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德道德学说的评价,我国许多学者通常认为:康德倡导“义务论”的道德价值,因此是对西方近代社会文化价值目标——个人主义的超越。然而,这一结论有悖于历史逻辑,因为康德作为近代人类的思想巨匠,如若取向与时代认同的价值目标相悖,又怎能获得当时人们的接受?因此,康德理论的价值旨趣,应放到西方近代的历史大背景中去界定。 众所周知,崛起于西方近代的个人主义价值目标,在本真的语境中是指:个人作为构成社会和国家的最终实体与根据,是社会的基本目的,而不是达到“他律”目的的手段。因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个人有权自由地选择行为目标并对此负责,借以实现自己的价值。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首先立足于政治层面肯定这一价值。他们断言:每个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生命、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们为了避免个人间因自然权利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依据“自然法”(西方社会认同的绝对正确的“普遍正义”原则)签订“社会契约”,由此产生了国家。所以,国家源出于个人“自我保存”的功利需要,它的职责只在于按照“自然法”保护个人的幸福与安全;人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国家机构与法律。然而,这一思趣含纳着难以自圆的逻辑难题:从国家方面说,本着第一个人的私利而制成的法律怎能保证对所有个人的完全公正性?从个人方面看,每个人都出于私利才负起社会责任,那么,当法律与个人利益相拂逆时,又怎能期望个人能无条件地尊重法律?这样,政治上肯认的个性价值难以兑现于社会。卢梭起而对此补偏救弊,力图解决从社会层面肯认个性价值的问题。他提出:制定法律的意志不能是私心杂合的“众意”,而应是出于社会利益的个人意志的总合——“公意”。只有当每个人都站在社会立场上行使自己的立法权时,法律才能奠基于“公意”并保证对所有个人的社会公正性。但是,个人怎样才能出于“公意”而否弃极端利己主义呢?这就牵涉到道德问题,正是在这种意境中,康德哲学的道德取向合逻辑地承续了理论的历史使命。 (一) 通观康德的价值理论的思绪可见,康德构建自己的价值系统采用了如下的运思方式:首先,立足于对历史“实然”的考究,探求出蕴藉其中的人类“本然”价值;然后,由“本然”作一种尽性的辨析,剖示出纯粹属于价值判断的道德“应然”;最后,借助于“应然”价值为所有个人建树起值得永远追趋的“未然”理想目标。沿循这一心路,康德首先审察了人类的“实然”历史。 首先,历史的根柢在于人类本质的二维性。依照康德的视角,人的本质在于先验的“纯粹理性”,而“纯粹理性”分为“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两部分。“认识理性”隶属于现象界,服从着自然规律,因此,感性的人在这种境遇中是“有限的存在者”,不可避免地受着欲望官能的驱使,而“所谓欲望官能的实质乃是指我们欲求实现的那个对象。”(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3页。)这就是说,任何生命个体都必然要通过感性的功利活动去占有具体对象以获得现实满足,这是无可规避的。因为“生命是一个存在者依照欲望官能的法则来行事的一种能力。欲望官能是一个存在者借其表象而成为这些表象对象现实存在的原因的那种能力,快乐是对象或行为与生命的主观状况。”(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页。)由此可见,在康德的眼里,就生命的体质存在而言,它就是感性个人合自然规律的现实存在,存在的方式是追求欲望官能的满足,而满足的结果不仅是客观上生命的存活,而且是主观上的享受。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就是现实个人求取感性幸福的活动史。然而,康德进一步指出:“实践理性”是人的更为深刻的本质,它属于本体界,是生命存在的超自然性,因此高于“认识理性”。人在这个境界中是“理性的存在者”,赋有不受任何自然对象与感性欲望封限的意志自由,能够自作决断与自我成全,因此“实践理性”才是生命过程成为历史过程的真正渊薮。“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把它的准则思想为不是依靠实质(感性欲望及其对象——笔者),而只是依靠形式(本体的自由性——笔者)决定其意志的原理,才能思想那些准则是实践的普遍法则。”(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6页。)而人的“实践理性”只有在类本质中才能实现,因为任何个人都只能以社会群体为自己的存在条件,他的自由意志也只能在社会生活和文化结构中获得实现与意义。这样,“在其他一切自顾自的动物那里,每个个体都实现着它的整个规定性,但在人那里只有类才可能如此。”(注:《康德全集》,第七卷,莱比锡版,第332页。)据此,康德指出:历史之所以能现实地存在于每一感性个体之中,是由于这些感性的存在是由类的理性自由与社会本质构成的。 其次,人类本质的二维性决定了历史演进的由恶到善过程。康德认为:人类本质的二维性在“实然”中表现为“非社会的社会性”。一方面,个人是“理性的存在者”,他的自由与能力源于社会,因此具有合群共济的社会性;但另一方面,个人还是“有限的存在者”,禀有非社会性(自然性)的自私本能,他们“想要一味按自己的意思来摆布一切,并且因此之故就会处处都遇到阻力,正如他凭他自己本身就可以了解的那样,在他那方面他自己也是倾向于成为对别人的阻力的。”(注: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7页。)人的这种非社会性尽管是“恶”,却也是文化发展的动力:它迫使个人直面竞争而奋发图强,从而导致了“由野蛮进入文化的第一步”。如果没有这种秉性,“人类的全部才智就会在一种美满的和睦、安逸与互亲互爱的阿加底亚式的牧歌生活之中,永远被埋没在他们的胚胎里。”(注: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7页。)然而,个人间的这种明争暗斗毕竟引起了无休止的社会对抗,使人类坎陷于恶境之中。康德认为,人类决不会甘于此境,因为归根结底,人的本性在于来自“实践理性”的社会性,由社会性决定了人具有趋善的禀赋和为后代造福的义务感,它驱策着人们不断地弃恶图善,从而通过对抗走向和平共处。换言之,在康德看来,由于人类历史是全部自然史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大自然就是利用人的这种不合群性为手段,使人类从不可避免的争斗中求得和平与安全。它具体表现为:在一个民族内部,通过纷争与内乱,达到各成员间的自由平等,并创建起保障这一状态的共和制国家。在民族与民族之间,通过相互间的敌视与战争,建立起一种脱离了野蛮人的无法律状态的各民族的联盟,从而实现世界的永久和平。 最后,历史的终极目标趋向理性自由与道德实现。康德认为,由感性与理性、恶与善二维构成的人类历史,最终必然会扬弃二维背反而实现统一。因为尽管历史是一个多层次意义丰富的结构,但就其属人的本质而言,它高于动物界之处就在于对自然性的挣脱和理性自由的实现。而实现的底据就是“实践理性”。康德说:“我所谓实践理性的一个(对象)概念乃是指作为通过自由而可能得到的一种结果看来的那一个客体观念而言。”(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8页。)这就是说,一方面,实践理性是所有历史主体共有的那种超越自然性的理性自由;但另一方面,它的结果又表现为客观的,即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具有普遍有效性。这样的实践理性只能实现在人类的道德价值之中。因为道德价值主要体现在人的心灵在反观自照中力求境界提升的那种自律的努力中,因此它并不更多地依赖外部条件,然而它又对所有的人拥有客观普遍的要求。一个人想做道德高尚的人,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自我成全。例如,富时可以富而不骄,贫时可以贫而无怨;达时可以“兼济天下”,穷时也可以“独善其身”。人在正常的条件下可以做一个高尚的人,人在非正常的条件下——例如被迫做了奴隶或是被禁束而做了囚徒——依然可以做一个高尚的人,道德的人。由此可见,“道德法则实际上就是从自由出发的原因性法则,正如支配感性世界中种种事情的那个形而上学法则,就是支配感性世界的原因性法则一样。”(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8页。)据此,康德断言:对于意欲促进历史理性与文明进步的人来说,其首要的任务就是实践普遍的道德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