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增强国有经济创新力。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提出增强国有经济创新力。这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新时期对国有经济发展的战略挑战和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的新的时代命题。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增强国有经济创新力首先必须要增强国有企业创新力。增强创新力是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竞争力、影响力、控制力和抗风险能力,进而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关键。在当前发展阶段和复杂国际环境下,增强国有企业创新力对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理论上,是否要增强国有企业创新力取决于国有企业是否具有创新功能和一定的创新效率。近年来,国有企业创新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学术研究热点,其中,国内学者较多关注了国有企业创新效率问题,但存在较大分歧,而对国有企业创新功能问题关注较少;相比之下,国外学者则对国有企业创新功能问题讨论较充分,越来越多学者对国有企业创新功能与创新效率持肯定态度。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创新功能研究 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对国有企业的创新功能大多持否定态度,这主要是因为西方主流经济学把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为弥补市场失灵。此外,其依据还有:由于受到更多规则限制和对风险的规避倾向,国有企业不适合创新;[1]由于长期处于垄断地位,一些国有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2]由于“委托代理”矛盾,国有企业缺乏提升创新绩效以获取创新回报的积极性。[3] 国内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不适合或不利于创新,其中主要有两方面因素:第一,国有企业的垄断性质。如在我国外需疲软的情况下,上游国企的垄断导致国有企业所处的上游产业出现产能过剩,抑制了技术创新。并且,由于垄断利润的存在,国企从事技术进步和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降低。[4]第二,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国有企业的公有产权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并不是国有企业所有者,这导致经营者的创新激励问题在国有企业创新发展中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这是因为,首先,创新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国企经营者在职期间几乎无法得到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其更愿意完成短期政府目标所带来的政治晋升的机会;其次,创新是一个充满风险性的过程,这种风险性会增加国企经营者在职期间带领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成本(即因为创新风险而导致的业绩受损),使国企经营者不愿意或不敢承担创新风险;[5]最后,国企经营者同时具有“经理人”和“政治人”双重角色,政治晋升激励使其不愿意承担风险性大、回收期长、成功率低的创新投资,而更愿意创造短期良好的经营业绩以取得政治晋升的机会。[6] 与上述观点相左,近年来国外大量学术研究成果表明,国有企业在宏观和中观层面具有独特的创新功能和作用。如一些文献指出,国有企业可以被认为是国家创新政策的参与者或者政策工具。[1][3][7]马祖卡托(Mazzucato)和卡特(Kattel)认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共部门是国家创新意志的政策工具,特别是在一些关键战略技术领域完成国家的“创新”使命。[8]弗洛里奥(Florio)也指出,一些国有企业通过支持高水平的研发投资和培育一批私有部门无法冒险承担的新兴产业,已使其成为国家战略部门的产业政策实施工具。[9]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评估了新加坡、巴西、印度、中国和南非5个国家的发展经验,发现国有企业始终是这些国家的发展战略工具,并且主要承担了一些重大应用创新任务。[10]也有研究表明,许多国家用国有企业来解决基础研究密集产业市场失灵问题,因为这些基础研究密集型产业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产生经济效益的周期长,风险性大,私营企业不愿加入。[11]比如,在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等拉丁美洲新兴经济体,为了解决基础研究密集产业市场失灵问题,大量国有企业专门承担了基础研究任务;[12]在法国、挪威、瑞典等发达经济体,国有企业承担了大规模、高风险产业发展的任务;[13]而在芬兰,许多国有企业活跃于创新研发和高技术产品的开发。[7]还有学者从知识创造角度分析了国有企业的创新作用,认为相比一些高校和研究机构,国有企业作为企业组织其治理结构更加灵活;并且和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和政府有着“天然关系”,这种关系使国有企业在公共投资、创新网络和创新政策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些因素使国有企业能够更积极地融入公共创新网络和探索新的知识。[14] 国内学者对国有企业创新功能的深入探讨较为匮乏,仅有少数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其中,卫兴华指出,我国国有经济是实现重大科技创新、科技兴国、实现国家现代化、应对国际竞争的坚强力量,从而肯定了国有企业的创新功能。[15]陈劲认为,国有企业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6]李政提出,国有企业要在自主创新中发挥引领作用。[17] (二)关于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率研究 传统西方经济学在代理理论和“软预算约束”等理论基础上推导出了国有企业相对于私营企业来说具有更低的运营效率和创新能力的结论。[3]这种观点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国家并非称职的企业所有者,国企存在严重的效率损失,由此会导致创新萎靡的问题。国内部分学者在我国各类型企业运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后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即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率和创新能力要显著低于非国有制企业,这一现象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更为突出,[5]且产权性质差异是导致国有企业创新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18]。这些研究趋向于忽视宏观层面上国有企业需要承担的国家创新发展的目标和国有企业在国家创新发展中的地位,更没有考虑到国有企业所起到的创新平台作用和知识创造与溢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