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分别在其决议的第五章和第六章明确指出,“改善营商环境”是“优化政府职责体系”重要环节,而“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则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重要途径。改善营商环境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如何进一步耦合,是当前学术界与实务界亟需探索的焦点问题。 其实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顶层设计,2013年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便已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出了“总体目标”,其中一条正是“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2017年4月,浙江、辽宁、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7地成为第三批正式挂牌成立的国家级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中,《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16号)进一步将“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上升为“总体要求”“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初步建立,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党和国家的系列文件多次强调,改善营商环境,是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甚至是下一阶段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础及首要任务。因此,对于浙江、上海、广东等地的自由贸易先行试验区,要落实好中央的战略布局,就要真正做到区域营商环境的提升;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模式,就更要在营商环境方面作出敢为人先的制度探索。 营商环境是一个经济体有效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依托。良好的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能够有效甄别、吸引并利用高质量外资,进而推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成为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载体。自2018年始,每年公布的《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所使用的评价标准,基本上是世界银行构建起来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然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在适用性、针对性上,都不能完全满足中国特色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一旦不能精确评估营商环境的建设成效及不足,那么就可能导致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与中央的目标南辕北辙。为此,有必要构建一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指标体系,这兼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部分学者关于构建营商环境评估体系这一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例如,杨涛(2015)基于山东、江苏、浙江和广东四个地区的调研分析,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以及政策政务环境三个层面构建了省份营商环境指数。娄成武和张国勇(2018)以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从整体感知、政务环境以及要素环境感知三个层面构建营商环境评估体系。此外,郑方辉等(2019)利用广东省的实证结果,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四个层面构建营商法治环境指数。王绍乐和刘中虎(2014)从法治、效率、税收成本以及社会满意度等维度构建中国税务营商环境指数。而彭向刚和马冉(2018)认为,亟需从理念、设施、制度、流程、效能以及评价标准等层面优化政务营商环境。 综上所述,学术界主要侧重于省份地区以及法治、税收等单一维度营商环境指数的构建,从多个维度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的研究还较为少见。基于现实的急迫需要及相关理论的缺乏,本文通过解构“中国特色”,并借鉴国际先进的开放型经济政策和制度体系建设经验,综合以上两个维度构建营商环境指数,作为国内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建设与评估的标准,进而推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发展,加快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进程。 具体而言,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作出增量贡献。第一,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运行缺乏理论支撑。本文对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的理论探讨,有助于形成指导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理论体系,为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运行提供理论依据。第二,本文尝试基于当下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内涵与建设目标,并结合世界125个国家和地区的先行先试经验,构建适用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有利于政府更清晰地看到既往成绩及不足之处,以便更好地改进。第三,本文依据所构建的营商环境指数的评价标准,从多个层面探讨优化升级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的具体路径,不仅是对现有文献的有益补充,对于各级政府改善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商环境兼具一定指导意义。 二、从自由贸易试验区到自由贸易港:开放型经济的不断升级 早在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报启动前,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就开展了自由贸易港区的申报工作。其中浙江舟山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可行性相对较高,正因如此,国务院才会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16号)的“发展目标”中明确提出:“对接国际标准初步建成自由贸易港区先行区”。这一与众不同、高级别的战略定位,不仅是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中唯一的,亦是所有批次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中唯一的。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属于最高法律位阶的行政性规范文件,具有正式的行政法效力。因此,浙江省先行先试建设自由贸易港(区)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 然而,“自由贸易港区先行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由贸易港,因为在随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中,“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概念及其定义被明确提出,更成为了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乃至海南省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总体目标之一。其他地区申报国家级自由贸易港的工作暂时有待中央后续的政策文件指示,才能继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