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休谟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论述,提出了科学理论中归纳方法的有效性问题。这个问题是:在归纳推理中,对于从已观察到的事实到未观察到的事实的推断,我们有什么恰当的证据?这个问题还有其他的表述方式,如“我们有什么理由从对个别事例的观察中引出普遍性的结论?”“从单称陈述到全称陈述的推论如何能得到证明?”波普尔将归纳问题概括为关于“归纳推理是否得到证明,或者在什么条件下得到证明的问题” 〔1〕,他最先将归纳问题称作“休谟的问题”。 休谟提出了归纳问题,也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他的因果关系理论证明,对于归纳推理的必然性不存在逻辑的证据,而只有心理习惯的证据。当我们断言事件A出现,事件B也必然出现,两者之间有因果联系的时候,只是由于过去观察到两者之间的恒常会合而形成的习惯。他的这个回答是怀疑主义的,是对人类理性的怀疑。休谟自己也完全意识到这一回答的怀疑主义含义。他在《“人性论”概要》中总结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时说:“根据以上所述,读者将很容易看出,这本书中的哲学具有很强的怀疑主义,它趋向于给我们这样一个概念:人类的理智是不完善的,范围是狭窄的”。在《人类理智研究》中,休谟则将他对因果关系的心理主义理解径称为“怀疑主义的解决办法”。休谟对归纳问题的回答,打破了在他之前人们对归纳确实性所怀有的一贯信念。休谟正是以其怀疑主义的回答将归纳问题摆在哲学的面前。 为了更好地理解休谟的归纳问题对后来哲学的影响,我们有必要简略回顾一下归纳理论的历史。 在西方哲学中,对归纳的研究由来已久。最先对归纳作系统阐述的是亚里士多德。归纳(induction)一词是从亚里士多德所用的希腊词翻译过来的。亚里士多德用该词是指建立普遍的命题,即通过对个别事例的考察,建立具有“所有的S都是P”形式的命题。他认为,归纳法“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亚里士多德讨论了完全归纳(完全枚举归纳)和不完全归纳(简单枚举归纳)两种归纳推理形式。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包括了被考察对象的全部事例,它的结论是必然的。因此,亚里士多德将此推理当作特殊形式的三段论推理。对完全归纳推理的考察是亚里士多德在归纳法研究方面的主要贡献。不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只包括被考察对象的部分事例,它只提供或然的结论,因而它不能用于证明,只能用于辨论。亚里士多德没有进一步提出改进不完全归纳推理,提高其结论可靠性的方法。虽然亚里士多德也看到了归纳对于演绎推理(三段论推理)的重要性,并强调三段论不足以单独建立普遍命题,它的最初前提或第一原理必定来自归纳,但总的来说,他对演绎的重视远远超过了归纳。 在以复兴古典文化为口号的文艺复兴时期,亚里士多德的归纳观点没有受到人文学者和自然科学家的应有重视。其主要原因是,这种归纳方法只能描述既已存在的事实,而不能用于发现新的知识、因此,它对于科学是无用的。随着科学日益成为知识的中心,是否有助于科学的发现和知识的增长,就成为衡量一种方法是否有效的重要尺度。于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学者为使归纳的方法实际有用所作的尝试,比如,罗吉尔·培根已经提出了真正的科学所应用的方法是归纳法的思想。邓斯·司各脱提出了与穆勒求因果五法中的契合法相类似的归纳求同法。威廉·奥卡姆还初步探讨了通过比较两事例的差异,引出倾向性的因果结论的程序。然而,真正将归纳法奠定为科学发现的基础,并赋于其近代实验科学气息的,是站在近代哲学入口处的弗兰西斯·培根。 培根认为,要支配自然就必须服从自然,人是自然的解释者,归纳法就是发现自然奥秘的方法,是”解释自然的艺术”。他将归纳法作为复兴科学的“新工具”。培根的归纳法与亚里士多德的归纳法是不同的。培根归纳法的特点在于,它将观察、分析、实验、寻求因果联系的方法结合了起来,尤其是将排除程序引入了归纳。培根的目的是使归纳成为科学发现的方法。他批判了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枚举归纳方法,认为这种单凭列举事例的归纳是“幼稚的”。他反复强调,科学的归纳法不是辩论的工具,而是认识的工具,它的目的是要展现事物的性质和作用。 但是,培根对归纳的完美性所抱的理想化期望,妨碍了他认识归纳推理或然性的逻辑本质。在他看来,只要谨慎细致地按着一定的归纳程式推理,就可以为现象提供出普遍可靠的理论概括。他没有认真考虑归纳推理的或然性本质问题,因此,尽管培根为归纳制定了详细的形式方法,却不能消除哲学家对归纳可靠性的怀疑。霍布斯说:“经验不作普遍的结论”,洛克说,通过规则的实验所得出的意见,“只能给我们以方便,却不能给我们以科学”;重演绎轻归纳的唯理论者莱布尼茨则更明确指出:“印证一个一般真理的全部例子,尽管数目很多,也不足以建立这个真理的普遍必然性,因为不能因此便说,过去发生的事情,将来也会同样发生。”由上述可以看出,培根的归纳理论忽略了归纳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他所关心的是建立一种形式化的方法,因此,按照皮尔士的著名划分,培根的归纳应被称作abduction (外展),而不是归纳。 现在让我们回到休谟。显然,休谟与培根不同,他关心的不是如何建立形式化的归纳方法,而是归纳前提和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休谟也与以往那些哲学家不同,那些哲学家心中的归纳仍然是传统形式上的枚举归纳,而休谟则讨论的是另一种类型的归纳,即因果归纳。这种归纳不是根据对既有前提事实的整理分类而提出普遍的理论解释,而是以超出前提事实,推出前提所不包括的推测性结论为根本特征的。那些哲学家对因果必然性所抱有的先天的信念,掩盖了原因和结果之间是否真有必然的逻辑蕴涵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正由于休谟对传统因果必然性概念的批判而被揭示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