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种自我的矛盾及其克服 实践知识学的核心概念是“实践自我”。费希特认为,“实践自我”就是“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非我的”那个自我,这一命题也是实践知识学的主要命题。在费希特那里,实践自我全部活动的目的在于:自我通过规定非我的活动证明自己的有限,同时又企图通过努力活动突破来自非我的“阻力”,以达到无限,从而阐明实践自我与绝对自我的关系。与理论自我(“自我设定自己是被非我规定的”这一自我)不同,实践自我有较高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即,它有无限的一面,因为它是设定者;但与此同时,设定自己的自我(实践自我)毕竟与“设定非我”的自我(知识学原理之二“自我设定非我”中的自我,即绝对自我)有着更大差异:由于它同时规定了非我,从而使自身有了规定性,这样的自我当然是有限的自我。(注:关于绝对自我与实践自我的差别,可参见拙文《费希特的范畴理论》,收入《西方哲学范畴理论》一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实践自我对表象世界具有依附性。在费希特那里,绝对自我与理论自我是依赖实践自我这一中介来沟通的。实践自我的全部努力就在于消除它对表象世界的依附性,以达到改造表象世界的目的。换句话说,在实践知识学中,自我与非我的矛盾转化为有限认知自我与无限自我之间的矛盾。如果说,在理论知识学部分,理论自我致力于解决自我与非我的矛盾,且依赖想象力来克服,那么解决后一矛盾则主要依赖于“自我的实践能力”。费希特说,“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一种自我的实践能力而以之作为联合的手段。”(注:费希特:《全部知识学基础》1986年中文版第167页。) 费希特认为,要消除有限认知自我与无限绝对自我之间的矛盾,首先必须扬弃有限自我对非我的表象依附性,因为有限自我由于与非我的对立关系,因此这种表象依附性是一种具有必然规律的依附性。要消除它,就必须把非我看成是与自我同一的东西,是由自我规定起来的存在。在费希特看来,这就必须有一个前提,在“自我由自己本身规定着的至今未被认知的而且自我因它的阻力才成为认知能力的那个非我”,“这样一来,有待于表象的非我好象被规定为直接的,而从事于表象的自我却象成了间接的,即成为借助于上述规定由绝对自我所规定的了。自我好象变成了仅仅是依存自己本身的,也即,它好象是完全由本身规定的了。它好象只是它自己所规定的那个东西,此外就一无所是了,而矛盾也就顺理成章地扬弃了。”(注:费希特:《全部知识学基础》1986年中文版第169—170页。)这样一来,有限自我与无限自我就可以统一起来了。 二、实践自我的两种努力活动 在费希特那里,“自我的实践能力”不是别的,正是“努力”(Streben)。他对两种自我的划分,实际上是从不同的层面揭示出实践自我的两种努力活动。无限自我表现为无限的努力,有限自我表现为有限的努力。在此,费希特仍坚持存在与活动的统一。所谓无限的,即绝对自我的设定活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绝对自发性的无条件活动,在实践知识学中指无限地规定非我趋向的过程。所谓有限的,是指存在于绝对自我中的一种特定活动,它由于设定了非我,也就出现了一种阻力,依据交互规定原则,有阻力必有反阻力活动,因此这种反阻力之努力就是有限的活动。总之,它作为无限指向自身(超越有限而回归自我),作为有限,它始终要指向一个对象。因此,这两种意向性行动本身是不可分割地统一在一起的,因为“作为一种努力的无限活动,既然与客体发生了联系……它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的活动。”(注:费希特:《全部知识学基础》第189页。) 费希特将兼有以上两种意义的意向性行动称为“努力活动”。他说:“自我返回自己本身的纯粹活动,就其与一个可能的客体的关系而言,是一种努力。”(注:费希特:《全部知识学基础》第183页。)这种努力“活动便是实践自我的存在方式,它有五个特点:(一)它是一种指向客观的活动,存在于自我之中,为自我的绝对行动所设定。(二)这种努力是某种愿望、趋向的显现,它包含某种缺乏和对立,因而是有限的。(三)这种努力是一切客体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没有努力,就没有客体(客体来源于自我的活动)。(四)努力与反努力同时并存,势均力敌,从而保证了自我规定非我的活动。(五)没有自我的无限努力,就不可能使理论的活动变为实践的活动。E·克洛纳也说,正是谢林恰当地表达了费希特的这种认识,“没有对象的意识,就没有自由的意识,没有自由的意识就没有对象的意识。”(注:E·克洛纳《从康德到黑格尔》第2卷1977图宾根第504页。)正是自由意识与对象意识的统一保证了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化,是自我的无限努力活动完成了由有限向无限自我的发展。不仅如此,费希特还着重说明实践自我的努力活动之所以要设定一个阻力——非我的限制,乃是出于自身的目的,这种自身目的在于显示自我活动的无限性。这种目的既可能达到又不可能达到,它仅仅是一种无限的永恒的理想,是一种“应当”。E·克洛纳认为,“费希特的体系包含着辩证法的目的论因素。”(注:E·克洛纳《从康德到黑格尔》第2卷1977图宾根第504页。)费希特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他的哲学“不是独断的,而是实践的。”(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76页。)它不是规定“是什么”,而是规定了它“应当是什么”,自我也被设定为“它应当包含那个使有理智的自我的活动为之减少的那个非我的存在根据于自身之中,这是一个无限的理想,其本身是不可思议的。……从这个角度看,自我是实践的。”(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76页。)我们认为“应当”这个概念极其准确地表明了费希特实践观的实质,它一反理论自我力图说明自我如何行动的作法,而提出自我应当如何行动这一具有伦理规范意义的主体性问题,从而画龙点睛地指出建立一种新型哲学(生命主体论哲学)的迫切愿望和现实可能性,这种哲学的魅力正在于昭示人们:人应该如何行动。费希特的实践观不仅是从康德到黑格尔这段德国哲学主体性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它对谢林、黑格尔实践观的影响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