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个句子的意义是否就在于它的真之条件?一个词的意义是否就在于它对确定任何含有它的句子的真之条件所起的作用? 没有必要不厌其烦地说,对这些问题的肯定的回答,代表了那些不会完全放弃意义概念的哲学家们对说明此概念最流行的看法,比如,弗雷格、写《逻辑哲学论》的维特根斯坦、以及戴维森等都曾明确地坚持过这个概念,等等。肯定的回答是否是错的,我完全没有把握。不过有一点我相当肯定,即这样一种回答会面临一些棘手的困难,而且,只有在我们说明了如何可以克服这些困难之后,我们才有权假定这种回答是对的。在我看来,我们为什么应该需要或者我们如何能够在这里使用真这个概念(或者更确切地说,真和假这一对概念),也就是说将其作为意义理论的基本概念(或一对概念),绝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对这样做是必要的或可能的,需要加以证明,否则我们没有权利假定意义和真就是以弗雷格所设想的那种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由于有较多的哲学家偏爱对上述问题作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回答,尤其是,由于弗雷格是一个十分伟大的天才,所以,我们对根据真之条件所阐述的意义理论是什么,比对任何可与之竞争的一般形式的意义理论有更多的了解;的确,完全有理由反驳说,构造任何具有竞争性的理论也面临着同样棘手的因难。不过,这些困难属于不同的种类。幸亏有了弗雷格、塔尔斯基以及其他许多人的研究,根据真之条件构造意义理论所面临的困难不是细节方面的困难:它们是一些原则方面的困难,我们是在这项事业的开端遇到这些困难的。我们完全知道如何建造这样一台机器,但是我们还没有理由确信,我们能使它运转起来。当然,在弗雷格和塔尔斯基为形式化语言所设计的那些技术与自然语言的适应方面,还有一些细节问题;不过我们也许有理由对找到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持乐观态度。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其他类型的意义理论没有把真这个概念当作其核心概念,甚至在构造之前,它们也没有遇到原则方面的障碍;然而,正是由于人们还没有认真尝试过建立这样一种理论,甚至没有建立一种适用于自然语言的形式化表达(亦即,某种日常使用的量化语言),一旦我们开始考虑如何可以进行这样一种构造,我们就会遇到一些细节问题。我丝毫也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彻底的研究会告诉我们,这些困难终究还是一些原则性的困难,它们有碍于构造任何这样一种意义理论;发现任何意义理论都有这种困难将会使我们能够提出一些理由,认定在解释意义时使用真这个概念作为我们的基本概念是必要的,而且,正是由于我认为也许可以找到这样的理由,所以我从一开始就承认我不能肯定不能根据真之条件来解释意义。为此目的有必要使用真之概念这个证明本身,也许并不能说明它怎么可能起到这种作用;它本身并不能消除最初对根据真之条件所表达的意义理论的那些障碍,但是它会保证可以找到一种消除这些障碍的方法。但是,现在我们没有任何证明说明,必须把真这个概念作为意义理论的基本概念,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对这种做法的可能性的那些障碍。 在我们能够更仔细地考虑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必须进一步弄清楚,说一个句子的意义就在于它的真之条件,这意味着什么。我相信,大家都有过这样的体验,这种思想虽然乍看上去明白易懂,但要陈述清楚却是难上加难。我认为,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的一步是与这种正确的意见相一致的,即最好把关于意义的哲学问题解释为关于理解的问题:必须把关于一个表达式的意义是什么的断定解释为一个关于知道它的意义意味着什么的论题。经过这样的解释,这个论题就变成了:知道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知道它为真的条件。这是向阐明迈出的一步,但只是很小的一步,因为真正难以捉摸的概念是真之条件本身。知道一个句子的真之条件意味着什么? 不考虑以下事实,我们就无法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有任何进展,这个事实即:我们希望,关于一个句子的真之条件(它构成了对该句子的理解)的知识,应该是从对构成句子的那些词及其组合方式的理解中得出的。显然,我们并不是要说,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即当且仅当获得某些条件特定的句子便为真时,就可以认为任何知道这个事实的人对这个句子有某种理解;这个条件太弱了。我们所追求的是,对讲这种语言的人所具有的理解作出某种说明。一个人可能知道某个句子的意义,甚至包括他并不懂的一种语言的某个句子的意义,但是认为他应当知道这个句子中的每一个词的意义,这个要求太强了;或许,对这个问题可能没有明确的回答。这无关紧要——这个问题并不重要。我们需要的是说明懂得一种语言意味着什么;而一个讲某种语言的人对那种语言的任何句子的理解,是从他关于词的意义的知识中得出的。 因此,我们的问题是:当一个说话者懂得一种语言时他知道什么,尤其是,他由此关于这种语言的任何句子知道什么?当然,当他懂得一种语言时他所具有的是一种实际的知识,一种关于如何讲这种语言的知识,但这并不妨碍把它描述为一种命题知识;对掌握一种程序、掌握一种常规的实践做法,人们总可以作这样的描述,当这种做法很复杂时,这种描述常常能提供对它进行分析的唯一方便的模式。因此,我们所追求的是对一种实践能力进行理论描述。对一种语言整体的把握作这样一种理论描述,就是戴维森所谓的这种语言的“意义理论”,本文也将采取这种观点;也许是戴维森第一个明确地提出,应该探究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会采取什么形式,以此来研究有关意义的哲学问题。 这样,一个意义理论就将描述说,某个说话者所具有的实际能力就在于他对某个命题集的掌握;既然这个说话者从一个句子的构成词的意义中得出他对该句子的理解,那么这些命题将十分自然地形成一个演绎联系的系统。人们认为某个说话者所具有的关于这些命题的知识,只能是一种隐含的知识。我们是根据这些命题对那种能力进行理论描述的,但是一般来说,不能要求某个具有任何特定的实际能力的人,除了对那些命题拥有隐含的知识外,还有别的知识。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当能力指的是说话者讲一种语言的能力时,要求说话者关于构成该语言的意义理论的那些命题的知识,应当表现为一种用语言文字阐述它们的能力,这难免弄巧成拙,因为理论描述的根本目的是要解释:一个尚不懂得任何语言的人必须获得什么,才能最终懂得这种特定的语言。此外,认为一旦某个人掌握了一种语言,他就能用这种语言或任何其他语言对这种语言的意义理论作出明确的表述,这一点恐怕显然也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