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摆脱这种僵局的出路是什么呢?要找到这条出路,我们必须首先要问一下,是什么使我们陷入这种僵局的。简单的回答就是,我们所有困难的出现,都是因为我们倾向于对我们语言的所有句子假定一种实在论的解释,也就是说我们倾向于假设:适用于由它们所构成的陈述的真之概念,是这样一种概念,每一个这样的陈述都是确定地真或假的,而与我们的知识或认识方法无关。对于可判定的陈述,假定二值原则没有什么危害,或者根本就没有危害,因为根据假设,我们可以任意确定那些陈述的真值。正是当二值原则应用于不可判定的陈述上时,我们发现自己处在这样一种境地,即无法把认识到一个陈述什么时候已被确立为真或为假的能力,等同于有关它的真之条件的认识,因为它有可能为真,但这时我们却无法认识到它为真,或者它可能为假,而这时我们却无法认识到它为假。当我们处在这种状况时,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我们才能对认定一个说话者知道这个陈述的真之条件进行解释,这种条件就是,可以把这个陈述的真之条件描述为明确的知识,也就是说,可以以增进知识的方式阐述那种真之条件,并且可以描述说,对这个陈述的理解就在于陈述它的能力。若非如此,我们就不知道如何解释说话者关于这个陈述的真之条件的隐含的知识体现在哪里,因为很显然,仅仅根据他所学到的对这个句子的实际运用并不能对这一点作出透彻的解释。 如果我们对陈述的某个类M采取的实在论属于还原论类型, 那么我们就有了一种询问二值原则对M中的陈述是否适用的方法。 将有陈述的一个类R,可以向它进行还原,而且如果我们对R这个类本身采取一种实在论的观点,那么这个问题就可以相对容易地解决。在那种情况下,对于M中的任一陈述A, 将有或没有某个集,它属于R的陈述的集族
,且其所有成员均为真,从而A本身将或者是真的或者不是真的。 这是否足以保证类M的二值原则, 将取决于我们对那个类怎样解释假这个概念。如果我们把“假的”解释为就是意指“非真的”,那么二值原则将是显然成立的;但是我们常常容易把“假的”解释为:“A 是假的”等价于“A的否定是真的”,在这里,识别所说的这种陈述的否定, 依据的是明确的句法标准。如果类M在否定下是封闭的,那么关于M的任一陈述A是否必然要么为真要么为假的询问,就可还原成这样的问题: 如果没有属于
(其所有成员均为真)的集,那么是否将总存在某个非
(其所有成员均为真)的集;即使回答是否定的,这种情况也不会有什么疑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有M的某些陈述, 它们既非真亦非假,而且假如我们希望把这种否定的运算描述为是应用某个真正的语句算子的结果,那么关于类M的陈述,我们将需要一种多值语义学; 而对于构造这样一种语义学来说将不会有什么特别的障碍。 给我们带来困难的是这种情况,即陈述的某个类M 并非原则上是可判定的,并且我们对它们持有一种朴素实在论的观点:我们对M 的成员假定了二值原则,但是并不认为有任何非自明的方式可以说明在M 的某个陈述为真时,是什么使它为真。除非诉诸前面的讨论所放弃的那种构想,认为某个人具有超出我们的能力,对于他来说,M 的这些陈述也许是可判定的,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无法证明我们有理由假定二值原则。的确,情况也可能是这样,当所接受的语言实践用于这些陈述时,人们可以把这些实践看作是一些在古典的二值逻辑中成立的有效的推理形式;正是这个事实迫使我们假设,我们确实具有一种适用于那些陈述的真之概念,按照这种概念,每个陈述都是确定地真的或假的。如果我们还没有这种真之概念,或者至少,如果无论我们是否接受那些推理形式,都不可能解释具有这样一种真之概念意味着什么,那么仅仅学会接受某些推理形式,其本身并不能使我们掌握这个概念。在证明的合理性方面,古典的二值逻辑依赖于我们所具有的真之概念和假之概念,它们允许我们假定,每一个陈述都确定地具有这两个真值中的一个真值;但是它本身并不能产生那些概念。确实,古典逻辑可以用不同的语义学来证明,尤其是任何这样的语义学,在其中,真值的数目无论是有限还是无限的,都可以形成一种布尔代数。不过,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帮助,因为使用任何基于一定的真值范围的语义学总要预设:每个陈述都具有那个范围内的某一确定的真值;而这种假定恰恰体现出与二值假定(这只不过是它的一个特例)完全相同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要构造一个适用于这个类句子的可行的意义理论是不可能的,除非我们先放弃二值假定。否则,我们就不得不认为,作为说话者,我们自己掌握了某种真之概念,这种概念在用于这些句子时是先验的,也就是说,它超出了我们也许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语言来表明的任何知识,因为这样的句子的真之条件是这样一种条件,一般来说,当获得它时我们不能认识到它是可获得的。如果我们放弃二值假定,我们就必须为这些句子构造一种不是根据真值来阐述的语义学;而结果虽然并非一定是但却有可能是这样:我们再也不能认为古典逻辑是支配它们的了。由于我们日常不加思索的实践可以承认所有古典的推理形式对这些句子都是有效的,因此这将意味着:我们的意义理论不再是对我们语言使用过程中具体实践的纯粹描述,相反,它迫使我们对那种实践提出修正,亦即拒绝某些古典有效的论证形式。不过,这种发展并不会为反对那种意义理论提供任何理由,因为这种可能性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来了。显而易见,在任何两个可行的意义理论中,人们总是喜欢那个证明我们实际的语言实践是有道理的理论,而不太喜欢那个需要修正的理论;但是我们没有理由事先假定,我们的语言在每一方面都是完美无缺的。弗雷格以为,自然语言的各种特性(某些论证出现一些模糊的表达式和未定义的谓词,有可能形成没有指称的单称词项,等等)使得人们似乎不可能为它构造一种与它实际一致的语义学;塔斯基也同样断定,自然语言的语义封闭特性使它变得不一致了。这些观点也许正确也许不正确,但不能把它们作为荒谬的东西而先验地排除在外。一种语言可能需要调整,尤其是,按照习惯已被承认的推理原则可能会需要重新评价,这样的可能性隐含在这种思想中:一种语言应该能够通过一种意义理论得以系统化,这种意义理论根据句子的内在结构确定每一个句子的用法,也就是说,一种语言应当能够通过一种原子论的或分子论的意义理论得以系统化;因为人们不可能保证:一种为了满足实际交流的需要而在历史进化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复杂的语言实践,将与任何系统的理论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