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基于我国的宪法制度,法院无权依据宪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无权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普通立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①。那么,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和根本法,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发挥作用呢?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实施宪法中又能够有何作为呢?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宪法问题上,经过多次反复之后②,于2016年6月28日通过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③。据此,法院在裁判主文部分不得直接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只能在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阐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④。实践中,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裁判理由部分也引用了宪法。[1]同时,各地法院在适用宪法的做法上也极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为保证法院在适用宪法上的统一性,探讨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适用宪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实属必要。 一、必要性原则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⑤。宪法的这一性质和地位,是从制度渊源上而言的。其基本根据是,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国策,规范了国家权力(包括设定国家权力的范围、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权力的配置),设定了国家机构体系及其相互关系,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等⑥。在此意义上,其构成了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我国绝大多数法律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使少数法律第一条没有这一明确规定,其实质上也是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制定的⑦。也由此,宪法与普通立法之间构成了“母法”与“子法”关系。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涵义包括普通立法必须根据宪法的立法授权、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根据宪法的基本原理、根据宪法的规范内涵。质言之,普通立法是宪法的具体化。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立法授权、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法律、法规等之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基本原理、规范内涵已经体现在这些法律、法规之中,被法律、法规等具体化了。 根据公权力的公定力原理,某项法律、法规等立法通过之后,虽存在合宪和违宪两种可能性,但在合宪性审查机关依据宪法撤销该项立法或者宣布该项立法因违宪而拒绝适用之前,推定这一立法是合宪的。而因该项立法被推定为合宪,故而其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该项立法⑧。又因普通立法是宪法的具体化,适用了普通立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了宪法(宪法的间接实施)。因此,穷尽法律适用就成为法院作出裁判时的一项基本原则⑨,也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仅适用普通立法、阐述普通立法的原理和规范内涵,就足以作出裁判、完成司法功能。 法院只有在必须运用宪法原则、精神、原理才能对作为裁判依据的普通立法进行分析,案件的裁判理由才足以充分时,方可适用宪法。换言之,裁判理由部分如果不引用宪法并对宪法条款的含义作出恰当的阐释和说明,普通立法的含义就不清晰、不明确,裁判理由就不充分时,法院才必须适用宪法;反之,如果裁判理由部分即使不适用宪法,普通立法的含义也非常清晰、明确,作出裁判的理由已经充分,就没有适用宪法的必要。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在裁判理由部分适用宪法,也并不是只要宪法有相关规定裁判理由部分就必须适用⑩。实践中,某些法院只是在裁判理由部分引用宪法条款,甚至只是提到宪法,而并没有对宪法条款作出必要的说明和阐释,对于理解作为案件裁判依据的普通立法没有意义。 笔者认为,至少以下情形即属必要: 第一,宪法有多项基本原则,而不同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抵牾,需要完整地确定普通立法的含义。例如,依据法治原则,所有国家机关作出的行为都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作出,并接受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就行政诉讼而论,法院应当有权依据法律对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之下所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依据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排除了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审查权、排除了法院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权、排除了对国务院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权。 第二,一项普通立法涉及宪法上多个条款,需要阐释不同条款之间的关系。例如,制定物权法的宪法依据就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条款、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款、征收征用及补偿条款等。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所包含的平等保护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之间的关系,就需要进行阐释。 第三,某个行为具有多重宪法性质,需要从不同性质进行分析,以确定具体的含义。例如,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该宪法条款是制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依据。在宪法上,劳动具有双重性质,即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劳动和作为公民基本义务的劳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同时,劳动作为一项义务,属于道德上的义务,还是法律上的义务?与义务劳动的“义务”的关系、与强制劳动的“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第四,普通立法层面的原理并不充分或者完整,需要从宪法层面阐释原理。例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总体规定。在普通立法中,必然要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但同时又必须考虑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对于有权限制的主体、限制的正当理由、限制的手段、限制的强度、限制获得的利益与失去的利益之间的关系等,就必须首先从宪法层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