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康德在晚期著作《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以下简称《宗教》)中给出了对道德之恶的成熟定义: 道德法则是借助人的道德禀赋(moralischen Anlage),不可抗拒地强加给人的……不过,人由于其同样无辜的自然禀赋(Naturanlage),毕竟也依赖于感性的动机,并把它们(根据自爱[Selbstliebe]的主观原则)也纳入自己的准则……人是善的还是恶的,其区别必然不在于他纳入自己准则的动机(Triebfedern)的区别(不在于准则的这些质料[Materie]),而是在于主从关系(Unterordnung)(准则的形式[Form]),即他把二者中的哪一个作为另一个的条件。因此,人(即使是最好的人)之所以是恶的,乃是由于他虽然除了自爱的法则之外,还把道德法则纳入自己的准则,但在把各种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时,却颠倒了(umkehrt)它们的道德次序……把自爱的动机及其偏好当作遵循道德法则的条件。(RGV 6:36;康德,2007年b,第35-36页) 简言之,恶是人的自由决断(die freie Willkür)将道德法则的动机与自爱原则及其动机一同纳入准则(Maxime)时,将后者置于前者之上、颠倒两者次序的行为。表面上看该定义很符合道德直觉,但稍作深究我们会发现自爱原则在康德笔下常指向偏好(Neigung)的系统满足。(cf.KpV 5:25-26,37-38)然而这种以个人幸福为目标、利己式的自爱的含义太过狭窄和日常化,无法解释现实中极端多样的恶行。如有批评者指出,历史上大量作恶者甘愿犯下给自己带来毁灭的罪行,其动机根本无法用利己解释。(cf.Bernstein,p.42;Card,pp.83-84)此外,康德通过否认人的意志可以摆脱道德法则的影响,否认了人能像魔鬼那样不受自爱推动、只为作恶而作恶(cf.RGV 6:35),但很多学者指出,魔鬼之恶已是一个被经验不断证明的事实。(cf.Silber,pp.cxxix-cxxx;Bernstein,pp.36-37;Card,p.84)总之上述对康德的质疑可归结为:康德对恶的单一定义(即颠倒自爱与道德的次序)如何有效解释现实中无穷多样的恶行,包括那些自毁性和魔鬼式的罪行? 为回应上述质疑,康德的辩护者们试图发展一种对其自爱原则超越利己主义的诠释,这项工作以伍德(A.W.Wood)和安德森-葛尔特(S.Anderson-Gold)为代表。根据伍德,人在社会中需要通过比较性的自爱(die vergleichende Selbstliebe)在与他人对比中确定自身幸福和价值之大小,所以人完全可能为同胞的失败和不幸感到高兴,因为这可以反衬他的成功和幸运。这种竞争性的社会关系诱发了文化的恶习,后者在最高程度上即为魔鬼般的恶习(teuflische Laster)。(cf.RGV 6:27)大量看似“为恶而恶”的行为其实基于魔鬼般的恶习,虽表现极端但仍由自爱推动,因此完全符合康德对恶的定义。(cf.Wood,1999,pp.286-290;2010,pp.153-164;2014,pp.35-38,47-50) 相比伍德,安德森-葛尔特更进一步指出,不但个人幸福和价值的大小,而且两者的内容也会随社会环境而变化。在比较性自爱的运作下,人能通过盲目接受某一群体的理念而彻底认同该群体,让自己的经验自我概念①从小写的“我”扩展为大写的“我们”,由此使恶的现实表达,从“把个人幸福置于道德之上”扩展为“把群体利益置于道德之上”。于是通过对经验自我概念的扩展,安德森-葛尔特便能有效解释群体成员为何甘愿犯下自毁性的罪行:这是因为他们相信,上述罪行对他们所效忠的群体之存续是必需的。(cf.Anderson-Gold,2010,pp.196-197,200-201) 然而,倘若真如安德森-葛尔特所言,康德的自爱原则所指向的经验自我概念的内容,会随着社会情境不断地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就不会只包括向着众多个体所组成的群体的“扩展”,也必然包括向着个体之内某一部分的“压缩”,而后者正好可以解释激情(Leidenschaft)的产生。根据康德,人能通过将某一偏好置于所有偏好的系统满足(即一般意义的个人幸福)之上,使该偏好变成一种激情。他断言一切激情皆为恶(cf.APH 7:267),但很明显,激情中的恶并不体现为“颠倒幸福和道德之间的次序”,而体现为“以甚至会破坏幸福的方式,颠倒某一偏好和道德之间的次序”。而这种极不明智的现象之所以可能,是因为陷入激情的主体经历了经验自我概念的压缩:主体把他的自我仅仅等同于自我的某一偏好,从而把他的个人幸福仅仅理解为对该偏好的满足。② 总之,为了给康德关于恶的单一定义对人类现实的解释力提供辩护,伍德和安德森-葛尔特试图发展一种对康德自爱原则和经验自我概念的新诠释,让自爱不再受限于个人幸福的目标,并说明自我超越单一个体的可变性。然而虽然两位学者已部分地建立起这种诠释,但首先,他们在逻辑上尚不彻底,未能同等有效地解释经验自我概念的扩展和压缩。其次,这种逻辑上的不彻底,又源于他们拘泥于对恶“经验的—历史的”解释路径,仅仅关注自爱在社会中的运作如何改变经验自我,却未能探寻该运作的先天可能性条件,从而未能给恶的经验表现提供最终的先验奠基。 而解决这两个遗留问题正是本文的任务。本文将遵循从经验还原到先验,再从先验反思经验的顺序,为自爱原则和经验自我概念建立一种逻辑上彻底的康德式诠释,为恶的经验表现提供最终的先验奠基,由此证明康德对恶的定义能够充分解释人类现实中无穷多样的恶行。本文首先将对恶的经验展开还原推理,将最高准则中道德法则和自爱原则的先天颠倒确立为恶的终极先验根据。随后将对这一颠倒进行先验分析,在先验主体间领域将恶的终极含义解释为“先天共同体的普遍形式”和“自我的特殊质料”之间次序的颠倒,并指出从这种颠倒会产生突破道德限制的“悖逆的自爱”。最后将说明由于“悖逆的自爱”的先验规定并不对其经验规定预设任何限制,因此以它为最高准则的主体,便可将任何能唤起感性快乐或不快的质料接纳为自我的经验内容,并且无穷地变更这一内容,于是在先验层面只有唯一定义的恶,便能在经验中产生出无穷多样的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