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西方学者写道,当代知识论的许多问题是在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争论中发生的,这一争论处于知识论的中心位置。如果这一说法无误的话,它表明对这两种知识论流派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拟对外在主义作一述介。 一、外在主义问题的发生 我们知道,一知识的成立与否,与它的确证密切相关。西方哲学的传统确证理论,是把知识的证据(evidence)作为确证的条件,也就是说,把确证看作是指明某一命题为真的证据。不过,当代的一些哲学家提出应当放弃这一传统的理论,而把知识的条件解释为因果关系的,其基本形式是:如果(a)你相信P,(b)P是真的,并且(c)你相信P是由使P为真的事实所因果地产生和支持的,那么你认识P。 这种因果论就是一种外在论的观点。因为(c )可能是一种认识主体S并不知道或不能承认的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说外在论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不涉及条件(c)的理解与把握问题。在它那里,只要条件(c)实际上确实有效,无论S是否能将它指出来,或甚至是否能理解它, 都无关紧要,我们都可以认为S确实知道p(当然,已知条件a和b)。 但在一些哲学家看来,因果论,或外在主义,却有这么一个问题,即忽视了对于确证条件的说明是关键的东西,这就是对于相信者而言,一信念的确信的支持应当是可以把握的(accessible),简言之,人们必须能够知觉或把握到构成人们信念基础的确证。因此这些哲学家主张,上述条件(c)要使合理的真信念变成知识,它就不仅必须真, 而且必须被S相信为真。这样,他们增加了第四个条件:S相信(c)。 持有这种观点的哲学家就叫作“内在主义者”。 我们可以把外在主义与内在主义的区别归结为以下两点,一是确证是否是可直接把握的,抑或确证过程乃是与外部世界相联系的;二是知识确证的标准是否仅仅是信念的内在状态,抑或至少要部分地依靠外部的考虑。 首先,内在主义者认为对于确证的操作者来说,确证有着可把握性的要求。他们把信念的确证性看作是一般由人们的内在状态(知觉、记忆等)所决定的,并把这种内在状态界定为我们的中心神经系统机制所能直接把握的东西。他们把感性材料看作是“在心灵里”的东西,事实属于心灵加工过的产物。因此内在主义者注重提出一些认识规范,这些规范仅仅诉诸相信者内在状态的逻辑性质以及内在状态之间的逻辑关系。但外在主义者不同意这一看法,他们并不把知识的确证看作单纯依赖于主观的心灵状态,而是主张主体的信念与外部世界之间存在一种联系。具体说来,在Bap(即a关于p的信念)这一信念状态与使p为真的事件状态之间,存在着一种有规律的联系,使得如果Bap,就必定是情况p。 其次,在关于知识确证性的标准上,内在主义者把信念看作是心灵的一种内部状态,因此他们只是描述论证,而没有给予应有的分析与解释。与此不同,外在主义者越出心灵的内在状态来考虑知识的确证性。他们分别依据这么两个概念,一是“可能性”概念,认为仅当某一信念是可能的,我们才会接受它;另一是“可信赖性”概念,认为信念的确证性与产生信念的认识过程的可信赖性有关。由于信念的可能性与认识过程的可信赖性都是无法直接把握的,因此外在主义这方面的论述属于外部的考虑。 二、两种类型的外在主义: 由于所依据的确证性标准不同,外在主义因此分成两类:可能主义与可信赖主义。 1.可能主义(probabilism) 它力图用某一信念以及与之相关的其它信念的确定的可能性来刻画确证性的特征。所谓“确定的可能性”是与“非确定的可能性”相区别的,前者是关于特殊命题或特殊事件的可能性;后者是有关概念、类或性质的可能性。例如,当我们说天气太热容易中暑时,这谈论的是不确定的可能性,因为它不涉及某个个别的对象。认识论的可能性总是确定的可能性,因为它是有关具体命题的;物理的可能性则可以是二者。 可能主义的这一企图直接地表现为力图把握这一直观的看法,即为了获得信念,我们应当仅仅采用可能(probable)的信念。这一看法的最简单的形式是:当且仅当P的可能性(probability,概率)足够高时,认识者才是确证地相信P。我们且把它称之为“可能性规则”。 这一规则得到了一些哲学家的赞许,因为它引导人们尝试用数学的概率演算来研究认识的确证理论。在这方面,罗素可以说是一个先行者。 罗素在这一领域所做的有关工作,一是区分出不同类型的“可能性”概念,即数学的可能性(概率)与非数学的可能性(如经验的、认识论的、行为上的等等);二是把可能性与可信性概念联系起来,提出“可信度”概念。所谓“可信度”,他指的是“一个有理性的人所给予的相信的程度”。他把“可信度”视为客观的,并且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逻辑的概念。对于数学的可能性(概率),他用“有限的频率”来加以刻画,并且在数学的可能性与可信度之间确认出一种联系,这就是,“如果一个命题对于所有有关证据来说具有某种数学上的概率,这就确定了它的可信度的大小。”(罗素:《人类的知识》,中译本445页, 商务印书馆,1983。)对于非数学的可能性,在罗素的分析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可以直接用数学的概率来刻画其可信度的,另一是无法作此刻画的,如模糊的知觉,不确实的记忆,对逻辑关系的模糊不清的认识,以及在作为行为规则的那类伦理学那里(即认为好的行为就是遵守某些规则的行为),概率就不起什么作用。不过,对于认识论上的可能性,罗素在理论上的专门论述并不多。我们可以见到的他这方面的说法有这么一些,如认识论上的可能性概念运用于个别的命题,并且永远要把一切有关的证据考虑在内。他还用“可信性”来定义认识上的“必然性”概念。一命题如果具有最高度的可信性,它就具有必然性。此外,他认为可能性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正是由于它与可信性的关系。例如,当人们算帐时,他对第一次所得的结果给予一定相信;在第二次得到相同的结果时,他会增加他的相信程度;而当他第三次又得到相同的结果时,他就会确信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