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712.59 阿马蒂亚·森批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没有对残障人士的权益加以平等的关照。鉴于残障人士天然具有的劣势,罗尔斯式的“平等的基本善”并没有保障他们与其他公民拥有平等的“能力”。平等的基本善忽视了人际比较的“异质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平等问题,使得两个正义原则无力应对平等问题。(cf.Sen,p.27)这一观点被纳斯鲍姆进一步发挥,她从契约论方法的局限角度挖掘两个正义原则无法保障残障人士的平等权利的根据。这些讨论引发了新一轮正义问题的研究热潮。如罗宾斯(I.Robeyns)所言,“过去十年,政治理论家与政治哲学家深入讨论了什么是正义的恰当指标的问题……罗尔斯的基本善路径与能力路径是对该问题的两个主要回答。”(Brighouse & Robeyns,p.1) 纳斯鲍姆的能力路径包含“破”与“立”两个部分:“破”是对罗尔斯契约论正义理论的批评。她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契约论要素,尤其是互利与能力平等,使得包括残障人、其他国家的人,以及动物的权益被政治正义所遗忘,导致他(它)们无法过上幸福的、有尊严的生活。“立”是对阿马蒂亚·森开创的能力路径的进一步推进。她结合亚里士多德主义与马克思的个人原则与社会理论,将上述三个群体的能力与尊严作为正义的目标。纳斯鲍姆认为,将这三个领域纳入正义的考量是开创性的,因而可以被称作“正义的前沿”,最终目的是以能力路径推进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作为回应,本文试图阐述三个问题:首先,纳斯鲍姆将罗尔斯的契约论归结为互利是对罗尔斯相互性原则的曲解。其次,在平等主题上,罗尔斯所谈论的平等是两种基本道德能力的,而非生产能力的平等。相互性和道德能力的平等并没有将一般的残障人士排除在契约之外。第三,纳斯鲍姆的能力路径对人的道德能力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包括强烈的同情和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尊严原则。这两项设定都过度理想化,在道德心理的论证上存在严重缺陷,使能力路径最终沦为一种对正义的道德想象。因此,能力路径在破与立的两方面都是失败的。 一、纳斯鲍姆对罗尔斯契约论正义的批评 纳斯鲍姆对罗尔斯的批评聚焦于社会契约论传统中的两个基本理念:互利(mutual advantage)与大致平等。前者是一种社会合作理念,后者是个人理念。传统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其体力智力等各方面能力总体来说大致相当,即使最弱小的人也可以通过诡计或者合力杀掉最强的人,因此没有任何一个人有足够能力凌驾于他人之上,契约各方在一个大致平等的起点上讨价还价。纳斯鲍姆指出,这种平等特指“平等的力量和资源”。(Nussbaum,2006,p.29)平等理念十分关键,借此我们才可以理解契约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各方希望从契约中得到什么。(cf.ibid.p.31)社会契约中的各方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各种不便,出于一种互利的动机——保全生命或者保障财产,彼此约定放弃部分自然权利,共同服从一种政治的和法律的约束。这就是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理念,霍布斯和洛克是这种理论的经典代表。 在纳斯鲍姆看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这种契约理论的当代应用,虽然罗尔斯试图将康德式的道德内容带入契约,但是康德要素与古典契约论要素存在紧张关系,且并不能改变契约的本质。同样依赖互利来解释“为什么合作比不合作要好”,以及“我们希望从合作中获得什么”的问题。(Nussbaum,2006,pp.118-119)因此,“这就是契约理论的赤裸裸的真实面目。无论我们如何道德化其起点,其根本点都是,脱离自然状态的目的是从相互合作中获取利益,并且这些利益在思想家那里往往被定义成经济利益。”(ibid.,p.119)然而,契约论中的大致平等与互利的假设没有顾及人的能力的高度不对称的情况,尤其是残障人士与普通人的能力明显不平等,并且在社会合作中,残障人士也无法向他人提供足够的利益,反而会成为他人的负担。因此契约必将有严重身体和认知障碍的残障人士排除在外。并且,以互利为中心的契约还意味着契约的参与者就是契约的获益者。残障人士因为能力缺失无资格参与契约的制定,因而,他们的权益也得不到契约的保障。所以,在其“基本善”中,罗尔斯并没有考虑到残障人士的特殊需要。 在纳斯鲍姆看来,这就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严重缺陷。而且,这一缺陷是根本性的,无法在社会契约理论内部解决,任何试图修订契约的条件以满足残障人士的需求的努力都注定失败。并且,纳斯鲍姆还强烈批评了罗尔斯的“推迟策略”,即罗尔斯虽意识到了残障人问题,但选择将该问题推迟到立法阶段而不是在基本正义层面上加以解决,这是无法令人满意的。(cf.ibid.,p.109)总而言之,包括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内的所有的契约论正义,都无法回答对那些没有能力参与社会合作的人,“正义应当为他们做什么”这一关键问题。这在纳斯鲍姆看来是无法接受的。这些由于疾病或者意外而缺乏基本生活能力的人难道不正应该是社会正义扶助的对象和目标吗?在此基础上,纳斯鲍姆重申了她的“能力路径”,列出了十项核心能力的清单,认为政府的责任是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各项核心能力达到“门槛水平”,这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度的核心指标,无论该制度在其他方面的成绩多么辉煌。(ibid.,p.75)在此基础上,纳斯鲍姆将能力路径进一步拓展,试图将全球正义与动物权益问题囊括进来。 纳斯鲍姆试图为政治正义添加更多的道德内容,这种努力令人钦佩。但是问题在于她将罗尔斯的契约论等同于古典契约论,进而将相互性等同于互利,将平等理解为生产能力的平等,这都是对罗尔斯的误读。实际上,从其青年时期开始,罗尔斯就对霍布斯、洛克式的个人和共同体观念持批评态度。他曾写道:“没有一个共同体可以建立在相互的利己主义或者互利基础之上。霍布斯和洛克所表述的社会正义观念,亚当·斯密自利个体可以最好服务他人的观点,都是对共同体的错误观点。任何将自己表述为相互的利己主义的共同体必将走向崩溃。所有的社会的‘契约’理论都有这个根本性的缺陷。”(Rawls & Nagel,p.189)该论断出自罗尔斯1942年的毕业论文,纳斯鲍姆对契约论的批评几乎是这句话的翻版。这个立场贯穿了罗尔斯一生的理论工作,在正义论时期,罗尔斯称这种基于互利的社会为“私人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共识“只是建立在自我利益或群体利益基础之上”,或者“只是政治谈判的结果”,社会的统一只是表面的,稳定也只是偶然的。罗尔斯使用“临时协定”(罗尔斯,2000年,第155页)指代这种情况。对于这种社会,罗尔斯指出:“如果所有的人,甚或许多人以一种纯粹策略性的或博弈论的方式总是采取对自己或对自己所属群体有利的行动,那么政治合作和社会合作就会迅速崩溃。”(罗尔斯,2002年,第204页)作为对比,“作为公平的正义为共同体的价值安排了一个中心地位。”(罗尔斯,1988年,第255页)纳斯鲍姆对罗尔斯的这一根本性误解导致了其批评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