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准的短篇小说《不能走那一条路》创作完成于1953年10月2日,初刊于当年11月20日的《河南日报》。虽然当时的李准还只是通讯员出身的初学写作者,但因小说最早反映了“土改”后农村两极分化的现象,小说主题亦符合毛泽东所提出的“总路线”规划及相关政策,加之成功塑造出宋老定这一农民形象,发表后引发极大反响。另外,李准最早将“两条道路”的斗争引入合作化小说创作,从而强化了合作化小说的阶级性和斗争性。此后,将合作化的过程处理为“两条道路”的斗争过程渐成模式——《三里湾》《山乡巨变》《创业史》《艳阳天》等作品莫不如此,“不能走那一条路”这一主题也被一再效仿。 一、政策转点与“两条道路”话语的生成 《不能走那一条路》涉及到“土改”、合作化等方面的农村政策,并且反映了“土改”后农村所存在的土地买卖、放债、新的贫富分化等社会现实。这部小说的书写首先建立在对当时农村现实和相关政策的体认之上,李准在其创作谈中就承认了安子文、邓子恢等人的报告对其写作的启发作用,并强调把握政策对其创作的重要意义:“我感到从事创作的同志们学习政策的重要性。我自己就正因为没有好好学习政策,因而看问题不能及时而准确。我感到学透了政策,就像有了一架望远镜和显微镜一样,既可‘远瞻千里’又可‘明察秋毫’。”①因此,如果不了解当时的相关政策与乡村现实,也就无法真正理解这部小说为什么会受到全国范围的肯定,并产生广泛的影响。 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之前就开始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农村政策,1949年之后逐渐向全国范围推广。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于6月30日公布施行。其中第一章总则就土地改革的目的做出明确规定,即“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②土地买卖的现象之所以可能存在,其根本前提就在于“土改”使农民取得了土地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的相关规定,农民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③因此,土地买卖非但不违法,而且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至李准写作小说的1953年前后,全国范围的“土改”已基本完成。“土改”变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为显著的改善和提高。据东北、山西武乡等地的相关调查显示,“土改”后农业产量、农民收入、牲畜数量均有增长,中农成为农村中的主要阶层。④但正如研究者所言:“土地改革的结果,不是消灭或者剥削小农经济,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小农经济。”⑤因此,“土改”只是革命的序曲,它粉碎了农村的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但也仅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为实现社会主义与最终达到共产主义,“土改”后所确立的小农经济也势必难逃被革命的命运。 值得注意的是,与“土改”后农业生产发展相伴而来的,是农村新的贫富分化。李准小说中所反映的土地买卖现象在当时的农村中普遍存在。以东北为例,1948年东北大部分地区完成“土改”,上升户在“土改”后大量出现。在一些上升户中存在着添车马、雇长工、租用或购买土地等行为,甚至一些农村党员也开始雇长工。⑥这种情况不只出现在东北地区,1952年山西省忻县的调查显示,“土改”后因各种原因出卖土地房屋者,占总农户的19.5%,出卖土地量占卖地户每户平均土地量的28%,占总土地量的5.75%。另外,刚实行“土改”后的新区卖地情况甚至比老区还要严重,被调查的新区自1950年以来卖地户占总农户的25.25%,出卖土地量占总土地量的13.39%。更严重者在于,出卖土地现象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土地买卖直接导致新老中农下降为贫农,下降户中有6%-10%的农户变为赤贫户。⑦土地买卖所带来的新的阶层分化也是当时普遍存在的现象。据中共长治地委的报告,长治老区农村在1950年已有4%的农民上升为富裕中农,85.4%的农户上升为中农户。农村出现了普遍的中农化倾向。⑧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随农民普遍中农化而来的,并不是互助合作热情的高涨,与其相反,富裕之后的农民因财力物力的增长而更加具备了单干的资本,不少上升户只想埋头生产发家致富,而对互助合作兴趣寥寥。中共长治地委在其刊登于《人民日报》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随农业生产恢复、农民生活富裕而来的,是新的阶层分化与“不愿组织起来或者对组织起来兴趣不大的‘单干’思想。这是老区互助组今年呈现涣散、萎缩以至部分陷于解体的基本原因”。⑨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在递交中央、华北局的报告中再一次重点谈到这一问题,报告指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的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最根本的原因。”⑩在这种情况之下,山西省委希望通过完善互助组、试办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来限制农民的自发倾向,逐步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的道路。 山西合作化问题在国家高层引起了重视。基于对新民主主义的理解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间估计,(11)一种意见认为山西不宜过早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新民主主义阶段承认私有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任务只能动摇封建私有、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和官僚资本主义私有;一般动摇私有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任务”。(12)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是截然有别的两个历史阶段,互助组与农业合作社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可能简单直接地从此发展到彼。(13)应在承认土地私有的情况下,鼓励农民发家致富,甚至党员也不例外,“有剥削也还是可以做社会主义者”。(14)对农民的自发倾向也不必过于敏感和紧张,因为自发倾向是“土改的结果,要战胜它就是反对土改”,这种自发倾向对发展生产有利无害。(15)在工业化并未有相当发展的情况下,山西的做法企图借助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来动摇私有制,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6)对山西合作化问题的争议是1950年东北富农问题争论的继续,“实质是涉及当时老区农村或土改后农村要不要开始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17)这也就是说,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该何时向社会主义过渡,也就是在新民主主义阶段能否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