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全面实施是宪法生命与权威之源。自2002年12月4日时任党的总书记的胡锦涛和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代省长的习近平分别在首都和杭州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提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①的要求以来,“全面实施宪法”为中央领导人和中央文件所反复确认。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应当说,宪法全面实施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然而,如何准确理解与把握宪法全面实施的内涵?宪法全面实施的路径与方法及评价宪法全面实施的标准是什么?诸多问题尚不清晰,故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初步讨论,请方家指正。 一、宪法全面实施的基本内涵 所谓宪法全面实施,即是从宪法序言到宪法正文,从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重要制度,到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确立的所有内容,在主权管辖的空间区域内,均须得到普遍的落实。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宪法文本内容的全部实施。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四章,总143条,计17000多字。宪法全面实施,应理解为《宪法》所规定的全部内容皆得以实施。我国宪法毕竟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③而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最终成果则集中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以及宪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之中。归结起来,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任务即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即党的领导、宪法至上、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法治、人权保障等;宪法规定了我国根本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了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自然资源与土地制度、财产保护制度、经济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医疗卫生制度、文化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行政区划制度、“一国两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国家主席制度等基本制度。《宪法》所规定的上述内容,无论是序言还是正文,只有每一项内容都得以实施,才能被视为宪法的“全面”实施。④ 第二,主权空间内的全面实施。任何国家的宪法实施都是基于主权管辖领域之内的实施。我国主权范围管辖是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鉴于国家还未完全统一,我国《宪法》除了暂未在台湾地区实施外,内地、香港、澳门则必须全面实施宪法。按照宪法和香港澳门的基本法,内地与港澳地区分别实行“一国”之下的“两制”: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然而,“‘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⑤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遵循“一国两制”的宪制之下全面实施宪法。宪法能否在香港与澳门全面实施,是关乎国家主权行使的重大问题。由于基本法是宪法关于“一国两制”制度法律化的具体载体,因此,在特别行政区,除了《宪法》本身实施外,全面实施基本法就是间接地实施宪法。 第三,宪法主体的全部实施。宪法全面实施,意味着凡是负有宪法实施职责的所有主体都必须严格实施宪法。依照宪法序言与第5条之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所有上述主体都必须遵守宪法、保证宪法实施,只不过基于它们各自的职责与功能不同,决定了各自实施宪法的方式各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直接实施宪法;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间接实施宪法;其他国家机关通过严格、公正执法或司法间接实施宪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则通过遵守宪法而实施宪法。在我国,人民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主体,即人民始终以最终监督者的身份推动宪法的全面实施。对此,卡尔·施密特曾指出:人民在制宪后,就作为一个无定型、无组织的实体,但他们仍立于在宪法法规之旁。⑥美国学者克莱默指出:一旦人民从政治舞台消失并把权利保障的任务完全委托给政府,他们很快会发现宪法就是一张废纸;如果没有人民积极参与制宪及其实施,宪法就不可能转化为宪政。⑦耶鲁大学宪法教授葛维宝则提出了一种“大众宪政主义”的宪法实施主体观,他认为中国通过大众和媒体压力而非政治机制实施宪法。⑧可见,人民作为宪法实施的主体,是以权力监督者与参与者的身份推动国家宪法全面实施,在当下中国,人民是中国宪法实施的最有效、最可靠的保障力量。 二、宪法全面实施的途径与方法 宪法在我国如何全面实施?其实施途径和具体方法是什么?对此,学者们众说纷纭。针对宪法实施的路径,张千帆提出了程序宪法实施与实体宪法实施两种方式;⑨翟国强提出了政治性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两种方式;⑩付子堂、张震指出:宪法的实施首先是政治实施,宪法的法律实施也主要强调的是宪法对部门法实施的根本依据,而并非在司法判决中具体直接适用。(11)殷啸虎则明确断言:自1954年宪法以来,我国的宪法实施始终是遵循着政治性实施与法律性实施的二元路径进行的,并且是以政治性实施引领和规范法律性实施。(12)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沈春耀主张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保证宪法实施。(13)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宪法实施的其他路径或方式,如上官丕亮认为宪法遵守和宪法执行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宪法解释、宪法修改、依宪立法、依宪解释都是宪法执行的形式并各具特色,宪法监督是一种负责违宪审查的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14)贾宇亦指出:我国的宪法实施机制主要包括宪法修正、宪法解释、宪法监督、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等。(15)莫纪宏认为“宪法解释是更好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措施”。(16)上述关于我国宪法实施方式,都是学者们对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实践作出的具有重要理论贡献的学理总结与凝练概括。然而,上述方式也各存其缺陷。周刚志针对张千帆提出的“程序实施”与“实体实施”两种方式进行了批评,他指出:公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相关决定,同时也必然以特定宪法条款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宪法实施的过程实际上很难明确界分为“程序实施”与“实体实施”两种方式。(17)翟国强本人也对他自己提出的政治性宪法实施与法律实施两种方式作了修正,他说:通过政治动员来提高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仍不失具有重要意义,但这种政治化实施宪法的思路忽视了宪法作为框架秩序对政治的规范功能,同时也忽视了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正当化功能。因此,通过专门法律机构来保障宪法实施的任务尤为迫切。(18)但翟国强提出这一新的观点之后,对于如何超越以及如何转向并未作出系统全面的考量。至于把宪法实施等同于法律实施或立法实施的问题,则是过分强调法律实施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宪法实施自身特色的功能与作用,毕竟法律实施与宪法实施几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实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