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20)08-0046-10 斯金纳《论第三种自由概念》的撰写动机和核心旨趣,主要是基于公民共和主义所提出的第三种自由概念之激发而形成和展开的,但是它既没有正面讨论伯林的自由理论及其效应,也没有系统梳理公民共和主义的自由概念,同样没有从两种自主性的角度详细论列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之争。相应地,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从自由的内部问题和外部问题的区分,进一步探讨伯林与后伯林的政治哲学,特别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平等主义的关联;二是通过梳理共和主义自由概念的演变,阐明佩迪特以无支配为内涵规定的第三种自由所面临的批评和挑战;三是相对于晚近文献中有关更高阶的政治自主性的讨论,重新从两种自主性之关系的角度为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之争寻求新的定位。① 一般来说,当代政治哲学中对伯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二分法的使用包含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不但接受伯林对于两种自由的界定,而且接受伯林关于两种自由之冲突的分析,只是把这种框架运用到新的场景和案例中;第二个层面是基本接受伯林的相关界定,但是对于两种自由的关系提出不同于伯林的理解;第三个层面则是,不但在两种自由的界定上,而且在对于两种自由的关系上,都提出不同于伯林的理解。关于消极自由有什么错的争论和围绕自由之价值的争论就是在第三个层面上展开的,我们把前一个问题称作自由的内部问题,把第二个问题称作自由的外部问题。 查尔斯·泰勒率先对伯林关于消极自由的定义提出质疑②,他肯定伯林对于两种自由的区分具有无可争辩的重要性,因为西方文明中确实存在这两种不同的自由传统,对两种自由的区分及其冲突的分析和揭示,对于20世纪的历史经验具有相当的说服力。但是消极自由论者和积极自由论者在争论中走向了某种极端,前者指控后者会为卢梭的“强迫自由”招魂,后者则指责,前者那种霍布斯-边沁式的顽固立场,会导致认为意识匮乏以及虚假意识与自由问题完全无关这类明显违背常识的观点。 要缓和这种极端立场及其悖谬性,从历史传统的层面,泰勒指出,古典共和主义传统坚持认为公民自治本身就具有积极的价值,而不是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而且这种公民自治本身并不导致强迫自由,而后浪漫主义时代的个人和自我观念,同样是经常被名之以消极自由的现代个人自由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自我完成和自我实现的观念一定会承认内在的原因会如同外在的障碍一样妨碍自由,而一旦承认这一点,就与作为出发点的霍布斯-边沁式的顽固立场相矛盾。从概念分析的层面,泰勒建议,分别使用机会性概念和运用性概念来把握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所谓机会性概念,就是把自由理解为与我们可以做的、可以选择的以及是否行使这种选择相关的概念,这种概念支持没有障碍就是自由的充分条件;所谓运用性概念,就是把自由理解为本质上包含了对控制个人生活之能力的运用,这种概念认为,一个人的自由程度视他有效地规定自己及其生活方式的程度而定。但是,问题在于,一旦承认消极自由亦包含自我实现的要素,就不能认为它必然依赖于机会性概念,而是一定会包含某种运用性概念。相应地,继续坚持霍布斯-边沁式的顽固立场,只承认机会性概念的自由,就会遏制积极自由的成长空间。 泰勒引入运用性概念和机会性概念最重要的理论后果,在于他把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界限从行动者外部转移到了内部,从而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恢复和开启了从理性与欲望的关系来探讨自由与能动性问题的理论路径。具体来说,行动者与其外在障碍的截然二分一旦被打破,试图通过把没有行动的外在障碍等同于自由、从而抵御积极自由的灾难性后果的“马其诺防线”就守不住了。一旦接受自我实现和自由的运用性概念,行动者个人就并不一定是判定他是否自由的充分条件了。但是重要的是,运用性概念并不一定依赖于高级自我和低级自由的形而上学教条,而一种不包含对动机之质的区分的自由概念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归结起来,泰勒所主张的是,正因为人是一种目的性的存在物,自由就不再只是没有外在障碍的一种状态,而应该是没有对有意义的行动之障碍的状态。 如果说泰勒通过对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把两种自由的区分这个“外部”的问题转化成了自由的内部问题,那么,伊恩·卡特关于自由之独立价值问题的讨论,则通过把讨论的平台转化为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而代表了探讨自由的外部问题、调和自由平等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的一种独特进路。 卡特在《自由的独立价值》一文中,把“自由拥有独立的价值”界定为“自由拥有的价值不依赖于我们赋予我们有自由去做的特定之事的价值”。③他由此提出了一种独立价值的类型学,把自由的独立价值分为绝对价值、内在价值、工具性价值以及构成性价值。绝对价值是内在价值的子集,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又是独立价值的子集,而构成性价值则是介于工具性价值与内在价值之间的一种立场。实际上,卡特认为,并无理由把自由看作一种绝对价值,他不但致力于调和独立价值与非独立价值之间的鸿沟,也致力于调和工具性价值与内在价值之间的鸿沟,而构成性价值的引入则主要是为了直接证明拥有更多的选择比拥有更少的选择要好,从而间接证明自由本身就是一种价值。 卡特关于自由的独立价值的论证具有强烈的调和色彩,例如,他既认为不同类型的独立价值不必对自由何以是有价值的问题提供唯一的回答,又认为自由的独立价值既可以是内在价值,也可以是工具性价值,还把自己的目标限定为并不是要否定自由具有非独立的价值,而仅仅是论证它们具有独立的价值。卡特认为,自由主义者不必要付出把独立价值与绝对价值混淆在一起,以及把独立价值与内在价值混淆在一起的代价。但是,这种理论调和的代价,却是在一定程度上泛化了自由的独立价值的含义,也就是把自由的独立价值扩大到包括非特殊的工具性价值。而这种独立价值只是独立于自由所实现的特殊的价值,却仍然依赖于自由在普遍意义上所实现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