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20)03-0001-1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史学界日臻活跃,高质量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其动因之一就是诸多新的研究史料被大量发现和挖掘出来。就当代中国史研究领域而言,诸如档案、口述史乃至民间文书等多种类型新史料的挖掘、使用和解读,极大地拓展了相关问题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然而,当代中国史研究的相关史料多不胜收,仍然有许多重要的史料尚未挖掘出来,个人档案就是其中一例。本文试图从个人档案的类型、内容及其与当代中国史研究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抛砖引玉,求教方家。 一、个人档案的由来及类型 个人档案,是中国民间社会对人事档案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究其因,就在于人事档案是“人事、组织、劳动工资等部门在对人员的考核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它“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整理、集中保存”。人事档案包括干部档案、职工档案和学生档案三种,其“内容记录干部、职工、学生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历史和现实的表现”[1](P157)。人事档案一般具有现实性、动态性的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记载的内容会不断充实和丰富,其时间跨度往往伴随着档案主人的一生,故在日常口语中通常也被称为“个人档案”。 新中国人事档案制度源自中国共产党的政审制度,中国对人事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都比较严格、规范。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特别重视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把收集和保管干部档案作为干部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便更好地管理、考察和使用干部。尽管在1949年之前曾长期处于地下斗争和战争环境之中,各方面条件都较为恶劣,但中共仍然克服了重重困难,使干部档案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地初步建立起来。至延安整风运动时期,抗战局势相对稳定,中共党组织遂开始大规模地建立干部档案。早在1940年8月,八路军一二九师已经建立了营以上干部档案。其后,各旅各分区于1941年1月也建立了连以上干部档案。这“是组织工作中新的发扬与创造,也就是对于干部作全面的有系统了解的更好办法”[2](P325)。此后,随着革命战争的胜利进军和斗争环境及条件的改善,干部档案工作更加发展和完善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关党和国家的档案工作迅速发展为国家档案事业。1954年11月,国家档案局成立后,各省、市相应地建立和健全了各级档案工作组织机构,中国档案事业步入有计划、有组织的发展时期。其中,干部档案成为人事档案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每个人都要加入一个“单位”,乃至后来被戏称为“单位人”,这就为普遍地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制度提供了条件。一般而言,每个单位都以反映个人情况的材料为一宗,并以个人姓氏名称标明档案卷名,进行整理立卷,这就是人事档案。 具体而言,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党组织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根据培养、选拔和正确使用干部的需要,将干部的有关材料集中整理而成的”[3](P32)。当代中国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比较严格,既规定了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亦在管理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严密保管,以保证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 职工档案,通常指企业员工档案,它“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职工档案通常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与制度[4](P78-79)。 学生档案,是集中保存起来的个人在求学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材料,是人事档案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开初性,即大多数人事档案均起始于学生时期,这些材料反映了人事档案中最初阶段的内容,对了解一个人的全部历史和全部表现具有重要价值;二是阶段性,通常而言,人的一生大体可分为求学和工作(包括退休期)两大阶段,而求学阶段必然向工作阶段过渡,故学生档案只是反映了一个人在求学阶段的情况,它是后来的工人档案或干部档案的前身;三是单一性,即学生的经历一般较简单,所形成的档案材料数量较少,内容较单纯,大多是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学历、学习成绩、品德操行等方面的情况[5](P156)。 人事档案,是各级组织与单位考察、了解和正确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甚至被赋予了无形的行政权力,诸如入党、提干、奖惩、晋级、离退休等人生大事都离不开人事档案。它由各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集中统一保管,带有机密性特点,这无形中为人事档案增加了些许神秘色彩。国家、单位对人事档案的管理非常严格,其中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例如,中共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干部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3](P32)。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俗称的“干部”,不是专指具有官职头衔的人,而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军队中担任公职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其数量远比具有官职头衔的人数要庞大的多。后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6](P1161)。这就意味着不仅干部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查阅,而且职工档案、学生档案等也不准个人查阅。除因工作需要之外,只有组织部门有权查阅人事档案。因此,虽然人事档案记载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但长期以来无法纳入学术研究领域。