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离不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繁荣,而科学研究又需要哲学扫除宗教意识和盲目信仰的障碍,并为世俗科学提供方法论指导。近代欧洲哲学肩负了时代的重任,洛克的哲学尤为如此,洛克作为唯物主义经验论的主要代表,其哲学不仅成为“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393页。)而且成为资产阶级社会政治观念(或法权观念)的基础。那么洛克是如何运用自己的哲学原则指导自己的政治学研究的?或者说《政府论》两篇是如何体现《人类理解论》中的哲学精神的?本文从三个方面回答这一问题。 一、个体政治独立和平等的认识论基础 到洛克生活的年代,哲学理性主义者已成功地挫败了欧洲对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的信心,而旅行的扩大,与其它文明的接触,新教徒对天主教正统派的挑战又有效地激发了这种批判怀疑的精神。面临怀疑论的挑战,洛克许诺要为知识提供某种确实性,洛克的关于知识和观念起源的理论是详尽而复杂的,甚至包含着不少矛盾。这里,我们不打算追究各种细节,仅概括出其认识论的基本精神。 洛克说:“人心在一切思想、推论中,除了自己的观念而外,既然没有别的直接的对象,可以供它来思维,因此,……知识只与观念相关,”“知识,就是人心对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矛盾所生的一种知觉”。(注:洛克(英):《人类理解论》下册,关文运译,515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如果把知识仅看成个人内心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那么知识便成了全然内部的东西,因为它不涉及主体与对象之间的相互面对,而是主体对自身的思考。洛克的经验主义决不会在观念面前止步,它需要继续追问:我们心中的一切观念从何而来?洛克的回答是:“从经验得来”。(注:洛克(英):《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68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在洛克看来,心灵类似于一张白纸,没有任何印记和观念,由于我们的身体通过对外部环境的感觉和对自身内部心理活动的反省而获得了知觉印象(即经验),这些知觉印象被传达到心中,并刻印在心中,便成了观念,心灵通过反思这些观念彼此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了人类知识。 以上即是洛克经验主义认识论的基本思路,沿着这条思路,我们可作如下推论: 第一,洛克的严格的经验主义具有否认形而上学可能性的作用。经验论只承认对那些能给予身体和感官以物理刺激的可感物的认识,即只知道诸如运动、硬度、形状和广延等“第一性的质”,至于这些性质背后的任何本体和原则则超出了直接经验的范围,因此真正的形而上学(即超物理的玄学)是不可能的。只有承认理性的限度,才能获得真正的智慧,当然这不是关于终极事物的智慧,而是关于有用东西的知识。尽管对于“本质”的科学理解超出了人们的领悟力,但人们不必为此而深感苦恼,这正如海员只需确信海水深至不会使船只搁浅而不必为无法测出海洋深度而感到苦恼一样。人类理性经过限制和适当的训导,能够寻求避免怀疑的确实性知识。 洛克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理论来展开对政治问题的研究的。在洛克看来,父权理论和君权神授这一形而上学的政治观念超出了人类的经验和理性的能力,宣称自己具有这种知识即意味着宣称自己取得了超出人类心灵能力的成就。为此,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对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先祖论》进行了系统的批驳。 在铲除超验的创造的秩序之后,洛克将自己的政治体系完全建立在感觉经验优先性的基础上。在这一体系中,人类被理解的完全依据他们自己的快乐、痛苦和世俗需要的直接经验来确立思想、指导行动。真正具有确实性的政治概念只能从单纯的身体的感觉和直接反省中导出,尤其是来源于通过内感官对自身心理活动(如意欲、快乐、痛苦)的反省。这样,洛克的政治信念完全基于一种心理的现实性,它不需要假设超出真实心理感受的教条。我们看到,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正是根据人类(实则资产阶级)的切身感受和现实需要来提炼“利益”、“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政治概念。 第二,一切观念开始于感觉经验的原则否认了任何天赋的思辨原则和天赋的实践原则。上帝并没有将任何真理铭刻在个人的心灵上,最初似乎是固有真理的东西事实上只是一个特定群体的偏见、意见和信仰。如果把这些原则作为天赋的而盲目接受,将会“放弃自己的理性和判断”(注:洛克(英):《人类理解论》上册,关文运译,65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受到别人的支配和利用。因为真正的知识不可能通过他人现成的思想而获得,理性的人是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感觉和反省的能力,因而能获得作为一切知识源泉的经验,真理只根源于对自己的经验的思考。若离开了自己的感觉经验而依赖他人的思想只意味着取消了使一切知识成为可能的条件。个体从社会教条的奴役中解放出来是洛克的认识论模式,这种模式在《政府论》中则表现为个体政治独立的政治模式。 洛克如此描绘自然状态:人类“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注:洛克(英):《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5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可见,摆脱奴役的个体独立权利被洛克视为在政治社会出现之前即已存在天生的、符合理性和自然法的权利。围绕这种个体独立性,洛克进一步制定了天赋人权的基本内容:“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注:洛克(英):《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6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因为生存权是个体独立的前提,财产权是个体独立的物质基础,自由权是个体独立的真实内涵。为了确保个体的独立,每个人都“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注:洛克(英):《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8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进入政治社会后,尽管每个人都丧失了充当自身案件的审判者的权力,但个体独立的自然权力不能丧失,相反更为有效地保证个体政治独立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不仅是政治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唯一理由,也成为政府权力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