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1961年写道:“20 世纪没有出现一本政治理论方面的权威著作。”(注:I. Berlin : DoesPolitical Theory Still Exist?中译见J.A.Gould与V.V.Thursby所编《现代政治思想》,商务印书馆,1985。)从现象上看,这种情况似乎仅仅是政治理论家们创造力衰竭的某种表征,却在更深的层次上引发了关于西方政治文化的危机以及政治理论是否已经死亡的争论。但是,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使情形有了根本的变化,罗尔斯的巨著打破了政治理论界万马齐喑的局面,恢复了规范政治理论的尊严,政治理论的发展进入了以罗尔斯为轴心的时代。 如果说,从70年代到80年代初,新自由主义内部即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左翼自由主义和以诺齐克(R.Nozick)为代表的右翼自由主义的争论占据了当代规范政治理论的中心,那么,从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 亦译作共同体主义、公共社团主义) 和社会批判理论加入到这一争论之中,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批判理论鼎足而三的局面就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政治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注: 关于这方面争论的较晚近的综述性文献有D. Rasmusen (ed.) :Universalism and Communitarianism.1990;K.Baynes:The NormativeGrounds of Social Criticism, 1992; G.Warnke: Justice andInterpretation,1993.)要全面把握这一态势,一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就是系统地了解后《正义论》时期罗尔期思想的发展,因为这一发展正是与上述鼎足而三的局面的形成相伴随的。 大致说来,后《正义论》时期罗尔斯思想的发展可以1982年发表的“坦纳讲演”(Tanner Lectures)为界标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的特征是通过对正义理论的重新解释,着重回答了对他的一系列批评,更加突出其理论的康德主义色彩,后一阶段的最显著特征是罗尔斯断然放弃了康德主义而将他的理论刻划成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 一、“一国的康德主义” 罗尔斯思想在这一阶段的发展的一个直接的刺激因素是对《正义论》的最早的批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罗尔斯的理论并不具有他所宣称的那种普遍性,因为罗尔斯式的个人的动机、信念和理性正是近代西方自由的个人主义所赋予人们的。其次,由于罗尔斯的契约论紧密地与康德的道德哲学联系在一起,因此它也带有康德理论的许多弱点,尤其是如何从对什么是一个理性的行为者的分析推导出客观的带有义务性的目的。(注:参见S.I.ukes:No Archimedean Point 见于其 Esaysin Social Theory,London.1979;R.P.Wolf:Understanding Rawls.PLLL,Princeton,1977.) 针对这种批评意见,罗尔斯一方面承认将他的理论理解为近代自由民主政体的哲学是很恰当的,另一方面又坚持认为,对传统的康德学说的反对意见并不能削弱他的论证。 在承认他的理论就是为现代自由民主社会提供合适的道德基础的同时,罗尔斯试图表明,《正义论》并没有依赖于个人的自私本性的概念。与古典的功利主义将个人的利益和基本目标视作独立于特定的社会形式的观点相反,罗尔斯认为,个人的利益是依赖于存在着的制度以及它所满足的正义原则的,(注:J.Rawls: FairnestoGoodness,Philosophical Revicw,84,P547.)而确立原则的契约各方只是为了使正义原则得到制度性的表达。这就意味着他们本身已经被假定是社会性的。运用正义原则进行调节的适当形式的问题只有在社会之内才会提出,而在这时,各种各样的社团或联合体已经存在于社会之中了。 因此,对于罗尔斯来说,争论的关键之点在于已经存在于社会中的“背景正义”(background justice)。但一直到发表名为《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构造主义》(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1980)的“杜威讲演”(Dewey Lectures),罗尔斯才直言不讳地承认他所致力于发现的并不是普遍的正义原则而是适合于像美国这样的现代社会的原则。“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民主社会中自由和平等的明显冲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我们将不再致力于发现适合于所有社会而不管其特殊的社会或历史环境的正义观。我们要解决的是现代条件下的民主社会中关于基本制度的正义形式的基础性冲突……关于我们的结论在一个更为广泛的情境中在多大程度上引起人们的兴趣,这是另一个问题。”(注:J.Raw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cory, TheJournal of Philosophy,88,P518,P520,P520,P530,P532,P516.) 与《正义论》时期相比,“杜威讲演”时期的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的目标是要表达和澄清潜在于常识中的为我们所共享的观念,或者,如果常识是不确定的,就要使与最根本的历史传统与信仰相适合的观念和原则变得确定。 应该说,“杜威讲演”的主张与《正义论》还是有相当的一致性。罗尔斯仍然认为从某种共识(consensus )着手论证正义的原则是最为合适的,他的退却表现在他现在不再认为这种共识是能够在所有的社会中发现的,而仅仅限于更为严格的团体之中。契约论所要系统地表达的是<!DX对我们来说!>,何谓正义?“杜威讲演”要确立的是正义即公平的康德式观点<!DX对我们而言!>是否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