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自信的生成机制 周忠华,张诵威(湖南文理学院)/《武陵学刊》,2020.5.97~103 文化自信是指以实践为基础、以能动性为中介的文化主体对自己所承载文化的积极态度。它有三重意蕴:一是基于主体的,即文化主体的自我相信与身体力行,是文化主体的知行合一;二是基于文化特殊性的,即主体沉浸于文化基本内容的特殊之中;三是基于比较的,即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因比较而产生强烈的自我效能,且宽容他者。 主体实践是物质性活动,隶属物质范畴;文化自信是主体的心理机制,隶属意识范畴。主体实践如何转化、并生成文化自信呢?的确, “我们实际上一步也超越不出自我之外”,进而,心理机制不可能离开心理领域而与实践活动直接发生关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经验。它作为感性认识的呈现,是人们把“事物、现实、感性”当作实践加以把握和理解的结果,天然地联结着主客观。如此,主体“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 ,进而,主体的实践活动能够形成相应经验,并内化为主体意识。因此,成功的文化实践以及成功概率大于失败概率的经验性的历史事实,就会积淀为主体意识中关于文化自信的心理结构。文化是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主体为了能够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必须对自身的文化需要和实践能力以及创造出的文化内容进行评价,甚至是反思。一般说来,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是文化主体展开相应评价的最终目的与归宿。文化自信作为对主体尺度在文化领域中的积极肯定态度,总与文化主体对主体尺度(包括需要与能力)以及承载文化的基本内容的评价活动内在地联系在一起。 文化主体总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开展文化实践的。而主体的文化实践成功与否,多受制于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法。其中,目的作为出发点与归宿决定着文化实践的方式和方法,是整个文化实践活动得以进行的原初动力和持续推进的方向;方法作为主观手段决定着文化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目的的实现。如此,主体的文化实践活动最终能否取得成功,主要取决于主体是否制定合理目标和采取恰当方法。但是,主体制定何种目标,采用何种方法,往往与实践主体的能力直接关联。因此,主体与他者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而对对方的文化实践之目的、过程、方法、结果、能力以及文化内容展开相应的评价。在评价基础上,出于各自的目的,交往的双方既可能交融,也可能交锋,抑或是没怎么发生互相作用。 人往往可以对自己能否成功地施展某项成就行为作出主观判断。一般来说,成功经验可以增进人们的自我效能,反复失败则降低人们的自我效能。当我们把文化自信界定为一种“积极态度”时,就意味着文化主体在心理层面上同时具备几个特点:对自我及承载文化有清晰的认知感,对文化特色有强烈的认同感,对自我及承载文化缺点和不足有相当的容纳度,对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能够较好地践行。文化自信不是文化主体的虚骄和狂妄,而是文化主体那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积极态度。如此,文化自信更主要体现在文化主体对自己所承载文化的理念和价值观念的践行程度上。 文化自信需要文化主体对自我及所承载的文化有清晰的认知和科学的自我评价,并将自信放在与他者的普遍交往中加以把握。没有清晰的认知和科学的自我评价,就会在普遍交往中失去自我,进而生成文化他信;离开了同他者的普遍交往,很难生发出关于本民族文化存在价值的自信意识。 综上,在文化自信生成机制的五个环节中,主体实践是文化自信生成的本体基础,自我评价是文化自信生成的关键环节,他者评价是文化自信生成的重要条件,自我效能是文化自信生成的心理基础,文化宽容是文化自信生成的外在表现。当然,实践活动、他者评价对主体的文化自信机制所起的基础作用以及相应影响都以自我评价为介体,以自我效能和文化宽容为表现。离开了主体的自我评价,实践活动、他人评价都难以在文化自信机制中真正发挥作用,进而也难以促成主体的自我效能感提升与宽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