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20)01-0089-08 近年,社会认知理论对“主体如何认知他人”这一基本问题作了全新且激烈的讨论。在日常社会交往中,我们能正常、迅捷地认识、理解他人的情感、意图等心智状态。但是,如何解释其中涉及的主体之内的心理机制、认知机制、行为特征,以及主体之间的交往机制、承认机制及其特殊的理解模式?这构成社会认知主要的任务。经典的社会认知理论主要是在“读心论”(theory of mind-reading)框架下进行的。它一般是指“将心智状态(例如意图、信念、欲望等)归属给自身与他者的能力,以及就他人的心智状态来翻译、预测并解释他人的行为”①。这个框架包含两个主要的理论模型(及其各种混合):理论理论(theory theory,简称TT)和模仿理论(simulation theory,简称ST),分别强调推理和模仿在认识他人过程的首要性。然而,现象学阵营对上述经典路线及其隐含的前提作出重要的批评,提出新的替代理论,即“直接感知理论”(direct perception theory,简称DPT),以强调感知在理解他人心灵生活中的直接性与基础性。本文基于现象学的立场,分析、阐明并批评经典的社会认知理论及其预设,展示“直接感知理论”的基本预设与洞见。在此基础上,本文希望能廓清社会认知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现象学的渊源,探讨社会认知理论所面临的多维性问题,说明同感现象学在解释社会认知问题时所能做的贡献。 一、社会认知及其历史流变 “社会认知”是个相对晚近的术语,对于它的界定依存在诸多争议②。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认知及其涵盖的问题,一个可靠的方法是考察它所产生的历史语境及其术语演变,其中的关键是“同感”(empathy)这一概念③。根据戈尔迪(Goldie)与扎哈维等人的考察④,“同感”在文献中的演变不过百年历史。一开始,德文单词Einfühlung主要出现在德国浪漫派美学的讨论之中,例如Robert Vischer在1870年代造出这个语词,用来指称一种特殊的审美情感,即审美者将自身情感投射到审美对象,以至于审美对象似乎也具有某种拟人格,即具有某种生命,由此审美者与审美对象之间获得一种“同一感”(Ein-fühlen)。此后,德国心理学家利普斯(Lipps)挪用了这个概念,用来指称主体关于其他主体的知识。1909年,美国心理学家蒂希纳(Titchener)为了翻译Einfühlung,生造了empathy一词,自此empathy才开始成为英文中的概念⑤。此外,一些哲学家一直在使用Sympathie/sympathy概念来指称同一类现象,譬如在利普斯之前的休谟和史密斯(A.Smith),及在他之后的舍勒等人⑥。 在此,我们着重考察利普斯的经典理论,因为他不仅提供了第一个较为完整的同感理论,而且该理论很大程度上影响或规定了后续诸多关于同感现象的解释框架。首先,利普斯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知识:1.通过感知所获得的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2.通过内省所获得的关于自身的知识;3.通过同感所获得的关于他人的知识。他认为这三种知识样态都是“自足的”,即它们不依赖于其他的知识样态,因而彼此之间是不可还原的。例如,他人知识不能被还原为其他两种知识的变更与组合。因此,我们需要就同感本身来解释这个特殊现象,以便说明其特征、机制以及构成条件。 利普斯认为,同感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条件:1.表情(expression):他人身体源初地呈现或表达他人的内心生活。利普斯认为,他人身体之于他人心灵的关系是一种内在的、密切的关系,而“烟指示着火”则是一种外在的、偶然的联系;而他人的心智生活就显现于表情之中,或者说表情外在化了他人的心智生活。2.投射(projection):个人通过“内模仿”以及投射来理解他人的心灵生活。利普斯认为,虽然他人的心灵生活直接表达于其身体之中,但这些心灵生活(如愤怒、愉快)并不是“外部世界”的一部分,即人们所能直接看到或感知到的并不是他人的情感、思想、意图本身。因此,人们需要诉诸于其他机能即“内模仿”,它使得人们在看到其他人的表情时在自身之内“再造”出与该表情相关联的内心情感、思想或意图。在此基础上,人们将这些再造所得的心灵生活投射到该对象,认为他人所经历的正是这些心灵生活。3.本能(instinct):一方面,人们有表达的本能,即当人们体验到某种情感、思想、意图时,人们具有本能的冲动将之表达出来;另一方面,当人们感知到他人的表情时,人们会本能地被这些感知印象所激发并在内心中自发地模仿该表情。 基于该模型,利普斯认为同感可以用来解释人们“如何”认知他人的内心生活。譬如,当我看到另一个人愤怒的表情时,由于人们具有表达的本能且人们内心的生活源初地显现于身体行为,因此我可以感知到这些表情;另一方面,由于我具有模仿的本能,故而当我看到这些表情时就自发地再造这些表情所关联的心理状态,例如通过回忆自身在相似情境之下通过相似表情所体验到的感受,我通过投射就可以将这些再造所得的心理状态归属到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利普斯发表同感理论之后,马上遭到当时现象学阵营的尖锐批评⑦。这主要包括舍勒的《论同感的本质》(Wesen und Formen der Sympathie,1913/1923)以及施泰因的博士论文《论同感问题》(1917)。这两位早期的现象学家在继承利普斯部分观点的同时,也激烈批评他关于“同感本能”的说明。首先,他们都认为,表情在同感中具有初始性及建构性作用,即他者恰恰是由于其“表达性”(expressivity)才得到理解。其次,同感不是一种基于想象性投射的归属能力,而是一种基本的感知行为;由于他人身体的表达性,人们可以感知到他人的内心生活,而无需诉诸于“内模仿”。最后,他们都批评利普斯求助于“同感本能”,认为这在理论上不能做进一步的解释,是“科学研究的崩溃”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