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20)04-0041-07 DOI:10.3969/j.issn.1672-0717.2020.04.005 大学办学自主权既是一个中国话语,又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它与大学自治、学术自治等概念的意蕴相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学办学自主权问题就一直受到我国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领域的高度关注,笔者也曾写过多篇文章对此作过一些探讨。①同时,它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时期都有值得探讨的时代命题。本文基于“国家基础权力”的视域,着重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有关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权力来源与大学办学自主权 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核心是权力来源及其配置。而权力这一概念可从多个学科视角来认识,基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性质及笔者的重点关切,本文着重从社会权力的角度来认识。作为社会学视角的社会权力,指的是通过支配人们的环境以追逐和达到目标的能力。在追逐自身目标的过程中,人类加入了彼此合作的权力关系[1]。根据英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曼在《社会权力的来源》一书中所持的观点,社会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社会中“决定性的”,即社会权力的四个来源是:意识形态的、经济的、军事的和政治的(IEMP)。这四个来源是交叠的社会互动网络,而不是单一社会整体的维度、层次或要素,它们也是达到人类目标的组织、制度手段。迈克尔·曼特别提出了一个“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概念。所谓“国家基础性权力”,指的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的控制能力”,也就是“一个中央政府渗入其疆域以及在逻辑上实施决策的制度化能力”。在他看来,一个社会不仅需要有道路、公用设施等物质性基础设施,更需要有关于权力等的制度性基础设施。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主要体现为它提供制度性基础设施的能力。迈克尔·曼的有关观点为解释政府与大学“彼此合作”的权力关系及大学办学自主权提供了一种值得关注的分析视角。 中世纪欧洲,诞生了被称为人类文化史上“智慧的花朵”的中世纪大学(现代大学也发端于此)。自此,宗教神权和世俗政权对大学领导权的争夺一直伴随着大学的变迁与发展过程。即使在民族国家出现以后,这种争夺依然存在,甚至在一些时期、一些国家还异常激烈。正是在这一变迁与发展过程中,大学权力也随着宗教神权与世俗政权的此消彼长而不断发生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宗教神权占据主导,还是世俗政权占据优势时期,其间的不同年代各自对待大学的态度并不一致,由此也使得大学权力拥有情况也不相同。直至现代,随着高等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升,大学开始逐渐走向“社会的中心”,各国政府对大学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而且作为一种“国家基础性权力”建设,普遍加强了对大学的控制,同时在大学办学过程中国家力量即政府权力与大学办学自主权之间的博弈也日趋激烈。 现代大学组织权力的获得主要可分为内发和外铄两种来源[2]。所谓内发的权力,即指大学所承载的某些内在、永恒的人类追求,如对高深学问的探求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所在,由此大学也便拥有了传统赋予的知识与文化资本和相应的权力;而外铄的权力则意指大学与社会的契约关系,即由于培养接班人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大学从社会和国家获得的权力。这实际上是建立在认识论和政治论两种哲学基础之上的两种权力来源。无论是内发的权力还是外铄的权力,皆来源于人们的集体意志,并通过政府立法赋权、行政授权及大学建章立制等其他确权行为来确立大学在学术、教育和行政方面的合法性权力。 大学组织权力来源与这一权力的获得密切关联,但并不是一回事。也就是说,有了明确的组织权力的来源并不意味着大学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相关权力,这些权力的真正获得需要经历一定的赋权、授权及其他确权的合法化过程。而这又与大学的举办体制是相关联的。在不同的国家,大学的举办体制并不一致,这便决定了论及大学组织权力必须与具体的国家相联系。在我国高等教育系统中,作为主体的公办大学由政府举办(如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大学的办学权力主要来源于政府的法律赋权和行政授权。实际上,这两方面权力来源在我国又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并相辅相成。所谓法律赋权,通常是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权力主体的权力范围和廓清其权力边界。而行政授权则指权力的获取主要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文件来明确权力主体的权力范围和廓清其权力边界。这里还有必要对我国法律赋权与行政授权的关系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两种权力在相当意义上具有目标与价值取向上的同一性,即政府往往是通过法律手段赋权于大学来体现其意志和实现其目的。而政府给大学的行政授权也常常以法律为依据,至少不得与法律相冲突。实际上,在许多时候行政授权是法律赋权的延伸或可操作化。当然,也有一些行政授权是法律赋权的必要补充,旨在使大学办学权力更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及实际效力。至于两种权力的效力大小,同样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从一般意义而言,在一个法治程度高、法制健全的国家,法律赋权的效力就会比较高。因此,即使获得行政授权的大学办学权力,有的时候还会进一步寻求法律赋权。比如,依法办学已成为我国大学现代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向和标志,寻求大学办学权力的法制化也成为高等教育界和大学的一种期待和追求,像近些年人们对尽快出台大学法(学校法)就有不小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