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2 在探讨代际正义理论时,人们经常碰到未来世代是否拥有权利这一问题。该问题涉及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一个经典议题,即正义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正义不仅仅意味着做正确的事情并且不做错误的事情,它还意味着某个人能够向我们提出某种要求作为他的道德权利。没有人在道德上有权利要求我们慷慨或者仁慈,因为我们对任何特定的个人都不负有践行这些美德的道德责任。”(穆勒,第62-63页)正义与权利是密切相关的,保护个人权利,使之免受伤害,应该是正义理论的重要内容,正义理论需要处理权利的归属问题,同样,代际正义理论也需要处理未来世代是否拥有权利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弗莱切特(K.S.Frechette)曾说,当一个人提出后代人的权利问题时,他的头脑中至少浮现出三个问题:“首先,是否存在这么一个伦理框架,通过它能够推理出后代人是否有这样的权利?其次,假设存在这些权利,那么有可能计算或满足包括当代和后代的所有人们的合法权益吗?第三,承认后代的权利会缩减满足当今人们(尤其是贫民和被剥夺公民权的人)需求的程度吗?”(弗莱切特,第199页)在上述问题中,第一个问题在逻辑上和时间顺序上具有优先性,当然,试图将权利赋予尚未出场的未来世代会面临很多难题,“那些构成伦理话语和政治话语的概念——权利、义务、正义、责任——有时似乎是为了处理同时代人之间的关系和冲突而设计的;当应用于遥远的未来世代时,它们似乎常常超出了连贯性和可理解性的范围。援引诸如‘对未来世代的义务’、‘遥远的后代的权利’或‘代际正义’之类的短语,会很快将我们带入逻辑丛林和概念的沼泽。”(Ball,p.89)未来世代是否拥有权利?这将是本文关注的问题。 一、权利主体的扩展 从权利的发展史来看,权利主体处于不断扩展的过程之中,权利主体的扩展与正义观念的演进密不可分。例如,在历史上,女性长期备受歧视,不能享有选举权和财产权等权利,然而,随着性别正义观念逐渐引发关注及其产生的其他影响,妇女逐渐获得了各种权利。在美国历史上,黑人长期以来缺乏各种权利,当种族正义获得人们的明确承认后,黑人也慢慢获得了权利。近年来,在环境伦理学领域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是有些学者逐渐将动物视为权利的主体,这与种际正义的提出有很大的关系。可见,正义观念在不断地影响着权利主体的扩展。随着代际正义理论的发展,未来世代能够成为权利的主体吗?在探讨该问题之前,我们先简要回顾权利的“利益”(interest)概念与权利的“选择”(choice)或“意志”(will)概念。 对上述权利概念的内涵,萨姆纳(L.W.Sumner)强调:“利益概念认为权利的作用是促进个体福利。这里给人的印象是,权利方从他人维护和维持义务的网络中自然受益,只有受益者才是权利方。另一方面,选择概念认为权利的作用是促进自由或自主。权利方积极管理联系自己和他人规范关系的网络,只有具备这些管理能力的人才是权利方。”(萨姆纳,第44页)权利的利益概念的代表人物是范伯格(J.Feinberg),他认为倘若一个存在者在逻辑上是权利的对象,他就拥有利益:“如果一个人成为一个逻辑上拥有权利的恰当主体,那么他必须拥有利益。倘若我们考虑一下为什么仅仅纯粹的东西不能拥有权利的原因,这是可以理解的。……一件纯粹的东西,不管对别人多么重要,都没有自己的利益。”(Feinberg,p.165)权利的利益概念认为只有那些拥有利益的人才能拥有权利,权利的实质就是利益,这种权利概念通过权利的对象确定权利的性质,但是这种立场可能面临一些反对意见,如“并非每一种利益都会带来权利”。虽然赌徒的利益在于在赌桌上获胜,但是我们不认为这个人有赢得赌博的权利。可能正是基于权利的利益概念存在的上述不足,人们提出了权利的选择或意志概念,强调权利持有者拥有某项权利的前提在于其能够以自己的选择或意志来决定另一个人的行为是什么,权利的持有者所拥有的自主、自由和选择等行为使得其他人承担某种义务。也就是说,只有那些能够做出选择的人才能拥有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概念也存在缺陷,例如,按照这种概念,胎儿和植物人等缺乏自主、自由和选择能力的人,就难以拥有权利,这显然与道德直觉相悖。权利的哪种概念较为可行?虽然利益的选择或意志论者可以通过授予胎儿、植物人的监护人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但是胎儿、植物人恰恰缺乏自主、自由以和选择能力,倘若他们享有权利,这与权利的选择或意志概念就不一致,倘若他们没有权利,这恰恰违背道德直觉。“近年来,这种以自由为基础的观点越来越不受欢迎。‘选择理论’不再被人用来把握许许多多有特点的权利要求的逻辑,甚至它的始作俑者也是如此。那种认为只是自由考虑才有与权利概念联结的必要性和强制力的观念现在也不再为人所接受。”(米勒,第503页)虽然权利的利益概念可能冒着权利通胀的危险,但是与权利的选择或意志概念相比,权利的利益概念更具包容性。本文倾向于认可权利的利益概念,权利的利益概念所面临的“并非每一种利益都会带来权利”这一批评可能误解了权利的利益概念,因为这种权利概念没有强调所有的利益都意味着权利。另外,本文使用的权利是指道德权利而非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