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20)04-0084-08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向苏联学习并尝试建立了副博士学位制度。1955-1957年,我国公开招收研究生,计划经4年培养合格后,授予“副博士”学位。副博士学位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最初探索,但是受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这项改革以失败告终。本文在对副博士学位制度的试行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探析其废止因由,进而透视新中国构建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合理选择及其中折射出的根本问题。 一、副博士学位制度拟定及试行的背景 副博士学位制度的拟定及实施,既源于新中国对苏联模式的学习与借鉴,又因之于新中国对高层次人才急缺的窘境,更是国家建立学位制度的尝试和探索。 1.学习苏联教育模式的选择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生政权面临着严峻的生存环境。在国际上,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采取敌视态度,政治上孤立,经济上封锁,企图将新政权扼杀在摇篮之中;在国内,经历过战火洗礼,一穷二白、百废待兴是当时中国最为真实的状态。求生存、谋发展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首要难题。针对现实困境,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明确提出了“一边倒”的外交方针,即倒向社会主义阵营。随之而来的是“以俄为师”政策的确立,社会建设以苏联模式为蓝本,教育领域自然也不例外。1953年2月24日,中国科学院派出由26名科学家组成的代表团前往苏联考察,重点了解苏联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学位制度,并充分肯定了副博士学位制度对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贡献。1955年6月1日,中国科学院召开学部委员会成立大会,正式提出学习苏联建立副博士学位制度。早在1937年3月,苏联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学位和学衔的决定》,标志着苏联高等教育学位制度的建立,其中副博士作为一种学位称号,仅次于博士学位,也被称为“候补博士”。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将学习苏联发展高等教育的经验,作为“全面学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习苏联建立副博士学位制度自然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2.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呼唤 高层次人才培养是推动一个国家发展的内生动力,对于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尤为迫切。如何有效地发挥高校培养人才的作用,解决师资和科学技术人才紧缺的问题,是摆在新生政权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尤其是从1953年开始,国家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加速工业化发展步伐,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11月27日,高等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提出:“凡聘有苏联专家(或人民民主国家的专家)或师资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均应担负培养研究生的任务,其目的为培养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1]该办法立足于国情,明确了今后高等院校研究生教育的主要任务,为培养副博士研究生提供了契机。在1954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周恩来提出“建设起强大的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2]的宏大蓝图,激发了全国对于高层次人才的渴望,增进了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热情,为建立副博士学位制度起到了助推作用。 3.建立与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学位制度的需求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相继颁发了《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假招考新生的规定》《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当时,研究生教育类型多样,既有高校师资研究生,又有高校进修研究生,还有普通类型的研究生。各类研究生教育的修业年限也不一致,而且培养程序缺乏统一标准,因此,通过建立学位制度来规范研究生教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53年11月,中国科学院提交了《关于目前科学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任务给中央的报告》,明确阐述了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即“积极培养新生力量,扩大科学工作的队伍与后备力量”[3],并将“拟定研究生条例和学术奖励办法”作为具体的改进措施之一。1954年3月8日,中共中央对该报告作出批示:“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学位制和对科学研究的奖励制度是必要的。”[4]可见,建立学位制度,培养高层次人才,受到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当时,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学位分级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主张设博士学位一级;另一种则要求在博士学位前添设一种初级学位,因为“我国研究生制度还很不完备,研究生的水平也相差极大,把博士学位直接授予毕业研究生,会降低我国博士的水准”[5],因此主张在研究生教育阶段设置两级学位制度。然而,在博士学位之前,是采用副博士学位,还是硕士学位,却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这为副博士学位制度的短暂推行提供了可能。 二、副博士学位制度的试行情况 实施副博士学位制度是国家培育高层次科研人才的重要举措,具有以点带面的鲜明特征,即以中国科学院为试点,进而带动全国高等院校的开展。 1.先行军:中国科学院 1955年7月,中国科学院拟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上报国务院。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暂行条例》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招生条件、修业年限、考核方式等内容作出具体说明,并明确提出:“研究生毕业后由中国科学院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6]《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对副博士学位制度予以高度肯定:“是我国正规地培养较高级的科学干部,提高我国科学工作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7]副博士学位制度的建立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了保障,标志着副博士研究生培养在中国科学院的率先启动。 第一次招生工作的举行。1955年中国科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计划招收50名副博士研究生,“按条例规定,每年应在七月到九月间办理招生工作,由于今年是初次办理,不能及时完成招生准备工作,所以推迟招生”[8]。原计划在是年11月24-26日举行第一次研究生入学考试,但由于时间仓促,改期至次年元月4-6日在北京、上海、沈阳三个城市举行。1956年2月中旬,中国科学院公布录取名单,“共录取65人”[9],比原计划多15人,他们在3月上旬前往中国科学院27个研究所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