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20)02-0077-13 卫运河①是近代华北地区重要的运输通道。20世纪初,京杭运河南北中断,卫河在山东临清注入原京杭大运河河道,此时黄河以北的运河实际即指卫运河,“南运河之水、运输业以及作为商路之重要性皆源于卫河”。②1905年,卫运河航船出入天津港达3万余航次③。抗日战争期间,部分卫运河船民在中国共产党引导下协助运输抗日物资④,抗战胜利后继续为华北各解放区之间的物资交流服务。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迅速恢复社会稳定,发展生产、建设国家成为当时的主要任务,因此,需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做报告时便指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⑤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过程中,包括卫运河船民在内的广大船民是内河航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他们也经历着利益观、价值观及社会认知的转变,但学界对这个转变的过程并未开展深入的探讨。⑥为此,本文利用档案、报刊、口述访谈等资料,探讨卫运河船民是如何在国家教育引导下逐渐改变旧观念,由公私对立到融入集体的心路历程。 船民中存在的旧观念及其成因 卫运河船民由漕运船户演变而来,历史久远,旧时也称船主,1953年民船民主改革后多称为船民;狭义的船民指自身有船、行船的当家劳力,广义的船民还包括其家属。卫运河船民结构较为简单,新中国成立之初,约有2%的船民拥有大船、较少参加劳动,其余则为自行驾船的劳动船民。⑦在运货时,船民多雇用临时船工,其中除少量职业船工外,其余多为河道附近农民。卫运河民船运输时间不定,漂流于冀、鲁、豫三省,多数船民家属也生活在船上,称“随河船”。船民渐渐与陆地乡居疏远,以船为家,成为一个独特的群体。但近代华北地区社会动荡,船民与农民之间身份时有转换,并没有形成如同南方沿海地区“疍民”一样较稳定的族群,更没有产生独特的体貌、风俗特征⑧,也不同于江苏地区处于社会边缘的“水上人”⑨。卫运河船民更类似于一种特殊职业者,相信“养船要比种地强”⑩,相当一部分船民是务农、经商多年后转而行船的(11)。 新中国成立前,多数卫运河船民长期被帮会控制,沾染了帮会习气,总体来看,卫运河船民的社会形象并不好,旧社会有“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12)之说,从一个侧面表达出民众对船民的歧视与不满。首先,船民与货主互相依赖却又互不信任。“货多船少时船民抬高运价,货少船多时货方压低运费;货方取货不及时,以船为仓”;船民对货物不负责,造成物品损坏或受潮,甚至有盗窃货物现象发生。(13)其次,船民时常压榨船工,待雇工人多时压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船工途中生病、受伤则会被解雇赶下船;有的船民停船时降低船工待遇标准,惯例一天四餐只供应两餐。有船工回忆:“当船工受大罪了,出的是牛马力,到老是一身病”。(14)最后,因沿河树木、房屋、桥梁等妨碍行船,船民常与岸上居民产生冲突,甚至发生殴斗。(15) 卫运河船民旧观念的形成还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虽然近代以来民船始终是华北地区重要的运输力量,但因数量繁多、船型驳杂、流动不定等原因,难以为政府所利用,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不受关注。1931年,天津等重要港口设置航政局管理轮船事务,民船则由封建把头组成的同业公会管理,“有关会务组织等事项,应随时呈由地方政府转送交通部核准”,(16)使之把持货源,控制民船,并向船民收取运费10%以上的高额手续费(17)。抗日战争爆发后,日本侵略者为掠夺华北物资,除抢占轮船外,也强化对民船的控制。1939年,“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投资成立“华北交通公司”,该公司在天津、德县、新乡等港口设立“航运营业所”,专门从事内河航运。为严格控制民船,1941年,“华北交通公司”设立“船主公会”,规定船民必须加入方可航行,此后“民船航行全失自由”。(18)船民不堪苛政,多拆船转业,航运萧条。 此外,新中国成立前,卫运河疏浚工作一直未开展,河道事故频发,船民中迷信观念盛行。由于华北地区饱经战乱,战争中被焚烧的桥梁、击沉的船只以及人为在河中设障等因素导致航道阻塞。卫运河汛期多水灾,民众抢险时常将石块弃置河内;支流漳河含沙量多,在河北馆陶汇入卫运河,河湾处的淤泥渐成浅滩,河道底部形成坚硬的胶泥坎,水浅时常碰坏船只(19)。缺乏组织的船民无力清理河道,事故频发却无力改变,逐渐形成迷信观念,认为行船“三面靠水一面靠天”(20)。这些都是船民旧观念形成的客观因素。 公私合营中的船民与航运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便注意到投资少、运费低的航运业对发展华北交通事业的重要作用。1948年1月4日,董必武在华北交通会议上即提出:“船舶运费最省,低于铁路,更低于汽车……卫河和运河,经过冀中、冀南、渤海三个地区,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委员会,来保证航运的便利”。(21)1949年6月,华北财政经济办事处卫运河管理委员会成立(新中国成立后改组为“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华北内河航运管理局”(22)),其职责“以管理经营卫运河为主”,以“薄利多运,加强城乡物资交流”为工作中心。6月23日,新华社刊文提出应进一步发展“疏浚内河航运”等在内的交通建设,以“便利行旅和货运”。(23) 1950年,华北内河航运管理局(以下简称航运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南运河卫河船舶及船舶业管理暂行办法》《南运河卫河船舶运输业登记暂行办法》《南运河卫河船舶登记暂行办法》和《南运河卫河船舶检丈暂行办法》(24),对航运业进行规范管理。卫运河运输迅速恢复,从1949年的500只民船发展到1951年的1378只民船、204只公营船(25)。卫运河机轮船发展缓慢,木帆船又被视为“落后工具”而不提倡新造(26),因此,组织好现有民船成为发展运输的必然要求。然而,船民旧有的个体观念及投机式的经营方式却难以适应新的要求,在由个体经营转为公私合营的过程中,船民与航运管理局产生了一系列的摩擦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