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20)02—0088—08 政府开放数据专指来自政府及其控制的实体的开放数据。目前,针对政府数据开放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介绍国内外政府数据开放的现状与特点;对政府数据开放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政府数据开放的模式与政府数据开放机制建设。一般认为,政府数据的利用包括内部利用、外部利用、决策利用和利用评价四种方式。本文着重讨论的就是政府数据的外部利用,即社会公众、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政府公开数据(也包括依申请公开的数据)的利用[1]。由于我国法律对政府数据的社会化利用是否收费、如何收费均没有明确规定,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因此,笔者拟从法律视角对政府数据开放的定价问题进行探讨,着重讨论政府数据的开放是否应该收费、定价收费的法理基础何在,以及如何就政府数据的开放定价进行法律规制。 一、政府数据的权利属性 厘清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数据开放的差别及政府数据的权利属性,对于我们深入探讨政府数据开放定价收费极有裨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数据数量非常大,如何激活海量数据资产,释放其潜在的价值,已经成为探索的新方向。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政府逐渐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到大数据时代的今天,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数据开放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这种升级是为了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但二者亦有区别,区别在于二者的定位和目标是不同的。政府数据开放侧重于数据价值发现,实现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化,进而实现政府数据社会化利用最大化,释放数据红利;而政府信息公开侧重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等民主权利,使其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2]。除此之外,二者在运行环境上也存在差异:政府数据开放是基于平台的开放架构;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基于应用集成的相对封闭的环境[3]。 我国现有立法对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保障的规定相对稀缺。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5章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范条文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并列,表明两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属性。需要注意的是,第127条位于126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之后,对于数据的权利属性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立法的模糊留下了讨论的空间和余地。不过,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给数据定性,但可以尝试从法理和大数据交易实践这两个角度对其进行诠释和解读。 从法理层面看,有的学者认为,有使用价值的数据的法律性质应当被明确为无形财产[4]。另有人认为,数据是数据控制人的资产,数据是信息财产权客体[5]。虽然学者持有的观点不一,但无论认为其是无形财产还是数据资产,都承认了其具有财产的属性,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数据当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通过数据的交易,如转让、许可等方式,能直接为人们带来经济利益,这是数据具有价值的体现;收集、使用、处理数据能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这是数据具有使用价值的体现[4]。因而,数据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就表明数据具有商品的属性,也相应决定了政府数据的可交易性。 从大数据交易的实践层面看,大数据完全可以作为一种交易的标的物进入市场流通。早在2015年2月,贵阳市正式被工信部列为全国唯一的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区;同年4月14日,贵阳市成立全国首家大数据交易所,即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立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数据交易使数据资源转换为数据资产,实现数据资产流通,激活数据价值。该交易所在2016年4月24日正式推出数据资源确权业务,时隔几天,交易所会员贵阳银行向贵州东方世纪发放全国首笔“数据贷”,接受对方已经确权的数据资产作为“抵押”[6]。从以上大数据交易实践可知,数据及其衍生品可交易性体现了数据的交换价值,表明数据具有明显的商品属性,应将其视为一种财产性权利。 二、政府数据开放的特征与类型化 基于前述对政府数据法律属性的讨论,进一步对政府数据开放的特征与政府数据分类进行阐述。政府数据开放具有渐进性、开放性、价值性、时效性、周期性、非买断性和再利用性的特点。政府数据可以依据数据的来源、敏感程度、收费与否等标准作相应的类型化区分。 (一)政府数据开放的特征 总体而言,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数据开放,呈现出以下较为明显的特征。 一是渐进性。由信息公开到数据开放,其本身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此外,政府数据涵盖的领域广泛,涉及很多商业机构收集不到的数据,具有敏感性和风险性,在特定的时段不宜公开,但时过境迁后便可以公开。因此,这些领域的数据公开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是开放性。政府数据开放大致包括完全开放、不完全开放和绝对不开放三种类型。毋庸置疑,完全开放型具有开放性特征;而不完全开放型(半开放型)也同样具有开放的特点。在不完全开放型数据中,只有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敏感信息的数据不予以公开,但不完全开放型的政府数据亦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开放。绝对不开放型(非开放型)并不能因其不开放而否定其开放的特性。非开放型数据只是某个阶段、某一个时间段或时间点不予以开放,但是不意味着永久、绝对不予以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