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 )因作为其哲学结果之一的解构主义而知名于世,但对他的思想的真正的哲学审视,更应当注目于他的这个和诸如此类的结果的逻辑来源上。当我们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将发现,他与胡塞尔(E.Husserl )的现象学哲学之间有着深刻的关系:人们经常提到他出版的第一部著作《E.胡塞尔的“几何学的起源”:翻译和导引》,但现在我们已知道,1953年,当他还在大学学习的时候,就写成了一部专著:《胡塞尔哲学中的起源问题》(J.Derrida,LeProbleme de la Genese Dans la Philosophie de Husserl, Paris:PUF,1990)。事实上, 直到他写出奠基性的著作《论书写学》之前,他的主要著作和文章几乎都与现象学有某种直接的关系。因此,若想深入理解德里达的哲学思想,就有必要了解他对胡塞尔哲学的解读。在本文中,笔者所要谈论的,正是德里达在其主要著作之一《语声与现象》中对胡塞尔指号现象学思考的解读。我们将会看到,通过分析,真正的“隐晦哲学家德里达”(叶秀山:《意义世界的埋葬》,载《无尽的学与思》,云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的思想“路数”,多少会更加清楚地展示在我们面前。 一 德里达在《语声与现象》中对胡塞尔的解读,是从后者在其《逻辑研究》第二卷的“第一项研究”中将指号(Zeichen,Signe)一词的使用作了当表达(Ausdruck, expression )讲和当引指(Anaeichen,indice)讲两种不同情况的区分这一作法入手的。因此,我们对这一“解读”的解读,也就从这里开始。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项研究”的第一章开首,我们就看到他对指号的使用所作的上述区分。这一区分,就先验哲学的深刻理路来说,其缘由在于:它将为一种(指号)哲学理论扬弃超越性(Transzendenz)而达成内在性(Immanenz)提供一个出发点。说得明白些,就是一种(指号)哲学理论,总会遇到能指(signifiant)与所指(signifié)的对立之难题。 也就是说,遇到像“先验的所指(le signifi é transcendantal )”(J.Derrida,"Sémiologie et Grammatologie", in Position,Paris:Minuit,1972,p.30)这样在哲学上难以捉摸的东西。包括胡塞尔的现象学在内的一切先验哲学之殚精竭虑,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看作是为将这一超越物内在化而构筑成一个内在论体系的努力。胡塞尔对于指号一词的使用所作的区分,目的正在于使通常意义上的所指,或者推论至极,那个先验的所指,在其为之构建的特定体系中成为内在的。而作为这样的内在之物的一个基本的条件或特征,便是它不再是主观经验的产物。因为主观的经验永远也不可能触及普遍性,从而对象的普遍性对于它就成为地道的超越物了。自从休谟以后,哲学地思考着的人都懂得将经验的因果过程限定在“此岸的世界”。反过来说,如果只是基于它们构成的过程,就不可能有康德,并且也不可能有胡塞尔所定义的客观性。而这样的客观性,如果不想立即陷入困境的话,只能是一种观念的客观性(idéalité)。胡塞尔区分指号一词作为引指和表达两种使用,正是因为他看到了指号作为引指只能是主观经验的,而唯有表达才可能揭示指号的观念客观性。正如德里达清楚地看到的,表达“永远预设着某个意指(Bedeutung)的观念性”。(J.Derrida, La Voiret le Phénomène〔以下简称VP〕,Paris:PUF,p.18 )一个重要的事实是,上述关于指号一词的使用场合所作的澄清,并不意味着存在两类不同的、分别称为引指和表达的指号。事实上,在实际的指号过程中,引指和表达的关系是复杂的。简单地说,它们虽然常常伴生于同一个指号过程,却也有独立存在的时候。并且,它们之间也没有外延上的属种关系。(E.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 〔以下简称LI 〕, translated in English by J.N.Findlay, London: Routledges &Kegan Paul,vol.1,1970,p.269)这就给了我们撇开引指单独考察表达的可能性。当胡塞尔利用了这种可能性,并将意指只与表达联系起来的时候(“……作为表达的特性的意指……”〔ibid〕),他为自己利用表达的上述观念性来完成意指或所指的内在化的方略提供了实施的初始契机。(需要指出的是,在与此有关的意义上,胡塞尔并没有像弗雷格〔G.Frege〕那样对Bedeutung和Sinn作出区分。这发生在一个持上述内在论方略的哲学家身上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这里, Bedeutung 和sinn的区分本身就带有一种与内在化相反的倾向,即导致超越的形成,我们在这里将Bedeutung译为“意指”, 而非按照一般的译法译成“指称”,部分地正是由于胡塞尔与弗雷格的这一区别。) 正是这后一个关联, 使得德里达以为在将胡塞尔的论述中Bedeutung一词译成法语时,不能译成现成的词signification,而只能造出一个“vouloir-dire”(欲说)来传达Bedeutung,确切地说,动词Bedeuten之义。因为胡塞尔对指号的使用场合所作的区分,以及断言唯表达方有意指的思想,必然引出“没有意指的指号”的概念。“我们可以随着胡塞尔,毫不显得荒谬地用德语说,某个指号(Zeichen )被剥去了意指(Bedentung)……我们不能用法语无矛盾地说, 某个指号(signe)被剥去了意义(signification)。”(VP,p.17)“我们因而也许能够不违背胡塞尔的意愿地,同时如胡塞尔所说,在一个言说着的、表达着的主体关于某个事物想说的,和一个表达想说的意义上,将bedeuten定义或翻译为vouloir-dire;于是就能够保证Bedeutung总是某人或某一话语(discours)所想说之事物”。(VP,p.18)德里达在这样写道的同时,还加上了一条注释:“To mean,meaning正可用于(翻译)bedeuten,Bedeutung, 但是在我们的法语中却没有这样恰如其分的等价物”。(ibid) Ausdruck,Bedeutung 或 le vouloir-dire 对于指号过程中的引指现象的优先性,是与胡塞尔的现象学还原的基本思路完全一致的:它可以说是现象学还原在指号问题的现象学思考中的具体表现。在这一还原中,被“悬搁”或“以括号括起来”的便是形形色色的引指。我们看到,在这种严格的还原中,甚至面部表情和身体语言都被当作引指过程而括了起来。(LI,vol.1,p.275 )在剩下的过程或这一现象学还原的剩余(它“与被言说出的话语的可能性有着无法消去的关联”〔VP,p.18〕)中,我们最终看到了“纯而又纯的”表达——自语(monologue)。德里达在《语声与现象》中对胡塞尔的指号现象学思想的批判性解读,其实正是围绕这个自语现象展开的。 二 (一)德里达在其解读中,从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第一项研究”中繁复的指号-意指分析中,抽出了始于指号一词使用的两种不同场合的区分,并经由对引指的“悬搁”而达成自语现象的指号现象学意义的确认这条线索,而且对之作了强调。德里达的这一解读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抓住了这样一个关系:作为具有“意指”的指号,即“有意指的指号(bedeutsame Zeichen,signe voulant-dire)”, 表达是“意愿的外在化”。(VP,p.35)因为“不存在没有意愿意向的表达”(VP,p.36)。这种表达和意愿、意向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正是意指的内在性的根据或条件。于是,“在表达中,意向之所以是绝对地明确(存在)的,正是由于它激活了那可以完全内在地存在的语声,并且由于那所表达者也只是意指,就是说,一个并不存在于(外在)世界上的观念性(物)”(VP,p.35-36)。相反,“在引指中,(指号的)生命力受到两种限制:指号的载体,它不(像语声那样)只是空灵;和被引指物,它是(外在)世界上的某个存在”(VP,p.35)。因此,表达之存在场所只能是言语(discours oral):“事实上, 如果说表达总是由作为欲说(vouloir-dire)的bedeuten 来充当居所和由以获得生命力,那是因为对胡塞尔来说,Deutung,即意指(bedeutung)的解释、理解和知悟是永远不可能在言语之外产生的”(VP,p.36)。这样一种关于意指和表达的思索,顺势把那些非言语的手势、面部表情等排除在问题的主要方面之外了。它们只有在被言语解释了的时候,才够得上作表达的资格。(VP,p.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