泛地接受,只是作为第二个基本公式的目的论公式,人们一般习惯于称其为人性论公式。帕通指出,这些公式之间具有极强的相似性,但又不能将其完全等同,它们各自有其独立的功能。对于这些公式之间的具体关系,后来的学者们做了更加深入的探讨。胡好将各种观点总结为两大派别:其一为“分析派”,代表者为A.R.C.邓肯(A.R.C.Duncan)、J.蒂默曼(Jens Timmermann),他们认为独立公式有四个,普遍法则公式是标准的主导性公式,自然法则公式、人性论公式与自律性公式作为三个分公式隶属于它,是其变体,其中目的王国公式和自律性公式没有不同,而这些公式之间也没有太大的差别,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奠基》421处的话:“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其二为“综合派”,代表者为帕通、A.W.伍德(Allen W.Wood)以及杨云飞,他们认为存在三个基本公式,即普遍法则公式、人性论公式和自律性公式,其中自然法则公式是普遍法则公式的变体,而目的王国公式是自律性公式的变体,重要的是,三个公式间有其独立的意义,同时自律性公式是前两个公式的丰富与发展,是主导性公式。④ 国内学者杨云飞表达了一种典型的“综合派”观点。他首先批判“分析派”的不合理性。一是康德在《奠基》的436处已经指出所有准则都具有形式、质料以及完备性规定三种要素,而它们分别对应于普遍性法则、人性论法则以及自律性法则。并且,普遍性法则确实是比较抽象的,因此它不能作为基本的主导性公式;二是康德在后面的论述中曾指出自律原则是最高的道德法则,这意味着将普遍性法则置于主导性地位是不合适的;第三,普遍性法则是以行动为中心的原则,这与康德以行为者为中心的基本主张不符。杨云飞强调人的尊严在康德那里的核心意义,而这种尊严的根据在于人为自己的意志立法,因此,自律性公式是道德法则的最高形式,它同时融合了普遍性法则与人性论法则的基本内容。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