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20)05-0170-10 近代以来特别是中日战争期间,日本对中国农村进行了大量实地调查与分析研究。近年,作为研究资料,这些调查成果已经为学界广泛重视和使用。但是当年这些农村调查研究与日本侵华政策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学界对此则缺乏深究。日本学界虽然有些议论,但看法不尽相同。例如作为当年满铁华北农村惯行调查组织者的东亚研究所学术部委员长山田三良就说,这项调查并不是为了制定政策,但是调查结果被制定政策时使用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曾参与这项调查的另一位研究者福岛正夫则指出山田三良的活动就是配合政府政策的。[1]但是,至今为止,这些调查活动与成果究竟在日本制定侵华政策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却依然缺乏研究,许多内情尚不明晰。另一方面,华北日军在占领期间制定了一系列“治安战”政策,其矛头主要是针对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村所开展的抗日活动。对于日军的这些占领政策,一般研究都止于对其野蛮残暴与掠夺镇压的揭露上,至于这些政策的形成过程,即日军是基于怎样的华北农村认识来制定这些政策的,则缺乏深入探讨。为此,本文从战时日本学界及调查机关的华北农村认识与日军占领政策之间的关系入手,将以上两方面的问题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初步分析。 一、“自然村”理论与“自治自卫”政策 战时①日本对于中国农村组织形态的基本认识就是“自然村”理论,认为中国农村内部具有强同的自治资源,村民相互扶助、共同自卫,由此维护了内部秩序和村落安全。②华北日军在制定“治安战”政策时十分重视这一特征,企图利用村落传统秩序规范和自治资源,建立村落“自治自卫”体制,弥补日军兵员的不足,对抗中国共产党所开展的抗日活动。 日本学界的“自然村”概念本来出自对于日本农村研究的总结。近代日本研究者根据村落共同体理论对日本农村展开研究,开始时主要分析亚洲村落共同体的普遍特征。人类学学者铃木荣太郎则关注到了日本村落的独自特点,他根据日本村落的实际状况认为其原有的社会构造与近代政府编制的行政村不同。与行政村相对,他称这种传统村落为“自然村”。自然村在“ムラ”(村)的共同性活动范围内有着重叠性的互助和连带关系,例如讲、结、组、水利团体和屋根葺等组织以及丧葬仪式和劳动力交换等。自然村内的人们不但在生产生活上,而且在精神上也存在强烈的共同意识。[2] 日本的中国农村研究者在对中国农村研究中发现了类似情况。早在昭和初期,日本著名学者根岸佶就提出中国人对于故乡十分留恋,中国村落内农户居住密集,在村落周边常筑有土墙等自卫设施。如果是单姓家族村落便设置祠堂,如果是复姓家族村落则建有村庙。这些地方不仅是村民祭祀和会餐的地点还是村内进行审判与行政办公之所。村落不仅是个租税连带单位,甚至在名誉、荣辱上也都共为一体。[3]其实自然村理论是对前近代社会的一般性概括,由于生产力低下,国家权力不能有效深入到基层社会;以及阶级分化的缓慢,村落成员之间在生产、生活和安全上的互助合作与连带关系普遍存在,日本和中国的传统村落亦有相似性。 战时日本政府动员大量学者参与对作战对象国家和占领地区的调查研究,提出要集结精英学者,开展官民合作,以“根据科学研究来制定国策”[4]。许多重要学者参与到对中国的调查研究中。日本战时开展的华北农村调查是在近代学界对华学理认识的基础上展开的。平野义太郎是近代日本研究共同体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战时他对“大东亚共荣圈”和中国农村的研究十分投入。他认为东亚世界的特点就是在亲族邻保的团结互助以及乡党协同组织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在中国村落生活中,村民与国家的联系并不多,只有警察和租税关系。传统村落与政府划分的行政村以及保甲组织不同,乡村固有的地方自治依然保持独立性。[5]平野认为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结构是从家族开始的,首先是以家族为单位构成自然村,然后是以集市为中心的部落联合(乡村),再上一层则是农村的小镇,最上一层则是乡土社会的边界即县城。他强调,日本对中国的“再建”也要重视这个乡村自治原理,因为村落是乡土社会的基础单位,也是“大东亚共同体”建设的重点。[6] 近代日本学界十分关注中国社会的共同体问题,把共同体作为了解中国社会的关键所在。[7]许多人将中国村落的自治和连带关系认为是原始共同体的表现或遗存。在华北农村惯行调查中,平野十分关注河北省顺义县(现属北京市顺义区)沙井村的“会首”和“村公会”组织,认为这就是村落共同体的具体表现。1941年,平野发表了《会·会首·村长》一文,认为由会首们举行的聚会与协商组织即村公会就是自然村落的自治机关,这与政府编制的保甲、邻闾等行政组织系统不同。村公会以村庙为中心,拥有自己的财产。这种村公会并不是由政府设立的,而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共同生活形态,这也就是构成中国社会的基础即共同体性质的集团。③平野其后又发表了《作为华北村落基本要素的宗族和村庙》,继续强调中国村落中存在着很强的共同体性质的社会关系。[8]他还发表了《规范中国乡党社会生活的民族道德——以功过格为中心》,强调村落规范意识的同一性,以此证明共同体关系的存在。[9] 日本研究者在华北农村惯行调查中还确认了中国村落也是一个税赋连带责任团体。华北地区从清朝直到民国时期,县府将村落作为税收单位,先把一个村的赋税总额告知村长,由村长负责催缴。当有人滞纳时,县府便将村长扣留在县城。滞纳的村民得知村长被扣,便会想方设法凑足粮款,将村长赎回。到了1940年代进行惯行调查时,滦城县政务警察处的警长还说,这种方法十分有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