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现象学的本质直观方法和建立于其基础上的现象学本质理论是二十世纪西方哲学精典之作。本质直观的根本立足点在于区分事实和本质,或者说本质还原的目标在于,在认识中,把经验的事实排除掉。本质还原所剩余的东西就是纯粹本质区域,这个本质区域包括个别物的种属、怎是、谓词、范畴、概念、形式、共相等。 所谓“事实”,胡塞尔认为,就是我们经验的行为个别地设定着的诸实在物,也就是被设定在时空中的具体存在物。〔1〕《逻辑研究》中已经指出了感性经验行为是一种“信念”行为,它具有设定性质,虽然我们的外感知可以由感官原初地给予它们以存在,但此经验物却说不上是被经验活动所体验到的,而勿宁说它们是被假定和断定为存在的。事实的、个别的、实有的诸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偶然的杂多存在物,杂多之间虽然也有自然法则的那种联系,某个别物虽然也受到这种法则的支配,但由于这种自然法则只是“事实性规则”,即经验科学所把握的那些经验事实的纯事实性组成关系,而且这些事实性规则同事实一样都被假定为时空中的,诸时空事实间的并置关系。因此,事实性规则就是偶然规则,受此支配之诸事实也必然是偶然之物。对事实性规则而言谈不上“客观有效性”,它只具有或然性。 但胡塞尔并不打算在休谟的意义上来谈论“实际事情”并把它推入偶然性和或然性领域。胡塞尔认为个别物之间有本质必然性的关系,我们只能在认识论上才能合法地来谈论本质必然性关系。本质是相对于认识而言的“有效性”,不相对于“认识”,则无从谈论“本质”,也无从谈论“有效性”,而只有事实和事实性组合,所以胡塞尔认为,一方面,“一个个别对象一般不只是一个个别对象,一个Dies da(此处这个)!一个一次性存在的对象”〔2〕它具有“本质”和“本质必然性”、并处在“本质必然性关系”中;但另一方面,这个本质和本质性关系是“一种可被把握的本质”,一种“可被归入种种一般性等级的本质真理”。〔3〕因此,在自然思维的立场上,事实只是事实,事实间的规则也是事实,在这种立场虽然也谈论“本质”,但这种“本质”只是包含在事实中的非独立因素,是事实整体的一个部分。在胡塞尔看来,只有在认识论中才谈得上区分本质和事实,这不仅因为本质不在时空之中自在,而只是在把握它的行为中被把握到、被体验到、被直观到、被明证性地给予;而且因为只有在认识论上,我们才能进行这样的还原、排除和区分的操作,才能进行这种不设定的反思变更,才能使本质作为独立的本体和独立的本质对象与事实完全区别开来。所以本质作为“本质真理”是认识中的被认识之物。它还表明认识的真正含义在于:不是去认识“对象中的本质”(essences as objects),而是去认识“本质性的对象”(objects sabsumed under essences)。〔4〕 当然,在胡塞尔看来,虽然本质依赖于认识,但并不意味着本质产生于意识,如同心理材料产生于心理活动那样。虽然我们通过心理活动可以重复地去体验本质,但心理活动的这种体验至多只能是去发现和“看”到本质。本质作为本质类它是本质对象自身,不论是此时或彼时的体验,也不论是此人或彼人的体验,它总是同一性的一极。就象1+1=2,我可实际地通过心理体验得到一个东西加上另一个东西等于两个,我也可以通过计算活动进行1+1=2这种演算,但1+1=2不依赖这些实际的活动。甚至假设人类消失,1+1=2仍然是自明的本质事态。而且本质所依赖的那个认识,也不是经验性的心理活动,而是本质直观这种新型的认识行为,这种认识行为也去除了任何经验前提。作为本质的认识行为,它与认识的本质对象构成了本质的相关性关系。 对于一般认识论而言,认识个体之物,个体之物是时空之物,因而是事实。而个体物的本质是指作为其性质的特定物,这些性质在陈述中充当着主词的谓词,胡塞尔称之为“本质的谓词”,并且认为“这些谓词属于主词,从逻辑上讲,本质是这些个体之物的种和属。”因此,“最初,‘本质’一词表示一个体最独特的存在中呈现为其‘什么’的东西”,即亚里士多德的“怎是”。 但胡塞尔强调无论是语言表达式中的谓词,还是逻辑上的种属,作为“dies da”的“Was”,并不是一个从宇宙论立场上视为包含在个体物中的非独立的、事实性的部分,它们作为“本身”是“一个自身如是的存在物”:既不属于实在世界,也不属于现象世界;既不是经验面对的东西,也不是内在于经验的东西。本质属于一个独立的艾多斯Eidos世界。比如,一个红色作为一个事实,与别的事实有其程度上的区别,但我们之所以把这些不同程度的颜色都称为“红”,是因为红本身;一个颜色作为一个事实,如红色,有与其它颜色如蓝色在色彩上的不同,但我们之所以把这些不同的颜色都称为“颜色”乃是因为有“颜色本身”;一个声调与其它声调可相比较,但不改变其为“声音”,乃因为有“声音本身”。这些“对象本身”乃是作为事实个别物的“某种共同物”,而属于这个个别物的“共同物”的东西,另一个个别物也有,胡塞尔认为这种“共同物”就是事实的本体、个别的共相,“共同的”“类”,“独立的”东西。因此本质所起的作用是界定事实个体的“区域”和“范畴”,〔5〕如红本身是具体红的“范畴”,它界定这个事实个体和那一个事实个体是红的而不是别的;颜色本身作为具体的红色、黄色的“范畴”界定了它们是“颜色”而不是声音。所以本质是个体的范畴、区域、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