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20)04-0112-10 辛亥革命之后建立起的民国,又分为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两个时期,后者之所以取代前者,系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但国民党“党治”和“训政”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针对的是北洋政府时期民主共和制度运行的失真。也就是说,1920年代中国国民党的政治设计及其快速转型,与北洋时期国内政治建设不良的促动与反推有着密切联系。学术界对此已经有所讨论①,但仍需进一步思考。笔者不避学识浅陋,在此前阶段成果基础之上②,再行思考,续加铺展,缀成此文,尚祈高明指正赐教。 一、民主共和制度失真致其信用流失 辛亥革命之后,共和政治被视为国之祥瑞,受到普遍崇奉。但共和政治开始实际运行之后,就有人发现并非如想象中那样美好,政界中人“意见迭起,或争权相贼,或假公济私,或戕害善良、欺弄愚鲁,或破坏建设、专断横行,凡此诸端,皆与共和本旨大相背驰。”③在此后的实际政务中,更令人陆续产生政治要人“共和其名,专制其实”的担心④。 不过,共和制度的大路毕竟已经开启,中国的政治面貌与特质已不同于晚清。共和政治本为西方政治制度之一,辛亥革命之后在中国开始运行,总体上是鸦片战争以降中国“师夷长技”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赞成共和政治者,乃“依据于事实,而非根本于原理”。二者有何区别,杜亚泉指出: 盖事实问题者,以利害为标准;原理问题者,依是非而判别。而吾国民对于共和政体之观念,乃歆于事实上之所谓利,非动于原理上之所谓是也。……但求事实上之利,则于共和之原理如何,不妨暂置勿论。是亦国民心理之易于窥见者也。⑤ 既然关于民主共和的社会心理普遍偏向于实用,民主政治运行的结果就不可能不向实用的方向发展。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民主政治的变形也就成为必然,结果从议员选举到总统选举,选票受制于金钱,民权受制于金权。有人这样描写当时“运动议员”者的活动: 谁云选举法平均,满眼全为运动人,非但寡廉并鲜耻,乞求写票如奉神。 只为希图得议员,邀求大众肆开筵,旁观窃笑都忘避,惟向同人乞我怜。 不知时局不知羞,为得议员摇尾求,拜托旁人勤说项,天天在馆献嘉馐。⑥ 对大多数“书不足以记名姓,数不足以计米盐,目不识图册、版串为何物,耳不辨权利、义务为何等名词,见官府示谕,茫然不知赤文录字竟作何语”⑦的普遍民众而言,作为行使民主权利最直接手段之一的选举,不得不受制于行政官员或无良政客,许多地方的选举均为行政官员包办。⑧ 代议制民主政治包括选举人团、政党、议会、内阁四个方面的要素,“不论其中哪一块想损人利己,这一制度都会遭到扭曲”⑨。对北洋政府而言,除政治选举失真之外,政党、议会与内阁无一不遭人诟病。政党唯利是争,缺乏宽容与理性,早失信用,各种“不党”议论就是明证。甚至有一种社会心理,“因党之腐败而谓国中不应有党”⑩。 而议会的不规范运行在民初就受到时人反感,有人在《申报》发文指出: 余尝反复思之,民国第一可羞可泣之历史,为参议院之屡因人数不足,而致不能开会是也。 夫革命者何?革专制而成共和也。专制与共和何异?君权与民权之分也。民权所最要者何在?立法机关是也。临时期内之立法机关谁?参议院是也。然而参议院竟因人数不足,时以不开会闻,岂非共和国之最大奇事耶?(11) 虽然投票与选举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但“欲得千万良心之票,似易而实难”。不少议员都是金钱运动的产物,其身份来路不正。时人对照指出:“前清有捐班道员,今有捐班议员,其卑污垢贱则一”。不同之处在于,捐班道员地位低下,辄受上司轻视,被列为白简;而捐班议员则“神圣不可侵犯”,且如“野火烧之而不尽,春风吹之而又生”(12)。 “议员资格太滥”(13),遂成为议会屡遭攻击的主要原因。杨荫杭于1920年时指出:“旧国会有不良分子,此无可讳也。北京新国会之不良分子,或更甚于旧国会”,所以“国会问题”的根本“实为道德问题”(14)。虽然“北京议员名额之多,为他国所无”,但不能“代表真正之民意”,“不出力而得金钱”,其品行甚至不若卖笑之妓女(15)。内阁遂成为各实力派角逐权势与禄位的舞台,可谓“此未唱罢他又登场”。 对于北洋时期的武人政治,也有人探本究因,指出虽然“倚仗武力把持政权者,乃民国以来之流行病”(16),但造成武人专制、军阀争斗者,议员之不良实乃主因,其评论如下: 今举国唾骂武人。武人固可恨也,而亦未始不可怜也。武人者,器械也,傀儡也。有政客议员搬弄器械,利用傀儡,于是武人与武人之间,遂从此多事矣;于是武人与非武人之间亦从此多事矣。故今日时局,日处于恐怕之中,而一般商民大受其害者,虽曰武人有以致之,实亦阴谋之政客议员有以致之也。 今日腐败之官吏,皆由内宅任命而出。而内阁之阁员,皆由议院之通过而出。则首负其责者,议院之议员也。今日一切恶法,或由官吏自由制定,或由议院依法制定。自由制定者,议院不问也。依法制定者,害民与否非所问也。则总负其责者,议院之议员也。故今日横征暴敛,小民受吸髓剥肤之痛者,虽曰官吏有以致之,实亦议员之不职有以致之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