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164/j.cnki.22-1062/c.2020.04.006 感谢“第六届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胡玉鸿教授、北京行政学院学报魏新编辑的宝贵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20)04-0045-13 由于社会发展中的产业革命这一重大客观历史过程,决定了目前学界对于休息权研究大多数是从劳动法视野展开的,客观上存在休息权研究的“劳动法路径”倾向,事实上也正是劳动法学和劳动法方法的研究推进了休息权的理论丰富与实践成就,只是到了今天已经不足以满足社会实际的需求,需要检视休息权的研究历程与现状,拓展休息权的概念,构建宪法休息权的理论。构建宪法休息权理论,需要遵循宪法的方法论思维,以宪法精神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宪法文本的条文内涵去理解,可见我国宪法休息权并不依附于劳动权,有着自身的独立性及其内涵,这有利于创新休息权理论、适应社会实际及其发展趋势。 一、宪法休息权解释存在的方法问题 对于“休息权”,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对其概念含义和规范指向的认识基本一致。学者们常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概括为“休息权”,研究时具体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1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以及第4章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从已发表的研究成果来看,“休息权”是一个受到学界逐渐重视的话题①,尤其是在我国有关休息休假政策颁布以及工时制度制定之后,“休息权”备受关注,更体现为经济增长越快休息权问题越是突出的现实局面[1]。对于休息权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直接以休息权为主题的②,二是以工作时间为主题的③,三是以休假为主题的④,四是以“过劳死”为主题的⑤。在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中,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进程的原因,学界对休息权的研究基本上是从劳动法视角出发的,当然也有少数是从宪法视角出发的⑥,但是仅有的为数不多从宪法视角分析的论文也基本上依赖从劳动法方法研究的路径,主要的表现特征如下: (一)在界定休息权概念的定义时,认为是劳动者工作疲劳之后休息休整的权利,着眼于劳动者体力和精力的恢复 关怀先生在20世纪的时代社会背景下,阐述我国公民的劳动权时提出“休息权得到了保证,就能使劳动者得到健康和体力的恢复”[2]。之后,有学者以《法学词典》对“休息权”一词的释义认定休息权内涵,即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劳动者休息权是一种宪法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⑦。还有学者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通常是宪法规定的原则,宪法赋予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按照规定享有不从事劳动而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3],“休息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休息权利”[4]。 (二)在分析休息权的主体时,默认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各界人士常把宪法休息权与劳动法休息权视为一致,认为休息的目的是为了劳动者在劳动之余得到应有的放松,休息的手段是自主支配不劳动的时间,将休息权的法益指向劳动休息时间,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强调无劳动则无休息可言,休息是“为了保证劳动者解除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恢复体力和精力,从而以更佳状态工作”[5]。有学者认为休息权体现了劳动权的发展理念,认为“休息权为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提供可以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劳动者获得了工作时间以外的自由时间,才能从事职业劳动以外的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从而获得全面的锻炼、洗礼和提高,扩展个体行为自由的空间和领域,摆脱由于过度职业化造成的人的异化和单面性”[6]。有的书中提出了休息权主体是公民的观点,但所指事实上还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7]。 (三)在阐述休息权属性时,默认为劳动法的研究范畴 学界常认为休息权不属于原权利,隶属于劳动权,是劳动权派生的一项社会保障权利,劳动权包含休息权。有学者认为“劳动权与休息权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休息权是内置于劳动权的范畴之中的,因为劳动者的生理规律决定劳动者必须通过一定的休息才能恢复生理损耗,重新聚集能量投入再次劳动工作”,“休息权是劳动权的派生权利形态”[8];休息权以劳动权为先决条件、以生存权为保障[9];劳动权与休息权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10],休息权内涵与外延以劳动权范畴为界限[11]。 这种劳动法方法的研究思路,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历史过程,有其历史必然性,但是这一自然的历史过程,并不等于说此后的休息权理论和实践就只能拘泥于劳动法领域。休息权被提出和重视,是基于产业革命以来企业雇佣劳动这一社会基础,所以最先在劳动法的视域里被关注和得到研究,也就是说劳动法学对于休息权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劳工权利保障和劳动法理论的深化,即使是到了今天,我国许多关于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条文也仍然是基于职工权利保障而规定的。自然,这种劳动法方法的研究思路,也限制了宪法休息权研究的视野,如学者们阐述论证时,认为休息权是劳动法劳动权发展出来的权利,附属于劳动权,没有认识到休息权以劳动法为规范依据和以宪法为规范依据的本质差异和内在区别,尽管劳动法、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都是休息权的法源依据,这也直接导致了目前学界研究中对于休息权的概念及其内涵、主体的混乱。劳动法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工,宪法的主体是公民。休息概念的解释长期以来偏重于体力劳动工作劳累后的体力补充、修整恢复职能,忽视了休息对于其他人群的应有作用,如教师秘书等脑力工作者、企业家等企业创新和市场风险承受者、作家艺术家等自由职业者、社会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