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移民美国,获准后会得到美国移民局编发的新公民须知等宣传材料,称美国是一个“代议制民主”国家,公民的投票权是美国“自由社会的基石”,选举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官员是公民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材料同时强调,参加选举也是“每一个公民的最重要的责任”,因其可以保证维护美国的政治制度,保证“当选官员能清楚地听到个人的声音”。① 在现实生活中,美国公民行使选举权并不像美国移民局宣传材料描述得那样简单。世界各国的选举制度不尽相同,各有利弊,②但一个民主国家制定选举制度的根本原则应当是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具体内容则应最大可能地包括:(1)所有适龄投票的公民都有实际的选举权;(2)每一位选民在选举中都只能投一张选票;(3)每一张选票都具有相同的价值。如果以此作为衡量标准,美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诸多相当严重的缺陷,对公民的选举权还有一些基于党派政治的、理不应有的限制,包括普选制仍然存有较大漏洞、宪法还有一些明显过时的规定、重划议院选区的工作时常演变为赤裸裸操纵选举结果的政治游戏,以及公民实际能否享有选举权利过分依赖司法程序,等等。本文将扼要介绍和分析这些缺陷和限制。2020年正值美国四年一度的大选,将选举包括正副总统、国会参众议员,以及州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长官和议员在内的大批官员,这些缺陷和限制将不可避免地继续导致产生一些显失公平的选举后果。至于是否会重现2000年大选的混乱、不得不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确定选举结果,或者是否会继2016年之后再次发生总统候选人赢得少数普选票却当选总统这种全世界都罕见的、违反民主最基本原则的情况,还需拭目以待。③ 一、不够普及的普选制 普选制(universal suffrage)指所有适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极少数法定特殊情况除外),是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美国通往普选制的道路漫长而曲折,虽然建国已有250多年,但所有适龄公民基本上实际享有选举权的历史却只有50多年。在建国之前的北美殖民地时期,对选举权的限制主要集中在财产、居住年限、性别和种族四个方面,13个殖民地之间有一定差异,但总体来讲有权参加投票的人是自由的、拥有一定财产的白人男子。1789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允许各州自行决定选民的资格,延续了当时非白人男子基本没有选举权的状况。进入19世纪,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限制开始逐步放松,但基于种族的束缚却变本加厉。1855年,在美国的31个州中,有24个州禁止非白人投票;在其余的七个州,非白人选举权也由于各种实际原因有名无实。④1870年,美国内战结束后通过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禁止联邦或任何州政府由于种族或肤色的原因剥夺公民的选举权;1920年,美国又通过给予妇女选举权的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至此,选举权理论上成为美国所有适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选举权从自由人扩展至昔日的奴隶、从有产者扩展至无产者、从男子扩展至妇女,这是近几百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美国)都走过的相同的道路,但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美国行走速度较慢,而且至今尚未达到终点。美国少数族裔(主要是黑人)在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通过后又经过大约一百年的努力才实际获得选举权。⑤而且,美国至今保留着一些阻碍行使选举权的“选民压制”(voter suppression)的措施,也证明了这一点。 美国以一场为期四年的内战为代价废除了黑人奴隶制。在战后重建时期,原邦联国各州中主要通过执行联邦(而不是州)的法律保护400万新获自由的黑人的公民权利。1877年,北方联邦军队撤出南方,不甘心失败的南方种族主义者开始全面反扑,一方面,诉诸暴力明目张胆地恐吓黑人,阻挠其投票;另一方面,制定新的种族歧视的州法,对登记黑人选民设置种种障碍,包括必须支付“人头税”(poll tax)、通过“扫盲测试”(literacy test)和其他考试,以及满足“品格良好”和最低居住年限要求等。⑥鉴于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明确禁止以种族原因剥夺公民选举权,这些限制性法律不能明说仅对黑人适用,许多州于是发明了所谓“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任何选民如其祖辈在内战前即有选举权,则不受新通过的选民登记要求的限制。⑦该条款的目的自然是为了避免限制措施影响到白人选民,因为黑人选民的祖辈在内战前都是奴隶,根本没有选举权。⑧弗吉尼亚州的一位白人参议员直言不讳地承认,就是要在联邦宪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以不实质影响白人选民人数优势为前提,利用歧视“清除每一个可被清除的黑人选民”。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形形色色的法律规定使黑人选举权形同虚设。1910年,路易斯安那州只有730名黑人登记为选民,占适龄黑人公民的0.5%。在1900-1904年的弗吉尼亚州和1896-1904年的北卡罗来纳州,更是没有一位黑人被登记为选民。⑩在密西西比州,黑人选民登记率1867年曾高达66.9%,1955年降至4.3%;就整个南方各州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的1940年,仅有3%的黑人适龄公民登记为选民。(11) 直到20世纪50、60年代,美国黑人才真正开始享有宪法保护的选举权。当时美国以争取黑人平等地位为主的民权运动迅猛发展,如火如荼。从1955年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在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公共汽车上拒绝给白人让座,到1957年艾森豪威尔总统不得不派遣国民警卫队护送阿肯色州小石城九名黑人学生上白人学校;从1961年“自由骑士”(Freedom Riders)搭乘灰狗长途客车抗议交通设施种族隔离,到1963年马丁·路德·金博士在“向华盛顿进军”(March on Washington)集会上发表著名的《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说;从1964年近千名主要是北部和西部的白人大学生去密西西比州帮助登记黑人选民的“自由之夏”(Freedom Summer),到1965年亚拉巴马州警察血腥镇压从塞尔玛到蒙哥马利的示威游行,这都直接导致美国许多相关法律发生重大变化。1965年,美国国会还专门通过《1965年选举权利法》(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以下简称“《选举权法》”),(12)废除选民登记中的扫盲测试、人头税及其他一些限制,同时强化了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监管,包括派遣联邦政府官员监督州的选举、授权联邦政府官员在地方政府官员不作为的情况下直接登记选民,等等。法律通过后几年之内,黑人选民登记率激增至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