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当代中国围绕审批改革的政策实践,呈现出波澜壮阔、形态万千的行政国家图景。“告知承诺”“先证后核”“并联审批”等各类以放松规制(De-regulation)为导向、带有消极许可色彩的政策工具创新,①在央地互动的地方试验模式下得以持续扩散推广。②这种不严格拘于法定规范并带有“适应性管理”(Adaptive Management)特征的行政法模式,③理论上也在不断冲击《行政许可法》的既有框架,使得中国行政法学的时代发展呈现出公共政策导向的崭新面貌。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行政审批改革不同,当前改革在强调放松与解除事前许可的同时,也十分重视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体系构建,力图打破以前改革“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格外注重增强市场监管的效率和精度。⑤ 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官方用语概念,法解释学上缺乏精确定义,主要源自《行政许可法》第13条对于行政许可替代机制的粗略框定,更多是当代中国行政任务变迁与规制改革的实践产物。⑥当代中国规制改革的整体布局中,中央着重部署了“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新型工具的铺陈推广,旨在借助各类事中事后监管工具来起到对事前许可的替代功能。譬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专门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既提高监管效能,又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其中“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制度装置,回应了现代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映射出西方规制理论中“回应性规制”“精明规制”的技术特征,⑦“双随机、一公开”则带有“控权论”的本土蕴涵。可以说,事中事后监管的工具体系体现出较强的实用主义杂糅色彩。⑧ 值得关注的议题在于:以放松规制与量化考核为重心的行政审批改革,通过何种装置来发挥事前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之间的枢纽联动机制?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大数据监管等各类事中事后监管工具的兴起,反映了现代行政国家的何种变迁逻辑?当代中国面临的城乡行政资源差异、非标准化市场、条块与部门分割等本土背景,给事中事后监管的效能带来了何种拘束效应?当前将市场效率奉为圭臬的行政审批改革议程,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监管型国家中“非经济目标”的重要性,这种价值取向会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尤其是社会性规制领域的改革带来何种潜在影响?本文将围绕上述核心议题逐次展开讨论。 二、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联动机制 行政审批改革作为中央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⑨历来带有较为明显的“运动式治理”特征,⑩近年来在“放管服”改革的牵引下,中央政府以疾风骤雨方式强制下放或者取消了数量繁多的许可事项,海量的事前许可被强制归入《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涵盖范围,审批改革旨在通过各类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来取代事前许可的规制功效。之所以采取这种运动治理模式,一方面原因在于审批改革意味着行政机关自身权力的限缩,相关部门缺少“行政自我规制”的自主意愿,(11)《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设定过于模糊宽泛且缺乏判断标准,(1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表述模式也表明其并非一项强制性条款,因此需要科层系统的外部压力来打破僵局,强制打通事前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之间的枢纽渠道。另一方面,限于现有法律框架的束缚与依法行政的强调,地方审批改革的单兵突破面临较大政治成本,“改革成本明显大于收益,这导致地方政府缺乏缩减审批事项的自发改革动力,这也使得行政审批改革基本必须依靠自上而下的运动式方式进行。”(13) 理论上而言,《行政许可法》中的许可评价制度应当扮演事前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之间的枢纽通道功能,由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来判断行政许可的存续必要性(是否需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事中事后监管作为替代机制取代事前许可能否满足规制需求,以及对于两种不同机制各自从经济收益与行政成本等角度进行定性或量化比较。《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了许可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义务,在程序上也设置了行政机关内部(许可实施机关与设定机关之间)的评价报告制度以及带有公众参与色彩的许可建议制度,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许可建议的内容与程序也有更为细化的规范,但相关装置设计依然过于笼统,远未达到量化标准要求。(14)除此之外,基于《行政许可法》本身所蕴含的放松规制精神,行政许可评价程序的规范设定也存有一定的价值偏差并呈现出单向维度特征,许可评价目标更多体现为增设许可的事前控制与事后削减许可的功能导向,对于行政许可的存废带有先验的价值判断,而缺少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的客观预估以及与事前许可的衔接考量。 从实践不难看出,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始终未被有效激活,(15)许可评价程序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并沦为象征性条款。近年来行政审批改革重点放置于许可事项的取消、下放及其量化考核,却鲜有通过许可评价程序来考证放松规制的潜在消极后果及其后续影响。在以放松规制为核心议题的改革环境下,如何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相对于事前许可的比较优劣,以及合理评估当前各类事中事后监管手段的执法效能与承接效果,应当是一项慎之又慎的议题。可以说,规制改革议程的重心更多放在了前端亦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而事中事后监管作为规制改革的后端事项,尽管得到了中央政策的不断强调,但并未获得有效的地方行政资源支撑,事前许可改革与事中事后监管之间缺乏常规且必要的衔接联动装置。正如相关学者的谨慎提醒:“应对行政审批项目的放权改革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保持一定的警惕,假如审批权限一味地取消或下放,而未能做到放管结合,那么有可能会造成社会治理在某些领域的失序,并有可能成为相关机构和部门推卸责任的理由,从而偏离改革的初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