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古斯塔夫·亨普尔是美国著名的分析哲学家和科学哲学家。二次世界大战前,他曾是欧洲分析哲学第二个中心柏林小组的成员,与维也纳小组的成员的关系密切。大战爆发后,亨普尔为了逃避纳粹政权的迫害而移居美国。 作为早期分析运动中的一个年轻有为的后起之秀,亨普尔继承了逻辑经验主义的传统。他认为,哲学必须依赖于科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先进的科学理论推动了哲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革新。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而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寻求可靠性知识的唯一有效和最合理的方法,所以是其他各学科的楷模,当代哲学更是以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为代表的现代自然科学发展的必然产物。 到美国以后,亨普尔的哲学思想日臻成熟,加之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对他的影响,使他成为逻辑经验主义内部最机敏的批评家之一。他提出对维也纳学派的一些重要观点进行重大修改,以适应美国的实用主义,并为以奎因为代表的新一代分析哲学家的成长奠定了理论基础。一般认为,亨普尔的哲学是从维特根斯坦哲学发展到奎因哲学这一过程中最关键的中间环节,因而在当代分析运动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亨普尔对意义证实理论的重大修改最能说明其哲学的这种特征。 在谈到语言的意义问题时,亨普尔鲜明地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一种经验主义的语言里,一个陈述的认识意义是反映在它与该语言里的一切其他陈述的逻辑系统的整体之中的,而不是与观察命题的关系。在这种意义下,经验科学的陈述具有一种比可用观察命题的名词所能表示的意义更多的意义。”在他看来,认识意义具有解释系统的特征,因为认识意义只能为整个理论系统所具有。意义的单位不是孤立的单个陈述,而是整个陈述系统。所以,他的哲学基本观点已经远离了维也纳小组的传统,似乎更接近奎因式的经验主义。在修改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过程中,亨普尔回顾了现代经验主义在这个问题上所经历的发展和变化,对各种不同观点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批判。 逻辑经验主义有些什么基本特征呢?经验主义的基本命题宣称:我们所能够认识世界的一切,都有赖于我们凭直接经验和直接观察得来的报道。但是,由于关于世界的陈述有很大一部分同这个基本命题不相适应,例如对于“这个桌子是由原子组成的”这样一个陈述,我们不能仅凭肉眼直接观察判别它的正确性。逻辑经验主义试图对我们关于世界的认识提出一种清晰而精确的经验主义理论。这种理论既为我们的日常知识,又为科学知识的精确陈述提供说明。逻辑经验主义高出一般经验主义的地方就在于:它认为人们能够通过观察所直接确立的东西,去间接地检验这些理论和假设。“因而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任何论断世界上某种东西的陈述和假设,都必定可以用描写我们能以直接经验和直接观察所确立的某物的句子,来加以直接的或间接地检验的。”这就是所谓“可检验性标准”,一个不能满足这条标准的句子,被看作毫无意义的形而上学伪陈述。 逻辑经验主义为了把有意义的句子同没有意义的形而上学伪陈述区分开,对意义概念做了一个精确的表述:“一个句子作出认识上有意义的断定,因而可以说它是真的或假的,当且仅当,或者(1 )它是分析的或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人们说它有纯逻辑的意义,或者(2 )它是能够,至少潜在地能够用经验证据来检验的——在这种情况人们说它有经验的意义。”这第二个方面,就是作为逻辑经验主义根本原则的意义可检验性标准,是逻辑经验主义意义学说的基石。 亨普尔对这种学说的基本评价是:“经验主义的意义判据的一般意向基本上是合理的;尽管用法上往往过分简单化,它的批判的应用整个说来还是有启发性作用的,也是有益的。”但是,他尖锐地指出,由于这条判据过于笼统,因而不可能成为一条准确的普遍适用的标准。过去的经验主义者不可能弥补这个致命的弱点,其原因在于他们信守两个错误的观念:第一是认为在纯逻辑意义的陈述和经验意义的陈述之间有明确的界线;第二是认为在确有认识意义的句子和确无此种意义的句子之间有绝对分明的界线。 一个认识意义的判据是否适当,要看它是否满足“适当性”的必要条件。亨普尔给出了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按一条给定的认识意义判据,句子N无意义,那么有N在其中作为非定成分的一切真值函项复合句,也必须是无意义的。因为如果不能把一个真值有意义地赋予N, 也就同样不可能把真值有意义地赋予含N的一切复合句。 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的任何关于认识意义的判据,显然不可能准确地把有意义的句子和没有意义的句子区分开。 早期现象主义的经验意义标准,实际上是关于被检验假设同一个或一组描述可观察现象的观察句子之间的关系问题。所谓原则上的可检验性,就是一给定的句子同某个观察句子的集合之间建立这种关系的性质,正是这种性质刻画了该句子的经验意义。经验主义早先的判据是所谓可核实性要求,即一个句子是有经验意义的,当且仅当它不是分析的,而它至少在原则上又能够用观察证据完全核实,也就是有可能指出一个有穷的观察句子集合,若这些观察句子是真的,则此句子也必然是真的。这个判据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即使一个句子是分析的,或者即使给出的各个观察句子在逻辑上是互不相容的,也将满足这个判据的要求,于是一切句子都将有经验意义了。 为了克服这个缺点,有人把意义标准表述为原则上可核实性的要求:一个句子有经验意义,当且仅当,它不是分析的,而又可以从某个有穷的逻辑上一致的观察句子的类逻辑地得出。根据这个要求,这些观察句子不必一定是真的,因为原则上的可核实性意味着用潜在可观察现象的可核实性。亨普尔指出,这个意义判据有三个严重的缺陷。第一,依照这种标准,一切表达普遍规律的句子都是没有意义的,但实际上这类句子都是构成科学理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以这个判据过于狭隘了。例如:“是鹳”和“是有红腿的”这两种性质都是可观察的,同时前者又不能逻辑地引申出后者,于是“所有的鹳都是有红腿的”这个句子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矛盾的,由于它不能从一个有穷的观察句子的集合演绎出来,便成为没有意义的了。但是说这个句子没有意义确实令人不可思议,因为要把这样的句子排除于科学语言之外,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二,此句的否定句“至少有一只鹳不是有红腿的”,却很容易从“a是有红腿的”和“a不是有红腿的”这种类型的任何两个观察句子演绎出来,于是按照经验主义的这条判据,该否定句在认识上应该是有意义的。问题在于,这个有意义的否定句子作为真值函项却包含了没有意义的成分,即未加否定符号的那个句子。所以这条意义判据不符合判据的适当性的必要条件,第三,按照这个判据,一个满足可核实性要求的句子S同一个不满足它的句子N之析取,必然是有认识意义的。因为根据逻辑规则,若S能从某观察句子类演绎出来,则S与N的析取句子“S∨N ”也能从同一观察句子类演绎出来。这种情况进一步表明这个判据不能将有意义的句子同没有意义的句子准确地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